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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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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

(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4)合营期为30年,合营进入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 (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

请问: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

答:⑴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⑵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⑶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⑷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⑸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52.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异议。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输,为由拒绝履行,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而与C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B公司负责货物运事故而焚毁。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l)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2)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⑴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⑵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接受人承担。

⑶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

⑷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

53.2000年6月,王某(北京人)在天津某市场购买了一双皮鞋,价值666元,并领取了\包修、包换、包退\质量卡。王某穿了一周后,鞋底断裂,王某找到商场以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退货,商场也认为皮鞋有质量问题,同意调换,不同意退货,但商场无现货,许诺待与厂家联系后再换。双方协商调换时间为1个月。王某返京。两个月后,王某再次找到该商场,商场说仍未与厂家联系上,需再等候。王某要求退货,商场不同意。王某遂向消协投诉。请问:消协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有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5分)

商场应无条件的答应王某退货,返还王某666元购鞋款,同时还应补偿王某往返天津的交通费,误工费用。

54.某市一企业与加拿大某公司经商讨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合资设立一个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其中加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美元。中方出资80万美元,其中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30万美元。此企业以股东大会为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企业总经理为法人代表。问:如何修改这一协议才能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答: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和《公司法》,此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加方公司可以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但其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所以加方出资不得少于25万元。工业产权出资不能超过出资总额的20%,本案中中方专利技术作价出资30万美

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不是股东大会。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董事长,不是总经理。

55.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订立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应预付定金20部未能按期交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任。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问:此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此合同无效。因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亦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据此,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对此无效经济合同,订约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和原则,乙公司开发部应将所收之定金及利息退回甲公司并适当赔偿其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56.某商场与一饭馆相邻。2002年3 月,该商场曾向上门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口头提出保险请求,但此后一直未去办理正式投保手续。同年6月,饭馆厨房起火,大火殃及商场并使商场部分财产受到损失。事后,该商场以曾提出过保险请求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问:此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商场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商场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有此案中,商店方面虽然曾在口头上提出过保险请求,但一直未曾办理正式的投保手续,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由于这种口头约定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必对该商场所蒙受的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7.1998年11月,某贸易公司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韩某,委托他购买建筑材料。1998年12月10日,韩用该空白合同书与佳丽服装厂签订了购买500套运动服的购销合同,货款总额21500元,合同规定货到后15日内付款,任何一方违约承担5%的违约金。韩某将签好的合同书带回交与该贸易公司经理,经理对此合同未置可否。1999年1月2日,佳丽服装厂将500套运动服如数运至贸易公司,公司验收后陆续出售。但付款期限已过,还未见贸易公司付款,服装厂电话催款。不料贸易公司以韩某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付款。佳丽服装厂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而此时运动服已经上涨了10%。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韩某的行为原属于超越权限的无权代理行为。但贸易公司收货并出售,可推定为贸易公司对韩某无权代理行为的事后追认。此时贸易公司和佳丽服装厂之间合同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贸易公司应按约定付款。本案中贸易公司拒绝付款是错误的。《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与实际履行不能并存,当在当事人单纯久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两者可以并存。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法院应支持佳丽服装厂的诉讼请求,贸易公司应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货款总额仍执行原合同约定,不受服装价格上涨影响。

58其中,发起人股份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式方式成立,其总股本为2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0%,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股份占总1亿股,每股面值为1元。股本的80%。此外,发起人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同时,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的价格定为1.30元/股,由此产生的溢价发行收入,公司拟以红利的形式发给发起人。问:(1)上述作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2)为什么? 答:(1)上述做法有三处内容不合法。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本案中发起人股份为2000万股不合法,发起人股份应在3500万股以上;发起人可以用工业产权出资,但出资额不能超过主持资本总额的20%,本案中发起人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是错误的。以超过票面进而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本案中把溢价款以红利的形式发给发起人是错误的。

59.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认为原公司的章程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修改公司章程。1998年6月5日,9名股东收到了仅有张某签名的会议通知,并于6月7日参加了股东会。会上,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结果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问:上述哪些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此案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及理由如下:

董事长张某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临时会议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根据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提议召开。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自行决定并召开股东会; 本案中股东6月5日接到会议通知,6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议,这也是违法的。因为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本案中仅代表3/5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董事长就宣布章程修改案通过,这也是违法的。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0. 2002年3月,孙某、于某、廖某合伙从事茶叶销售业务,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开始筹备。他们将企业取名为海威有限公司。5月,合伙企业与信达公司签订了茶叶购销合同,收货后尚未付款。此时,廖某由于移民决定退伙,并按规定通知了孙某和于某。后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信达公司知悉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海威公司偿还未付清的茶叶款项。问:本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合伙企业的名称是否合法?廖某是否对信达公司负有偿债的义务?为什么? 答:(1)本案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2)合伙企业的名称不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3)廖某应对信达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因《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61.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

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

因为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签定的,且采取了书面的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原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诉讼。因此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并驳回诉讼请求。

但本案中双方没有选定仲裁委员会,因此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仲裁协议无效,再向法院提诉讼。

62厂因加工设备陈旧常出问题而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加工任务。于是,.甲厂委托乙厂加工一套设备。甲厂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了定金3万元。乙乙厂向甲厂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退回甲厂所交付的定金及其利息。甲厂表示不能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1)甲厂、乙厂之间签定的委托加工合同是否有效? (2)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厂、乙厂之间签定的委托加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是有效的合同。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之后、履行之前,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达金钱以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须承受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乙厂违约,乙厂应双倍返还定金。 63每吨、20012400年元,总价款3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定了购销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10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吨大豆的合同,单价码头。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预付货款24万元。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为库签定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公司100吨大豆,单价每吨2000元,总价款20万元。11月28日在天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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