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户外灯箱广告、射灯广告和霓虹灯每晚亮光时间必须保持在4小时以上,对市民生活造成影响的,凌晨零点前必须关灯。达不到要求的或灯光有残缺的,必须在10天内及时修复。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因使用材料不当,造成严重褪色、陈旧的,业主要及时地更换新的版面。
第三十四每 户外广告设置因遭到破损或严重污染的,业主要及时地进行修复或清洗。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临时性户外广告业主应当拆除收回;小型固定式户外广告,业主应在10日内自动拆除;大型固定式户外广告,业主应在15曰内主动将其拆除,恢复原有面貌。
第三十六条 广告设施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设置者应无偿自行拆除。
第六章 违章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标语牌、画廊和牌匾者,由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以下处罚:
(一)严重影响市容景观,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限期在15天内自动拆除,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基本符合规划要求,但制作不规范、不标准、不美观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补办审批手续。同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审批手续不全即开工设置,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限在15天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能补齐审批手续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不能补齐的,责令限期在15天内自动拆除。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小型户外广告或附属广告者,由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依照《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如下处罚;
(一)正在设置施工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限期纠正,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属于无证经营户,移交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影响市容景观,不符合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的,责令限期在15天内自行拆除,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不影响市容景观,基本符合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下列临时性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由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依照《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设置彩虹门广告; (二)设置条幅、布幔广告;
(三)设置店外临时性落地广告牌、灯箱广告; (四)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信息广告。
查处临时性户外广告无人承认时,应视为无主广告,由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组织人员予以拆除销毁。
第四十条 违法户在限期内既不补办审批手续,又不接受处罚和纠正的,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大队予以强行拆除或清除,拆除或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拒不承担者,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可将拆除的户外广告材料没收,抵作拆除工资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侵占现有园林绿化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对已形成的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补种或给予没收。
第四十二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四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业主应提前20天办理延期继续审批登记手续,逾期不办或者市建设需要不自行拆除的将由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组织强制拆除或者另行安排。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实行审批、登记已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办法颁布施行30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杭县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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