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销材料明细
科 目 必备材料 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诊疗费 处方 要 求 首页复印件 一般为挂号费右联4元为限 医保专用处方,处方左侧须有单(机打部分)需附上] 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收据 病历 有打印上传号或实时结算字样,手写收据无效 相关页复印件 化验单或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检查、治疗费用 检查或治疗费用需附费用明细 口腔科项目需附所有费用医疗保险专用明细 门 诊 类 门诊(不足起付线) [附药品清单(机医生开据的疾病诊断[药品清打部分)] 门 诊 急诊(不足起付线)诊疗费 收据 病历 处方 急诊诊断证明 一般为挂号费右联4元为限 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及急诊章,有打印上传号 相关页复印件 急诊专用处方,或加盖急诊章 诊断与就医时病情一致,属急诊 10
类 检查、治疗费用 化验单或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 检查或治疗费用需附费用明细 门急诊 医保中心出具并非整年投保者提供全部对应日(超起付盖章的医疗保险期的医疗单据复印件 线) 分割单原件 病历 出院诊断证明 相关页复印件 注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住院类 住院收据 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住院费用明细单 机打件 门诊收据 病历 围产期费用收据,加盖收费章 复印件或围产期相关各项检查结果复印件 加盖收费章 加盖收费章 机打件 注明本次住院期间的所有诊断 复印件 生育类 (外省市户籍女工) 住院收据 结算清单 住院费用明细 出院诊断证明 结婚证 手册 北京市医疗保险首页复印件 收据 处方 诊断证明 结婚证
计划生育类 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医保专用处方 写明计划生育手术名称 复印件 11
检查、治疗费用 标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收据、处方原件,由国际人才先行报销的 化验检查单据、病历复印件 病历、收据、处方、由配偶单位先行报销的 化验检查等复印件,分割单原件加盖财务专用章 北京市医疗保险在父母手册所选医院就医的需手册及独生子女提供复印件 证复印件 注:1、如保险公司对以上所提供的单据有疑义,必要时请协助提
供的其它单证;
2、医院开具的药品清单上,通常每一种药品后都注有“甲、乙、丙”或“1、2、3”字样。其中,“甲”和“1”为公费药品;“乙”和“2”为个人部分负担药品;“丙”和“3”为自费药。
子女医药费 第二节 子女医疗费报销
一、就诊医院
符合报销规定的子女(6个月-18周岁以下)须在父母医疗手册选定医院、北京市A级医院或北京市公立儿童、中医专科医院就诊。
二、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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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因疾病进行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支出的药品费(不包括营养药及自费药)、输血费、手术费。但根据保险公司规定,患有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等除外疾病的子女无法投保并不能报销。
三、报销标准
年内最高报销额根据您所在公司选定的标准确定,通常为2万元,报销比例为50%。在满足父母均在国际人才投保本险的前提下,双职工的连带子女可双份投保,报销比例为100%,但最高报销额不变。
四、注意事项
连带子女医疗险只能附加在父母一方的补充险主险上,不得单独投保子女附加险。
第三节 女工生育报销
一、报销范围及标准
女工(主要指外省市户籍怀孕女工在京生产)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的医疗费用,包括孕妇孕产期检查费及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报销标准:上封顶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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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
(包括社保中心已报销部分)报销比例按约定比例 二、注意事项
1、投保时已怀孕的妇女或未婚生育者不符合生育险
责任。
2、分娩结束后的各项体检复查费及因生育产生的一
切术后医疗费不在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 3、孕产期检查费在分娩后统一报销费用,全部医疗
费用单据请在分娩后30天内报送国际人才。 4、自2005年7月1日北京市女工生育保险的出台和 实施,北京市户籍女工必须先到北京市社会保险报销。如发生分割费用时,补充医疗保险将以全部生育费用最高上封顶额为限,按实际发生的分割费用给予赔付。
第四节 计划生育费用报销 一、报销范围
女工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到区医保中心报销。如发生分割费用时,补充医疗保险按北京市社会保险规定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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