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8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条系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规定,新条例将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其他情形未作修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 (含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 (含用人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场所),以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场所,并不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还应包括一定的合理延伸范围。如劳动者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的厕所内摔倒致伤,其受伤地点也应当认定为在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是指劳动者为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及必要时的非本职工作,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亦在此列。
“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急性中毒等事故。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我国现行职业病共计十大类、一百一十五小类,大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安排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
“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既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劳动者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这种情况必须是由领导指派。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下落不明”以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为准。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上下班、加班加点或者处理用人单位临时加派的工作任务的途中,同时,在认定是否属于 “上下班途中”时也应加入“合理性”的标准,应将上下班途中为处理私事的合理绕道也纳入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而被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撞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二是不管这种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不管是发生在铁路还是水上,只要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主要责任”,应以道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认定结论为准。诸如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酒后驾驶、闯红灯、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自己伤害的,均属于本人主要责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教你如何分辨工伤
今年初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之以前的工作规定,从参加工作保险人员的范围、工伤的认定标准、工伤保险待遇与“同命同价”,以及工伤认定程序等方面,都发生了许多特别修改与变化。对此,当你遇到下列常见的关涉工伤情形时,请记住这些特别的规定。 1、雇工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否?
案例:张晓岩是某商场一服装翻新加工个体户的雇工。老板只雇用她们2名雇工,主要是对羽绒服一类的大衣外面进行翻新加工。如今已经2年了,老板从来也没有为她们缴纳工伤保险。晓岩曾向老板要求过,可老板回答说,我这不是企业,你也不是职工,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老板的说法对吗?
说法:老板的说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悖,是错误的。雇工是否属于应缴纳工伤保险范围,主要看该雇工主体是否是个体工伤户(农村家庭农忙雇工一类除外)。从你所言情况可以看出,雇用你的老板应属于个体工商户。那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下班途中因违章致伤属于工伤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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