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经评比,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称号的,由市建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住宅小区住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物业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坏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公共使用的地方乱堆、乱放、占用绿地、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小区景观、噪音扰民的;
(四)损坏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
上述行为如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物业公司依法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提请市建委吊销其资格证书。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追究赔偿责任。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不按期限修缮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使区内公共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截留或挪用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暂不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县级市的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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