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在收齐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创业项目实地调查,核实合伙经营或二次贷款申请人经营企业(项目)及吸纳失业人员情况,会同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个人征信进行调查,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送经办银行。 (三)经办银行贷款预审
经办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对贷款项目进行核实、对项目的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估、对贷款提供的额度和偿还方式提出意见,同时将相关资料反馈给担保机构。 (四)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意见
担保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核定贷款担保额度及贴息比例,并出具担保意见,同时反馈经办银行。
(五)经办银行审批放贷
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出具同意担保意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完成《借款合同》签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 四、贴息办理程序
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可向贷款受理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贴息手续。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资料 1.还清小额担保贷款的证明; 2.还清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的证明; 3.个人银行账户。 (二)资料审核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审核贴息申请资料,出具贴息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信息反馈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
(三)贴息拨付
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贴息金额,审核通过后,将贴息款按规定拨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原有政策未到期的贷款贴息仍按原政策规定程序办理。
五、贷款展期办理
借款人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展期办理流程如下: (一)展期申请
借款人应向担保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1.贷款展期申请审批表; 2.偿还利息的证明;
3.《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证明及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4.首次贷款时提供的反担保人不同意展期担保,需更换反担保人,同时要求按贷款反担保人的条件提供相应资料。
(二)担保机构担保
担保机构收齐资料后,应对展期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对展期项目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担保意见,同时将相关资料反馈经办银行。 (三)经办银行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担保机构的同意担保意见后,对展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为申请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还款。 六、贷款清偿处理
(一)经办银行负责到期贷款的清贷工作,担保机构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予以协助。
(二)小额担保贷款到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借款人经催告后,仍不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后三个月内完成发送律师函、向法院起诉等法律措施,借款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其逾期未还的本息和罚息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代为清偿期限为3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偿。 (三)担保机构代偿后,由担保机构负责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 七、小企业贷款贴息办理 (一)小企业贷款贴息对象
满足以下条件的小企业可享受规定额度的贷款贴息: 1.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限制的行业; 2.成功在我市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支持;
3.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2%(超过100人的企业达6%)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贷款贴息额度和期限
1.对小企业的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和不超过5000元的直接融资费用补贴。
2.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在5人以下的,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招用5人以上(含5人)的,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3.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填写《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向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申请贴息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员工花名册; 3.招用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4.企业员工缴纳的社保清单; 5.企业办理就业登记证明; 6.贷款付息凭证; 7.直接融资费用凭证; 8.企业银行帐号。
(四)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贴息和直接融资费用金额,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款项按规定程序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五)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每1年申请办理贴息一次,第二年贴息按上述要求提供同样的资料申请办理。
八、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内容纠错]
信息提供日期:2013-03-14 事项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内容 事项其他事项 类别 法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依通知 据 一、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获得市外专局颁发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同时条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居住证》; (二)担任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以上职务);件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出资至少30万元或持有公司股份(含技术入股,下同)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注册资本的30%以上;申请人为团队的,2人团队持有公司股份占企业注册资本的40%以上,3人以上团队持有公司份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申请人出资额不少于受资助额度的2倍; (四)所在企业属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产业;
(五)留学人员所在企业具有与申报项目相符的场地、研发设备、人员,运作正常; (六)截止2013年2月28日,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6至36个月之内。 二、资助的重点产业
2013年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重点资助的项目是:
(一)信息技术,包括通信、计算机硬件和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技术等; (二)新材料; (三)新能源;
(四)生物医药技术;
(五)先进制造技术及装备; (六)现代农业高技术; (七)环保技术;
(八)引进国外信息、技术,填补国内空白的中介服务业;
(九)我市鼓励和优先发展的其它重点产业,包括物流、金融、文化等。 三、资助标准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分为三个等级:一等资助50万元,二等资助25万元,三等资助15万元。 (一)申报一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属于《关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规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围,具有在国(境)外5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专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申报二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或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3年以上学习或工作经历其所在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先进、可行,有一定创新;
(三)申报三等资助者,在国(境)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为访问学者,具有在国(境)外1年以上学习或工作历,经专家评定所申报项目技术有一定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深自主创业或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留学人员可不受学历、经历条件限制。
数量
及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方式 申 请 材 料
(一)《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可通过证照信息的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 (三)本市户籍证明或《深圳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居住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通过证照信息的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 (五)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提交申请时当月的注册信息查询单;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七)科研项目或成果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八)专利、著作权证书或知识产权承诺书; (九)留学人员简历。
所有材料须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各留学人员创业园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申
深圳市外国专家局(深圳市涉外就业管理办公室)受理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208 办理时间:请
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咨询投诉电话:25944303 25985186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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