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承建单位应按照批准后的施工计划按章作业、文明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施工,同时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做好施工过程中资料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并定期向环保监理报送。
必须调整、修订施工作业程序、方法和进度计划,
属于对施工措施计划的实质性变更,均应事先报经环保监理项目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施工过程中,环保监理项目部将对环保工程的施工
进行巡视或旁站监理,并对施工的质量、进度和计量进行控制。
(二)原材料和构配件质量控制程序
重要原材料和构配件的采购计划应符合设计文件要
求,若有变更应预先通知环保监理,并有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文件。
工程用材料和构配件应从具有合格资质的供应商处
采购,每批产品均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检验证书。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应通知环保监理参加验收,进场设备的验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环保监理,所有原材料和构配件只有经环保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七条 对重要的原材料(如钢筋、水泥、外加剂、防水材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料、苗木、肥料、药品等)还应按有关规定由承建单位进行批样抽检试验,抽检组数应符合规定要求,对必须见证取样的项目,应提前通知环保监理工程师参加见证取样。
承建单位应做好进场材料和构配件的贮存保管工
作,以保证材料和构配件不变质、不受污染或损坏、不死亡(苗木)。原材料和构配件的运输、保管、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对有储存时限要求的材料(如水泥、苗木、肥料、药品等)应定期复检,并将结果上报环保监理。
各种原材料在使用前14天或更早时间,应向环保监
理报送该材料使用申请报告,报告内容:
1.原材料和构配件生产或加工厂家名称和地点; 2.原材料和构配件用于工程的部位及拟使用的
数量、日期;
3.原材料和构配件生产厂家的质量自检资料、
合格证、准用证,承包商的复检资料(包括与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参数对比值)。
经环保监理对原材料和构配件的申请报告及样品审
查批复后才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中规定需要先上报审批(包括规格、数量、
价格)后再采购的原材料和构配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上报,批准后再采购。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未经环保监理事先批准的原材料和构配件完
成的工程量,环保监理不予验收计量,必要时要求承建单位将完成的工程拆除,发生的费用由承建单位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已被环保监理批准使用的原材料和构配件,如在使
用过程中发现生产工艺、配比、品种、规格、有效期、使用功能等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承建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原批准作废。
第二十四条 环保监理对原材料和构配件的批准应视为对申请报
告及试验样品的批准,工程进行中若发现与被批准材料不符时,则该批准将被自然取消,承建单位应负责将该批材料运出现场。
(三)施工质量控制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上道工序结束后和后续工序开始前,承建单位必须
按规定“三检”层次办理请验手续。未经验收批准,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部位的现场作业。
第二十六条 承建单位要实行内部“三检”制,即班组自检、施
工队复检和项目部质检部门终检。承建单位“三检”
合格后再报环保监理验收,“三检”不合格,环保监理不予验收。
第二十七条 环保监理验收不合格,现场下道施工工序不得继续
进行。一次验收不合格要返工,纠偏后重验,二次验收不合格,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要查明原因,追究“三检”的失职责任,重新组织“三检”,必要时要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验收程序,对违反监理验收程序的人和事,
要提出批评或通报,严重的要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环保监理不定时地进行抽查、抽检,
对放样、隐蔽工程、苗木种植基底及种植等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要加强监控力度,必要时要跟踪监控,为此,承建单位应事先通知环保监理参加。如发现违章操作,不遵从设计、施工规程、规范,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质检员工作不到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施工等行为时,环保监理将下达指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发现“不合格”的工艺、操作或成品、半成品,环
保监理要下达纠偏令或临时停工令,承建单位要报告产生“不合格”的原因、结果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纠正“不合格”的方案或措施。经环保监理审查
同意后,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返工或返修,环保监理要监督返工或返修过程,确保返工或返修后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严重的“不合格”造成质量事故,承建单位要主动
报告环保监理,不得隐瞒不报,更不准私自处理。对严重“不合格”或连续产生严重“不合格”的承建单位,要停工整顿,追查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重新进行质量体系评审,必要时环保监理将根据施工合同,建议业主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合同责任。
(四)施工进度控制程序
第三十二条 承建单位应按环保工程施工合同总工期和审查批准
的施工计划要求,编制月进度计划上报环保监理,并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为了统一报表日期,特作如下规定:每个报表月度的计算日期一律从本月的1日开始计算至本月的30日止。
第三十三条 环保监理定期召开有承建单位、业主(必要时邀请
设计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工地例会,讨论本阶段施工进度、质量情况。例会上环保监理要检查本月计划执行情况,承建单位要简要汇报本月的进度、质量和本期环保监理发出的指令、文件、纪要执行情况,下月的计划安排,提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须协调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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