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必须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甲方与乙方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可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自负。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全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甲方与乙方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方与乙方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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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和甲方与乙方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方与乙方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的防冻措施,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负责。 16、贯彻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7、甲方与乙方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定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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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上海市有关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未尽事宜:
21、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法规不符则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二份。
23、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方、乙方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上海松投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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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三 年 一 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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