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物权法保护
摘要:2007年是我国“钉子户”之年,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人个人利益补偿遭遇公共利益要求对抗时,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却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之界定没有明确的态度。如何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准确界定公共利益,是保障个人利益和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的关键。
关键词:房屋拆迁;公共利益;征收
近些年,各地大型征地项目风起云涌,“商业街”、“高尔夫俱乐部”等项目,都高举“公共利益”的大旗畅快进行着,其中为搞项目开发征地而引起的纠纷日益频繁。但何谓公共利益,我国相关法律至今没有进行明确界定。直至2007年“重庆钉子户”事件将房屋拆迁中对私权利保护和公共利益之界定的矛盾推到全国人民面前,才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一、房屋拆迁与征收
随着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很多城市进入了快速扩张阶段,各种商业化或者公益化的项目名目繁多,使得相应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矛盾成为全国各界关注的焦点。《物权法》通过立法已经首要明确了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原则,只承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民事主体的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因此,平衡民事主体的合法物权得到充分保护和为了公共利益对财产进行征收是我们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重庆钉子户”到底是捍卫权利的“英雄”还是滥用权利的“刁民”,至今仍众说纷纭。其中关键还得了解我国应该确立什么样的征收制度。所谓征收就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利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将集体或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或者对集体或私人财产权施加某种限制。征收其实就是国家对个人所有权进行限制的典型表现,国家兼具公权力主体和财产权主体的双重身份。因此,国家作为所有者有其特殊性,它可以不依市场价格进行买卖,而是出于公共目的强制当事人出卖其财产。通常,私人财产所有者不能像拒绝私人买主一样拒绝政府,也不能坚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补偿,或是补偿他对财产效用的主观评价。
征收的权力如此之大,所以我们应该严格限制它的适用,《物权法》只明确了在公共利益的需求下才能进行征收。因此征收具有以下特性: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利用公共权力对集体或私人财产进行干预,甚至将其强制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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