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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指引(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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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历年关于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决议,以及发行人历年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包括将于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等),以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修改是否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历年三会决议文件、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以及相应的执行文件等,以具体查验发行人的以下内部治理情况:

(一)发行人是否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布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二)三会的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三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是否已制定有相应的三会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三会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发行人是否已依据相关内部治理制度设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是否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形成相关决策记录; (五)发行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六)对重大投资、融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是否已履行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七)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相关决议的原因及后续安排情况。

第四十条 建议律师通过查阅三会文件、公司章程、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简历,取得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声明文件,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必要时聘请专业调查机构协助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是否合法合规,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是否已获得相关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独立董事是否具有相关的任职资格;

(三)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董事、高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董事、高管人员及其重要亲属是否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对外投资情况;

(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重大的债务负担;

(七)董事、高管人员及其近亲属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发行人的股份,该等股份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八)发行人董事、高管人员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持股对象、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九)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

(十)发行人为董事、高管人员制定的薪酬方案、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是否与董事、高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该等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十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四十一条 建议律师通过审查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具的承诺函,对作出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该等承诺是否真实有效、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首发监管的要求。

第二节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议律师取得并合理审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对发行人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以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议律师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查验发行人是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如存在,发行人是否已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议律师取得并合理审阅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向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函证等方式,确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如存在,发行人是否已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议律师通过互联网调查,函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声明等方式,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是否在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外汇、质检、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潜在法律风险。建议律师关注发行人在首发申报期内已注销的下属企业是否存在因重大安全事故、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建议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社保登记证、员工名册、社保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向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函证或查询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因违反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建议律师通过互联网调查,函证、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访谈,取得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其他规范运作情况,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二)发行人是否曾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首发申请但报送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是否曾通过欺骗手段骗取证券发行,是否曾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证券监管机构工作,或者发行人存在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字、盖章等情形;

(三)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四)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第四十八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和缴税记录、审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以及相关部门对纳税情况出具的意见,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是否合法合规。

第四十九条 建议律师取得政府部门给予财政补贴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取得财政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享受的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九章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业务发展目标

第五十条 建议律师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三会决议文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环保立项及备案文件,以及其他募投项目所必备的文件资料,以查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建议律师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查验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募集资金是否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二)如发行人不属于金融类企业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是否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是否用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是否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是否被要求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五十二条 律师应查验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并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第十章 诉讼、仲裁及其他或有风险事项

第五十三条 建议律师通过取得相关方出具的声明文件,互联网查询,走访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取得相关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书、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司法或仲裁文件,对相关方进行访谈、函证等方法,查验发行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下属企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并评价该等诉讼或仲裁是否将对发行人的业务、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五十四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环保、安全生产、质检、劳动保护、土地等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或通过对可能受到发行人侵权行为影响的相关方进行访谈、函证等方式,查验发行人是否存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侵权行为,以及由此可能导致发行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将对发行人的业务、资产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五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关于首发的相关三会文件,以查验发行人首发的授权和批准情况。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发行人董事会是否已就首发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决议内容是否已包括首发上市所必备的相关内容;

(三)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

(四)发行人股东作出的与首发相关的存量股份的出售、限售安排,以及维持股票价格的安排是否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要求。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律师可以就不同类别、行业或特征的发行人,在本指引的基础上,调整、补充、完善相关的查验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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