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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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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56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农村居住地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问题的请示》(辽环函[2002]9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风力发电机的噪声监测应在其正常工况下进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方法》

(GB12349-90)中关于“企事业单位噪声的监测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的规定不适用于风力发电机的噪声监测。

二、在测量风力发电机噪声时,应在噪声测量仪上安装专用装置,消除风力对噪声测量仪的影响,同时应考虑由于风力造成的背景噪声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二○○二年六月六日

84、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131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

你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2]29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是通过垃圾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因此,无论填加何种燃料辅料,均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01)。配煤只是为了垃圾焚烧时助燃,不能因此降低标准要求。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85、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88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2]8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以焦油和乙烯焦油为原料,裂解生产碳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尾气在专用锅炉中燃烧发电。根据你局来函及青岛市环保局反映的情况,该锅炉完全以尾气为燃料,未掺烧其他燃料。因此,该锅炉应属于一种工艺尾气处理装置,其尾气排放控制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86、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7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中BOD5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请示》(黑环发[2001]1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没有专门针对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废水中BOD5排放的标准。根据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工艺特点和末端污染治理技术,其废水中BOD5的排放参照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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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行业的排放标准值执行。

二○○二年一月九日

87、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2]6号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省黄山市环氧树脂工业企业污水排放标准及达标验收问题的请示》(环科[2001]1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没有专门针对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我国环氧树脂生产企业目前的生产工艺特点和末端污水治理技术的实际水平,确定其主要污染物COD按350mg/l执行,其氯离子的排放不得影响受纳水体水生生态和使用功能。

二○○二年一月九日

88、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

环法函[2002]3号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函》(侦查函[2002]2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废油”作为一种液态废物,其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根据其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你局来函中所指走私案件中所涉物品,经鉴定已被认定为废矿物油,而\废油\已被明确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8类,属于\废矿物油\。

根据以上规定,对“废油”依法应当认定为固体废物。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89、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319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成都市环保局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发[2001]5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上应在噪声源停机的情况下测量背景噪声值,当噪声源需要连续长期运行无法停止时,可根据噪声源附近其他主要声源的情况,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方案进行测试。

二、当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3dB(A)时,表明背景噪声的影响带来的测试误差较大,应将背景噪声适当隔离后再测,当无法隔离时,也可根据能量叠加原理,采取计算的方法估算出噪声源的噪声值。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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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254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铅玻璃窑炉烟气中铅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冀环管[2001]2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分别按“金属熔炼”和“其他”工艺规定了铅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适应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将对该标准进行修订。考虑到铅玻璃制造工艺的特点,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修订前,彩色显像管玻壳厂铅玻璃窑炉烟气中铅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可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标准》(GB16297-1996)中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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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即0.7mg/m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日

91、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2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总磷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1]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对磷酸盐(即总磷)没有三级标准值,表示对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的总磷排放不作要求。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92、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215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选址要求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科[2001]12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生活垃圾填埋场与人畜居栖点的距离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与人畜居栖点之间的距离。 二、“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居民密集居住区”在标准中只有宏观原则规定,没有明确的划定指标,需要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居民居住地等具体情况论证确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93、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206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氯化聚乙烯生产排放氯化物使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1]28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对氯化聚乙烯生产过程排放的氯化物规定排放限值,《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属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宜直接作为控制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依据 ; 若企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要求企业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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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36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物地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使用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造纸、合成氨等12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关系上,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或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进行补充,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三、在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关系上,若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污染源所属的行业,应执行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若不包括,则应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此函复。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95、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18号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你院2001年5月31日(2001)京铁中经终字第14号函收悉。现就有关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的适用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 - 90)第5条关于测量铁路边界噪声“气象条件”的规定,铁路边界噪声应“选在无雨雪的天气中进行测量”。

你院来函所附某环境监测机构2000年11月18日出具的《噪声测量报告》表1“备注”栏注明,该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在进行铁路边界噪声的测量时,气象条件为“阴有零星小雪”。

由此可见,该环境监测机构在进行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时的实际气象条件,与前述国家标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5 - 90)第5条关于“气象条件”的要求不符。因此,该环境监测机构在此气象条件下进行测量的结果,依照标准的要求应属无效。

特此函复。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96、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5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的请示》(京环保监督字[2000]471号)收悉,现就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区域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设置道路声屏障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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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以外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应参照执行适用于城市区域的有关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94)。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97、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511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0]40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执行三级标准,未规定三级标准的水污染物项目不作要求。为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还应达到当地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98、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0]50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0]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主要适用于燃煤火电厂,对于单台出力大于65t/h的燃油发电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重点控制烟尘、二氧化硫和烟气黑度,其排放限值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按燃油的实测收到基灰分和实测收到基硫分,分别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4.2和4.3的规定执行;

2、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

3、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1000t/h的,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暂不要求。

二、现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规定柴油发电机排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可暂控制烟气黑度,按林格曼黑度1级执行。

三、饮食业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WPB5-2000),由燃料燃烧产生的火烟污染物在标准中未做规定,可通过在饮食业单位推广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措施予以解决。

四、你省可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制定相关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99、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

环函[2000]42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00]2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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