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无所不抱的规范体系而言,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过于狭窄;涉及日常生活的垃圾、废弃物、家电等的回收再利用方面的规范缺失;在责任追究上,也只是过多的在强调企业自身责任。
5、两国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所起是作用不同。
日本是最早发展循环经济的国家。其在制定相关循环经济的法规的过程中,它先是自上而下制定综合性的循环利用法,然后向具体领域推进,其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我国在立法模式上与日本不同,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是先在具体领域实行循环经济思想,然后建立综合性的循环经济法规。其作用是对相关生产着给予有效的鼓励和支持,以促进生产发展,经济增长。 结语
日本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快速工业化的道路中,加倍地体验了环境破坏和污染的苦果。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己经进入重化工业时代。为了避免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给我国环境与资源造成进一步的压力,实施循环经济成为必要。因此,通过立法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循环经济制度,是此项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但鉴于我国的国情以及现有法律体系结构和环境立法传统,照搬、照抄国外循环经济的立法模式是不可行的,只能根据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现状,在有关层次上结合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使我国的经济走生态化发展的道路,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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