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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 天然气中断的现象:
1) 炉膛响声忽然减小或消失,燃烧室负压增大;
2) 全燃天然气时可能灭火,燃烧室变暗,看不见火焰,火焰探测器显示消失; 3) 汽温、汽压下降,水位瞬间下降而后上升; 4) 天然气压力下降回零,熄火保护动作并报警; 5) 蒸汽流量下降。
3.3.4.2 天然气中断的原因: 1) 厂区外天然气中断;
2) 厂区天然气系统倒换错误; 3) 炉前天然气系统操作失误。
3.3.4.3 天然气中断的处理:
1) 若炉内有火焰时,应立即投入油枪,调整风量,保持汽水参数正常; 2) 若炉内已灭火时,必须立即关闭天然气气枪手动门; 3) 联系有关部门询问中断的原因并尽快恢复。
3.3.5 天然气带水
3.3.5.1 天然气带水的现象:
1) 炉膛负压不稳,汽压、汽温下降,严重时,主汽流量下降; 2) 炉内燃烧恶化不稳定;
3) 天然气带水,炉膛响声忽然增强或减小,严重时灭火; 3.3.5.2 天然气带水原因:
1) 厂区天然气分离器未放水或放水不及时、不彻底; 3.3.5.3 天然气带水处理:
1) 加强燃烧调整,稳定燃烧,维持汽温、汽压并联系值长; 2) 若天然气带水时,加强气液分离器及炉前汇管放水;
3) 若汽压、汽温失常,联系值长降低本炉负荷或减少系统负荷,维持参数运行。 3.3.6 锅炉主要仪表及执行机构故障处理
3.3.6.1 汽压、汽温、水位仪表失灵的现象: 1) 锅炉与汽机指示异常,偏差增大;
2) 记录仪表划直线,指示仪表指针反应缓慢。 3.3.6.2 汽压、汽温、水位仪表失灵的处理:
1) 若出现以上现象,应立即通知热工仪表人员来现场检查及校验;
2) 值班人员应注意参数变化值,记录失灵以指示仪表为准,若记录与指示仪表都失灵后,必须以汽机仪表为准; 3) 若热工人员校验后,机炉压差及温差仍异常增大,运行人员应根据本炉各段烟温进行调整,不可私自提温、提压或降温、降压,应报告班长、值长;
4) 若热工人员不能消除或不能明确判断锅炉或汽机仪表故障时,运行人员应立即汇报值长,听从值长明确命令后,方能维持运行或变更参数值,值班班长必须做详细记录;
5) 水位记录表及指示表全部失灵后,必须以玻璃板水位计水位为准,加强监视联系工作,保持水位稳定。
3.3.6.3 主要执行机构失灵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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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度指示仪表与实际开度位置不符;
2) 只能开不能关,只能关、不能开或操作不动; 3) 动力电源及仪表电源保险断。 3.3.6.4 主要执行机构的处理:
1) 发现以上情况,立即报告班长、值长通知热工仪表人员检查处理,采取手动应急措施; 2) 锅炉维持负荷运行,加强燃烧调整,保持汽压、汽温稳定; 3) 热工人员在处理中必须加强和运行人员联系配合工作,若系统负荷变化大,运行参数不易保持时,应停止处理,采用手动开关调整。 3.3.7 安全阀动作
3.3.7.1 安全阀动作现象: 1) 汽压上升,超过允许值; 2) 安全阀跑汽,并有较大响声; 3) 主蒸汽流量下降。
3.3.7.2 安全阀动作的处理方法:
1) 立即关小天然气一次门或熄灭一部分气枪,并可开过热器疏水降压;
2) 使汽压低于正常汽压0.2MPa,此时安全阀应复位,如安全阀仍动作,应人为地压回原位,若压不回原位时,应立即找检修人员处理; 3) 设法维持汽压、汽温、水位正常;
4) 安全阀动作时,易出现假水位,必须注意对水位的控制;
5) 安全阀复位时,汽温升高,要及时掌握水量的增减,控制汽温的变化。 3.3.7.3 安全阀动作的原因:
1) 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调整不及时; 2) 安全阀误动作或有人触动; 3) 外界负荷忽然减少; 4) 汽机主汽门误关;
5) 天然气电磁阀失灵,天然气压力忽然升高,发现处理不及时。 3.3.8 故障停炉
3.3.8.1 遇有下列情况,应紧急停炉: 1) 锅炉缺水:水位从水位计中消失时;
2) 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水位计的上部可见水位时; 3) 锅炉爆管:不能维持锅炉正常水位时;
4) 燃料在尾部烟道二次燃烧,使排烟温度不正常升高时; 5) 所有水位计损坏时;
6) 锅炉汽水管道爆破,威胁设备及人身安全时;
7) 锅炉房内由于天然气泄漏而引起天然气浓度接近危险极限时。
3.3.8.2 遇有下列情况应停止锅炉机组的运行,停炉时间应由总工程师决定: 1) 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减温器管以及汽鼓人孔,联箱手孔泄漏时; 2) 炉墙裂缝且有倒场危险或锅炉构架烧红时;
3) 锅炉过热蒸汽温度或过热器壁温超过允许值,经调整仍未恢复正常时; 4) 锅炉给水、炉水或蒸汽品质严重不合格,经处理仍未恢复正常时; 5) 调风器损坏,难以维持运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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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汽包绝热材料脱落,致使汽包受热时。
3.3.8.3 紧急停炉程序: 1) 关闭全部燃料阀门; 2) 停止送风机运行;
3) 停止引风机运行;(水冷壁、过热器、省煤器管损坏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4) 解列故障炉,关闭并炉门及炉顶总汽门、自用汽门,单炉运行时不得关闭并炉门、总汽门和自用汽门;
5) 其余操作事项按正常停炉进行。
3.3.9 水位不正常
3.3.9.1 锅炉满水 1) 锅炉满水的现象:
a) 汽鼓水位高于正常水位;
b) 控制屏上高水位报警并发出高水位报警信号;
c) 过热蒸汽温度下降,严重时发生水冲击,法兰处冒白汽; d) 蒸汽含盐量增大;
e) 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
2) 锅炉满水的常见原因:
a) 给水自动调整器失灵,给水调节装置故障;
b) 水位计、蒸汽流量表或给水流量表指示不正确,使运行人员误判断、误操作; c) 锅炉负荷增加太快; d) 给水压力突然升高;
e) 运行人员疏忽大意,对水位监视不够,调整不及时或误操作。
3) 锅炉满水的处理:
a)当锅炉汽温及给水压力正常,而汽鼓水位超过正常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冲洗玻璃板水位计,对照验证低地水位计、电接点水位计和差压水位计指示是否正常;
(2) 若因给水调整器失灵,导致水位升高,应改为手动给水,关小调节门,减少给水量,若调节门不能控制给水保持正常水位时,应改为旁路门给水,(此时应关闭调节门前后闸门); (3) 如水位继续升高,应开启事故放水门。但必须严格监视水位,当水位恢复正常,立即关闭事故放水门。
b) 经上述处理后,汽鼓水位继续升高,超过+100mm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 关闭给水门,停止向锅炉给水,打开再循环门;
⑵开大事故放水门,加强放水(但必须严格监视水位),当水位恢复正常,立即关闭事故放水门,停止放水;
⑶ 根据汽温下降情况,调整减温水(或关闭减温器水门),若汽温下降至允许最低值时,应开启过热器疏水门,并通知汽机开有关疏水门。
c) 若汽鼓水位超过水位计上部可见水位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 紧急停炉,关闭并炉门(单炉运行时不得关闭并炉门); ⑵ 关闭总给水门,停止向锅炉上水,打开省煤器再循环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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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从事故放水门加强放水,至水位在汽鼓水位计中出现; ⑷ 故障消除后,尽快恢复锅炉运行;
⑸ 若在停炉过程中,水位已在汽鼓水位计中出现,汽温无明显下降,可维持锅炉继续运行,尽快恢复正常水位。
d) 由于锅炉负荷骤增而造成水位升高时,则应暂缓增加负荷; e) 因给水压力异常升高而引起汽包水位升高时,应立即与汽机辅机值班人员联系,尽快恢复正常水压。
3.3.9.2 锅炉的缺水 1) 锅炉缺水的现象:
a) 汽鼓水位低于正常水位; b) 低地水位计指示负值增大;
c) 控制屏上低水位报警并发出低水位报警信号; d) 过热蒸汽温度升高;
e) 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小于蒸汽流量(水冷壁管、省煤器管破裂时相反)。
2) 锅炉缺水的常见原因:
a) 给水自动调节器失灵,给水调节阀故障;
b) 水位计、蒸汽流量表,给水流量表指示不正确,使工作人员误判断而导致误操作; c) 锅炉负荷骤然下降; d) 给水压力下降;
e) 锅炉排污管道、闸门漏泄或排污量过大; f) 水冷壁、省煤器管等破裂;
g) 运行人员疏忽大意,对水位监视不够,调整不及时或操作失误。
3) 锅炉缺水的处理:
a) 当锅炉汽压及给水压力正常,而汽鼓水位低于正常水位,采取下列措施:
⑴ 冲洗玻璃板水位计,对照验证低地水位计、电接点水位计和差压水位计指示是否正确;
⑵ 检查过热蒸汽温度及各部烟温的变化情况; ⑶ 改自动给水为手动给水,增强上水量。
b) 经上述处理后,水位仍旧下降至负100mm时,除应继续增加给水外,还应关闭所有的排污门及放水门,必要时降低负荷;
c) 如汽鼓水位继续下降,从汽鼓水位计消失时,应立即停炉,停炉按紧急停炉规定继续向锅炉上水;
d) 由于运行人员疏忽大意,使水位在汽鼓水位计消失,且未能及时发现,根据低地水位计或电接水位计、差压水位计指示确认缺水时,应紧急停炉,关闭给水门严禁上水,(但单炉运行时不得关闭主汽门和并炉汽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⑴ 进行汽鼓水位计“叫水”;
⑵ 经“叫水”后,水位在汽鼓水位计中出现时,可增加锅炉给水,恢复锅炉水位,恢复锅炉运行;
⑶ 经“叫水”后,水位未能在汽鼓水位计出现时,严禁向锅炉上水。
4) 锅炉“叫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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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开启玻璃板水位计疏水门; b) 关闭汽门;
c) 关闭疏水门,注意水位是否在水位计中出现;
d) “叫水”后开启水位计汽门恢复水位计的运行。“叫水”必须先开水位计疏水门,进行水路部分的放水,否则会因水管内存水而造成错误判断。
3.3.9.3 锅炉水位不明:
1) 在汽鼓水位计中看不见水位,用低地位,电接点和差压水位计又无法判明时,立即停炉,关闭给水门,严禁上水,关闭主汽门及并炉门(单炉运行时不得关闭主汽门和并炉门),停炉后按下列规定查明是缺水还是满水:
a) 缓慢开启水位计疏水门,注意观察水位,水位计中有水位线下降,表示轻微满水。 b) 若不见水位则应关闭汽门,使水路得到冲洗。
c) 缓慢关闭放水门,注意观察水位,水位计中有水位线上升表示轻微缺水。
d) 如仍不见水位,关闭水门,再开启放水门,水位计中有水位线下降,表示严重满水,无水位线出现,则表示严重缺水。
e) 查明后必须恢复水位计运行,按前述规定处理。
3.3.10 汽鼓水位计损坏
3.3.10.1 汽鼓水位计损坏的处理:
1) 当汽鼓水位计损坏时,应关闭损坏的水位计水路和汽路闸门,开启疏水门;
3.3.10.2 如汽鼓水位计损坏一具,应用另一具水位计监视水位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处理; 3.3.10.3 如汽鼓水位计全部损坏,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允许锅炉运行两小时: 1) 给水调节器完好,动作可靠; 2) 锅炉负荷平稳;
3) 水位警报器完好可靠; 4) 电接点水位计、差压水位计或低地位水位计指示正确,并且在四小时内与汽鼓水位计的指示对照过;
5) 严格监视汽温、汽压、烟温变化情况。
3.3.104 如给水自动调节器或水位警报器及其它水位计不够可靠,在汽鼓玻璃板水位计全部损坏时,应立即停炉。
3.3.11 汽水共腾
3.3.11.1 汽水共腾的现象: 1) 蒸汽和炉水的含盐量增大;
2) 汽鼓水位发生急剧波动,看不清水位; 3) 过热蒸汽温度急剧下降;
4) 严重时蒸汽管道内发生水冲击,法兰处冒白汽,甚至法兰垫片损坏。
3.3.11.2 汽水共腾的处理:
1) 适当降低锅炉蒸发量,并保持稳定的负荷; 2) 全开连续排污门,必要时可开事故放水门; 3) 停止加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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