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就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了政协的五大任务:一是协商国际问题;二是协商候选名单;三是提意见;四是调整关系;五是学习。时隔两天,周恩来在政协二届一次会议的政治报告中,就将这五大任务加以充实和完善,正式提了出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12月21日在北京举行。会上,周恩来作了关于国内外形势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任务的报告。他指出:“人大既开,政协代行人大职权的政权机关作用已经失去,但政协本身的统一战线的作用仍然存在”。
毛泽东同志的这次谈话和周恩来同志的政治报告,明确了政协在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以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成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依据。自1949年开始,中国政治形成了一个长期的政策:廷议战线长期存在,各民主党派长期存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长期存在。
从1954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周恩来同志担任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主席,毛主席担任全国政协名誉主席。这12年间,全国政协共召开了8次全体会议,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到1964年末,人民政协已建立各级地方委员会1077个。十年“文化大革命”动乱中政协组织和政协工作受到严重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污蔑政协是“牛鬼蛇神的窝子”,胡说什么“政治岂能协商”。大批政协委员和爱国民主人士遭到迫害。各级政协被迫停止活动。
第三阶段,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人民政协(1978年2月至2003年3月)。粉粹“四人帮”后,政协开始恢复工作。邓小平同志在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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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当选为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主席。邓小平作为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也是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的奠基人。邓小平同志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进一步扩大了人民政协的团结功能,特别是强化了人民政协的民主功能。继邓小平之后,邓颖超、李先念分别担任第六、七届全国政协主席。这一时期人民政协在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和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创人民政协工作新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政协又经历了第八届、第九届的发展。李瑞环同志担任全国委员会主席。在中共中央领导下,中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并在宪法中确定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修订了政协章程;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14号),批转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明确了政协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原则、要求。各级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履行职能的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在参政议政、建言立论、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开辟了崭新的领域,进行了开创性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人民政协工作呈现出深入、扎实、活跃、有序的局面,进入了历史上有一个最好的时期。
第四阶段,新世纪、新阶段的人民政协(2003年至现在)。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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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贾庆林同志担任政协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把人民政协工作纳入中共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之中,并为此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主要体现在两篇重要讲话和三个重要文件中。两篇重要讲话,即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三个重要文件,指的是中共中央先后颁发的三个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中发【2006】15号)。其中,《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高度概括了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人民政协事业的重要论述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深刻阐述了人民政协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科学界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主要职能;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和自身建设的任务,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从人民政协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人民政协成立以来的66年,是与人民共和国一起成长,与全国人民一道奋进,为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祖国统一不懈努力的66年。这些成就的取得是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党中央高度重视、正确领导的结果,也是各个历史时期的政协委员在各级政协组织的领导下勇于探索、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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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创新的结果。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所评价和要求的那样,“人民政协成立以来,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二、人民政协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关于政协章程和高举两面旗帜问题。
对任何组织来说,章程都是至关重要的,政协章程对政协组织的意义更是如此。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都必须拥有、赞成和遵循共同的章程。那么,“政协章程”是什么呢?就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是规范人民政协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操作指南,也是人民政协理论的重要研究对象。人民政协的第一部章程是1954年12月政协二届一次会议上产生的。半个多世纪之中,政协章程先后修改了5次。在这5次修改中,1982年修改、2004年修改最为重要,特别是1982年由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改革开放总设计师、时任五届政协主席的邓小平亲自主持的章程修改,是一次奠基性的重新修订,确立了现行章程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至2004年修改后,现有政协章程包括总纲和5章,共51条;5章分别为“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和“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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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对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基本要求、基本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七个方面:1.热爱祖国;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3.拥护社会主义事业;4.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5.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6.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7.有参政议政能力。
关于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政协委员明确提出:一是要密切联系群众;二是要了解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三是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关于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章程的很多条款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26条规定,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政协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27条规定,有通过政协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的权利;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比如,政协委员有对违法违纪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比如,28条规定,政协委员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29条规定,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有请求复议的权利。义务方面,比如,政协委员必须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必须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比如,地方政协委员还应该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等等。作为政协委员,必须履行好政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高举两面旗帜的问题。在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中,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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