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网点或机构积分超过警戒线分值20(含)%的,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中扣1分,超过30%(含)扣2分,超过40%扣3分。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邮政金融员工,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查证后,可清除员工及所在机构本积分周期的累计积分,以鼓励员工主动抵制、检举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有效防范和堵截案件,控制邮政金融风险。
(一)举报、制止重大案件、事故、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网点负责人、监控岗位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认真追查、及时报告,并有效避免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三)在查办重大案件、事故中,及时提供重要线索,对追收资金、控制嫌疑人等起重要作用的。
(四)堵截诈骗、盗窃、抢劫等外部侵害案件,有效保护企业财产未受损失的。
(五)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及系统控制中存在重大漏洞,提出整改建议及措施,并被二级支行或县(市)局以上机构采纳的。
(六)其他有效制止违规违纪行为、堵截案件,避免邮政金融资金损失或声誉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对机构或负责人进行积分考核。
(一)各级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进行违规办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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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给予相关责任人10-24分的积分处理;造成后果的按集团公司责任查究规定处理。
(二)各级负责人对履行职责的员工打击报复的,一次给予相关责任人15-20分的积分考核。
(三)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彻底清查,使风险或损失扩大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5-20分、所在机构24分的积分处理。
(四)对发现异常情况、资金安全问题没有及时上报处理,缺少连续性分析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20分、所在机构24分的积分处理。
(五)上级机构对下级报告的重大风险隐患,不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5-20分、所在机构20分的积分处理。
(六)对违规违纪人员包庇纵容,不处理或违规从轻处理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5-20分、所在机构20分的积分处理。
(七)审计检查人员要对违规事实认真核对,按准确分值对应积分,在本人所检查的项目中,检查人员可根据对风险的判断能力对所扣个人总分拥有10%的自由裁量权;检查人员积分违反规定少积分或不积分,将对审计检查人员其所减免积分进行等值积分考核并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上级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机构积分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凡在积分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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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行、各局在对员工进行年度考评、先进评选、提拔使用、竞聘上岗等事项时,应将员工个人积分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四十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未尽管理责任,管理混乱,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或《积分标准》未涵盖的岗位及违规行为,由各级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视违规行为的风险程度按集团公司《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委托代理银行协议》以及总行《关于印发邮政金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邮银发〔2010〕964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违规人员谈话记录表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统计表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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