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Z7001-200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B,乙类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附加要求见附件C、检验检测机构合并重组核准的附加要求见附件D,特种设备专业检验研究指导中心设立的基本要求见附件E。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3)。申请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或者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见附件F,一式四份)以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的检验师证书或工程师证书(复印件)。无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批文;
(三)现有核准证书(复印件,指增项或者换证核准);
(四)申请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提供拟承担的检验责任区的见证文件(见附件G),见证文件应当根据申请核准的检验项目、范围和持证检验人员的数量确定拟承担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数量,如拟覆盖的检验责任区与已有的检验机构交叉或检验人员数量无法覆盖检验责任区的,应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划并确认;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实施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申请核准的综合检验机构,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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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六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实施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实施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批,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九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实施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高级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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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师、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原核准实施机关。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向经批准延续有效期的检验检测机构颁发有效期为1年的《核准证》。延续时间应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日颁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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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A1 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核准项目代码 GJ1 GD1 GJ2 GD2 GJ3 GD3 GJ4 GD4 RJ1 RD1 RJ2 RD2 RJ3 RD3 RJ4 RD4 RJ5 RD5 RD6 RD7 RD8 RJ9 RD9 锅炉 核准项目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2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2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 超高压容器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备 注 球形储罐 第三类压力容器 压力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 容器 氧舱 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 长管拖车、集装管束 储气井式高压容器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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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核准项目代码 DJ1 DD1 DJ2 DD2 DJ3 DD3 DJ4 KJ1 JD1 锅炉 JD2 PD1 PD2 PD3 PD4 PD5 PJ1 FD1 安全阀 FD2 TJ1 TD1 QJ1 起重 45 QD1 机械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电梯 各类电梯 气瓶 介质 核准项目 长输(油气)管道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督检验监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备 注 压力 公用管道 管道 工业管道 管道元件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监督检验 发电锅炉的介质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45MPa锅炉的介质(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 溶解乙炔气瓶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 定期检验 注明品种 各类气瓶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 整定压力小于10MPa的安全阀 监督检验 含在线校验应注明,未注定期校验 明时不含 定期校验 监督检验 含防爆电梯应注定期检验 明,未注明时不含 注明品监督检验 种,含防爆起重机应注明,定期检验 未注明时不含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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