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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修订)[2014]250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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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无偿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禁止接收的资产。

第十五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权行社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且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类资产,应采取直接拍卖、变卖或转让的方式。确需依法接收的,应在接收后3个月内处臵完毕。

第十七条 交通工具、低值易耗品、机器设备等杂项资产原则上不得接收。属于债权行社抵(质)押物的,应通过直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收回现金。确需依法接收的,应在接收后3个月内处臵完毕。

第四章 抵债资产接收

第十八条 抵债资产接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债权行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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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行社、债权行社经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债权行社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五)借款人因国家政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贷款本息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归还的;

(六)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的,其资产可以抵偿贷款;

(七)确实无法落实到户的原集体农业贷款,其村里现有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物抵债条件的可以抵债的资产;

(八)企业面临改制,可能严重损害债权行社贷款债权的; (九)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确已无法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的贷款,其资产可以抵债。

第十九条 凡有能力以货币资金形式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准以任何理由以物抵债。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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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施以物抵债,将使债权行社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或其他资产暂时无法变现;

(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变现或转让;

(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原则上需经有权部门评估,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第二十条 实施以物抵债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查实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债权形成风险的原因,并进行相关责任认定;

(二)对借款人、担保人及第三人的资产现状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市场现值进行测算;

(三)整理债权的权属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有关权属资料缺失,应及时进行补救,同时说明缺失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

(四)对抵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五)对于通过依法评估、拍卖方式追偿债权且有可能接收抵债资产的,要树立风险前移意识,查实资产的实际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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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确保评估报告的估值市场公允,同时对评估价值虚高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主张权利。

(六)其他需要做好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经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经省联社入围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抵偿债权行社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资产,抵偿债权行社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以及执行程序中未经法定拍卖次数及程序拍卖而直接由法院出具抵债裁定的,一律视同协议抵债,要按照本办法关于协议抵债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抵债金额的确定:

(一)协议抵债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基础,由法人行社、债权行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工程款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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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货币偿债能力),法人行社、债权行社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法人行社、债权行社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三)原为贷款抵(质)押品的,抵债前必须履行重新评估程序。

第二十三条 抵债金额最终由法人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的集体审议机构,下同)在裁定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最终确认。

第二十四条 接收抵债资产,先由债权行社调查、发起,并申报以物抵债申请报告等资料;法人行社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抵债申请报告的可行性,审查抵债资产及操作过程中的合法性;法人行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债权行社报送的抵债资产受偿申请报告进行审议,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进行确认,审议通过后,出具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债权行社受偿的大额资产,在裁定前必须先报法人行社有关机构和部门审查、审议、审批,同时必须制定处臵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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