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禁在标志性建筑物上设置与市容景观极不相称的各类广告设施;确需利用车辆外体张贴各类广告的,应保持车容整洁。
6、严禁利用高压电线杆设置广告设施。
7、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立面要求进行设计,并制作实景效果设计图。
第十三条 严格禁止在店门外占道设置临时性广告牌、灯箱广告或实物样品广告。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设置后的维修和管理,并符合广告法规定,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在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时,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小型户外广告由单位和个人持户外广告位置申请表、实景效果小样图、场地或位置使用证明或协议、营
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等,到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办理广告设置位置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由广告单位和个人持户外广告位置书面申请书报告、大型户外广告框架结构设计图、中标通知书和缴款凭证、实景设计小样图及说明和大型户外广告框结构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到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提出申请后到县城管办办理广告设置位审批手续,待取得上杭县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对整体性、标志性广告,须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设置。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但公益性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经县委宣传部审批后,报县工商局备案方可发布。涉及药品、医疗、农药、兽药商品等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县城管办受理申报有关手续后,要及时地组织人员到实地踏勘,在申请审批表中如实填写初定意见,如在重要位置设置户外广告时,还应邀请交警等相关部门共同踏勘,实地研究具体意见,然后由有关单位领导会签或审批。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审批除特殊情况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集中办理一次。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根据使用材料的寿命时限,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设置为7天,特殊情况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4天,固定长久性广告设置,附着式一般为1年,落地式一般为2年。
第十九条 严格区分附属广告与招牌,属于单位、店面招牌(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的一律实行报备制;属于户外广告或附属广告实行审批后按规定收费;条件比较成熟、数量较多、面积较大、位置较好的户外广告位由审批机关按照市场动作,进行公平、公正、公开招投标,以最高价值中标拍卖经营权。
第二十条 商业性广告与公益性广告不得混合设计制作,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在部分路段或重要地点投资兴建临时性公共广告张贴栏,实行橱窗式管理,规范纸张广告行为,为满足小型纸张广告客户需求提供必要条件。除此之外,城区其他任何地方都严格禁止乱张贴纸张广告。
第二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要建立规范的审批档案管理制度,便于存查和跟踪管理。
第四章 制作与设置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制作使用的工程材料应符合生态、环保、结构、经济、美观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图纸样式制作和位置、时间设置,不得任意放大或缩小尺寸,更不得擅自挪动位置或延时设置。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灯箱制作应安装亮时控制设备和防漏电开关,确保亮光时间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制作安装要确保牢固安全,不得粗制滥造。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和落地设制的大型广告,制作单位应自行办理保险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布幔只限在指定地点悬挂,经产权单位同意也可利用原有广告牌进行临时性悬挂。严格禁止利用玻璃幕墙、建筑工地脚手架等悬挂布幔。
第二十八条 彩虹拱门广告设置仅限于政府机关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庆典活动。如商店确需连锁促销活动设置彩虹拱门广告的,店前必须要有足够空间,保证行人通行,否则改在其他地点进行。
第二十九条 楼体可设置竖式公益性和商业性条幅;单位的门楣上方只限设置公益性模式条幅;政策、法规宣传日活动按照县城市管理综合监察大队审批地点和指定方式悬挂临时性横幅;汽球条幅可设在庆典活动地点或比较空旷安全地区。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及树干涂写、刻画、张贴各种信息广告。
第五章 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业主,要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所设立的户外广告进行维护和管理,不得重建轻管,甚至只建不管,以免造成城市空间上的脏、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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