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建议律师在对发行人业务情况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通过走访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互联网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的强制性要求和技术标准,发行人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四章 发行人的资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议律师全面了解发行人的业务概况,知悉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依赖的重大资产范围,查验发行人办理取得重大资产的权属证书的情况,对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重大资产,是否存在办理权属证书重大法律障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自有财产进行查验。
(一)建议律师采取查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重大机器设备的定制、建造、买卖合同,海关质检证书,发票,付款凭证,质保证书等方式,对发行人自有的重大机器设备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该等重大机器设备的所有权;
(2)重大机器设备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建议律师采取查阅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到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方式,对发行人的自有不动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1)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与产权证书所载明的情况相符;
(2)是否存在尚未办理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否合法合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已足额支付,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法律风险;
(4)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如系自建房屋,是否已办理竣工和验收手续,房屋是否依法可以正常使用;如系购买取得的,是否已足额支付购房款;
(5)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上是否存在抵押、在建工程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三)建议律师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结算资料等相关文件,以查验发行人的在建工程,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在建工程是否已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在建工程的建设是否合法合规,如存在违规建设的,发行人是否已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抵押、在建工程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4)发行人是否已办理取得在建工程所需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书,如尚未取得的,发行人办理取得该等建设所需批准文件、许可证书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如已办理取得的,该等建设所需的批准文件、许可证书是否存在被撤销、吊销的重大法律风险;
(5)发行人为在建工程办理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四)建议律师采取查阅权利证书,到登记机构查询或函证等方式,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发行人自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上述商标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域名权等无形资产;
(2)发行人取得上述无形资产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如为购买取得的,是否已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如为自行研发的,是否已获权威组织的认定,或是否具备自行研发的证明资料;
(3)无形资产是否存在质押、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4)发行人如将无形资产许可第三方使用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影响发行人自身对该等无形资产的使用;
(5)上述无形资产的权利期限情况,发行人是否为保持拥有上述无形资产足额缴纳相关的审批、登记、注册费用,该等无形资产的审批、登记、注册是否仍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五条 律师应查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取得的重大财产、被授权使用的重大财产或权利。
(一)建议律师采取查阅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访谈出租人等方式,对于发行人租赁方式取得的重大机器设备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租赁合同是否依约履行,是否存在重大的履约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租赁财产;租赁财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查封、扣押或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3)发行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否存在租赁中断的法律风险;租赁期限届满,发行人如续租租赁财产的,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建议律师采取查阅不动产权利证书、租赁合同,付款凭证,访谈出租方等方式,对发行人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租赁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性质、坐落、范围、期限、用途等,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租赁合同是否依约履行,是否存在重大的履约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出租方是否对不动产拥有完备的产权证书;出租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扣押或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3)租赁合同是否依法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4)发行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否存在租赁中断的法律风险;租赁期限届满,发行人继续租赁使用不动产的,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建议律师采取查阅许可使用合同,付款凭证,访谈许可方等方式,对于第三方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查验,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1)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许可方式、年限、许可使用费等,许可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许可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重大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2)许可方是否有权拥有上述无形资产;无形财产是否存在质押、查封或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
(3)发行人是否按照许可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是否存在许可中断的法律风险;许可期限届满,发行人如继续使用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第五章 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一节 业务的独立性
第二十六条 建议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工商登记文件和财务资料,访谈了解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并结合对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查验情况,查验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以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建议律师通过计算发行人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其同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确定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二节 资产的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建议律师结合对发行人资产的查验情况,查验发行人的资产是否具备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建议律师通过调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及其发生的原因,审查相关交易合同,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或者资产是否来源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情况,判断发行人的资产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三节 人员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 建议律师查阅工资、薪酬的付款凭证,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必要时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查验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职,发行人高管人员是否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领取薪酬,以及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系统是否独立管理,判断发行人的人员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四节 财务的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 建议律师通过访谈发行人高管人员和财务人员,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向相关单位进行函证或访谈等方法,查验发行人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判断发行人的财务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五节 机构的独立性
第三十二条 建议律师通过访谈、实地调查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等方式,确认发行人是否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判断发行人的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
第六章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第一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建议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控制权协议、股东协议、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并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方进行访谈等方式,调查相关主体之间的投资关系、身份关系、亲属关系,并按照法律、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定义,确定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建议律师特别注意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实现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调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协助律所进行相关事项的调查。 第三十四条 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等主体的股权结构和组织机构资料,走访相关当事人,查验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控制关系。
第三十五条 建议律师查阅发行人的相关三会文件、交易资料、财务资料等,并合理审阅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查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具体查验的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关联交易的履行情况,关联交易合同是否合法合规;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发行人章程和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已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相应意见;
(四)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等形式,掩盖关联交易的情形。
第二节 同业竞争
第三十六条 建议律师通过查阅和比对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控制的企业的实际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分析发行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取得该等主体的生产、库存、销售等资料,并对该等主体进行访谈等方式,查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第三十七条 建议律师查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并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情形。
第七章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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