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鲁西监察分局文件
鲁煤监西局发〔2012〕87 号
转发《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的
通知
各煤矿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总结山东煤矿历年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评估办法做出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
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辖区煤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治工作
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掌握新的评估标准.
二、 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山东煤监局制定的新的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估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对照 20 个评估内容,积极开展自查自评,不断提高和完善本单位的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 三、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并以此次评估工作为契机,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积极整改。做好迎接山东煤监局组织的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估的相关工作
附件:鲁煤监安监〔2012〕137 号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鲁煤监安监〔2012〕137 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
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推进我省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新颁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47 号)等法规的要求,在总结山东煤矿历年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原评估办法做出了重
大调整和完善,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 6 月25 日第 8 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2012 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工作,委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承担。
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要制定现场评估方案和
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现场评估工作从 7 月份开始,11 月底结束,评估结果和评估工作总结 12 月上旬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监察处。
三、现场评估应随机挑选作业地点进行评估,加大评估覆盖率,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机房、硐室应全部评估。其中:大中型矿井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覆盖率应不少于 60%;45万吨及以下矿井采、
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应全部覆盖。
四、本办法由各分局转发至煤矿企业及煤矿监管部门。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法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评估一次。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
第二章 评估方式
第五条 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
第六条 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
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
第七条 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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