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 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30.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 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 工。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26条规定处理。 30.4 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30.3款规定处理。
31 工期和工期延误
31.1 工程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31.2 工期顺延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6)工程变更。 (7)工程量增加。
(8)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且造成停工的。 (9)不可抗力。
(10)发包人风险事件。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应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1.3 工期顺延的申请
当第31.2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4 延期持续发生的申请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第31.3款规定的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1.5 拒绝延期和批准延期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发生时)规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2 加快进度
32.1 加快工期进度和相关责任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按第28.4款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2.2 提交加快进度建议书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计划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和调整合同价款。
33 竣工日期
33.1 约定计划竣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约定合同工程计划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3.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4 误期赔偿 34.1 误期的赔偿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计划竣工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按第5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计算误期
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第33.2款规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计划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计算:
实际延误竣工天数=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上述各相关日期,依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确定。
五、质量与安全 35 质量的管理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5.1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发包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35.2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
35.3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36 质量目标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36.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省标准的规定。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
质量评定,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应以国家、行业、省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6.2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应按第69.4款规定调解,所需的费用及因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应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
36.3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
(4) 组织或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 (5)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6) 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36.4 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实施前,监理工
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和贯彻质量要求的文 件。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 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工程的照管 工程照管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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