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论文: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国际物流实务》期末考试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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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录
摘要
引言…………………………………………………………………1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述评……………………2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概述…………………2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诸观点评析………………2 二、本罪主观方面:排除故意……………………………………3 (一)本罪主观方面案例…………………………………………3 (二)本罪主观方面案例评析……………………………………3 三、本罪主观方面:过失和推定过失……………………………4 (一)过失:本罪的主观方面……………………………………5 (二)推定过失……………………………………………………5 四、严格责任于本罪之适用………………………………………6 (一)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之辨析………………………………6 (二)本罪适用严格责任之争议…………………………………6 五、严格责任适用本罪之限制……………………………………9 (一)辩护理由对严格责任的限制………………………………9 (二)证明标准对严格责任的限制………………………………9 (三)刑罚适用对严格责任的限制………………………………9 (四)罪刑法定对严格责任的限制………………………………10
II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附录…………………………………………………………………12 附件一………………………………………………………………12 附件二………………………………………………………………17 致谢…………………………………………………………………21
III
摘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应排除故意,而包括过失和推定过失。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引进严格责任。故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当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严格责任为辅助。作为客观归罪的绝对责任应排除在本罪主观方面之外。完善现行刑法对本罪之规定,应就适用严格责任作出明文规定,并对严格责任作出一定的限制如允许辩护理由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持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主观方面 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 推定过失
IV
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生产水平也得到极大提高。人们在享受工业生产给社会聚集的巨大财富,给生活带来的便利和舒适的同时,人们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却在遭受着空前的污染和破坏。为了打击环境犯罪,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97年《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专设了破坏环境资源罪,规定了一系列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其中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关于它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就存在很多争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主要观点有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和无过失。笔者对这些观点均不敢苟同,本文的相应部分将对其进行研究和评析。
其次,关于不仅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且对严重后果都持故意心态的行为,有学者主张仍应该按照本罪来定罪处罚。而另有学者主张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定罪处罚。对此本篇也予以探析。
再次,由于环境污染有其特殊性,即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长期性、隐蔽性、后果严重性和难恢复性的特点,如果无视这种特殊性,仍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势必让一部分重大环境污染者逃脱刑责。为应对这种特殊性,有学者提出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进严格责任,而另有学者因为严格责任有违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利于经济建设且有失公平等原因从而反对本罪适用严格责任。本文认为严格责任适用于本罪,但应当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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