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管理系统,商户信息应包括商户编号、商户中文名称、商户简称、地区代码、商户地址、收单机构代码、商户状态、商户营业执照号码、商户类别码、受理终端编号、受理终端状态、受理终端类型和商户结算手续费等,完成与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系统的接口改造,并配合中国银联做好注册试点和推广工作,确保在2011年6月前全面完成商户信息注册工作。
中国银联要加强对注册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对收单机构注册导入的商户信息应承担安全保密责任。如果收单机构认为有必要,中国银联应向其出具承诺函。中国银联应按月将收单机构联网商户信息注册与侦测、整改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
14.关于中国银联“要会同成员机构尽快制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现行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跨行支付服务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未经商业银行同意,不得自行开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业务的跨行交易”。
中国银联要加强对分公司开展创新支付业务的统一管理和规范,分公司开展创新支付业务应经过总公司批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总公司应将各分公司的创新支付业务统一向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银联要配合人民银行加强对市场上各类创新业务的规范,及时将现行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跨行支付服务发展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并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会同成员机构尽快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未获得商业银行明确的书面同意,中国银联不得自行开通现行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跨行支付服务。当前,要会同成员机构尽快制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业务的跨行支付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项。
1.为持卡人提供多种信用卡消费交易确认方式。发卡机构在发行信用卡时,必须为持卡人提供密码消费交易模式,供持卡人选择,不得仅设置签名交易模式。
2.严格收单结算账户管理,禁止将特约商户(含固定电话支付业务的特约商户)的个人结算账户设置为信用卡收单账户。现有已使用特约商户的个人结算账户开展信用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要立即关闭信用卡受理功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做好敦促收单机构按照该政策进行整改的工作。
3.严格银行卡受理终端对外开放。收单机构不得允许在银行
卡受理终端机具上受理社会企业发行的非银联及PBOC2.0标准的预付卡。
4.加大防范信用卡套现的力度。中国银联应积极联合各成员机构,加大对信用卡套现商户的交易排查、协查处理、技术侦测和不良信息共享等工作力度,并不断完善有关预防和处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行业规则,敦促各收单机构共同遵守。有关套现商户和其收单机构信息及对收单机构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三、严格执行142号文和本意见的各项管理规定,确保银行卡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领导,履行好银行卡安全支付管理职责。
1.做好银行卡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联合防控机制。会同当地银监机构、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尽快转发142号文,并牵头建立与公安机关在打击银行卡犯罪、与工商部门在规范信用卡广告市场和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的协调工作机制,其中与公安机关的工作机制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联合整奶牛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
的通知》(银办发[2009]123号)要求建立和完善。
2.在认真分析、科学判断本地区银行卡风险形势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对142号文和本意见的实施方案。从发卡、交易、使用和受理等各个环节入手,系统而有序免费收录地解决银行卡安全问题,切实把人民银行所肩负的维护银行卡支付安全、高效运行的职责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工作部署和措施安排。有关实施方案要于9月1日前报人民银行总行。
3.狠抓落实,明确责任,主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建立以检查促整改、堵漏洞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重点明确、措施得当的银行卡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并进行部署,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银联分公司认真落实。有关银行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于2009年11月15日前结束,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要于2009年12月15日前书面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4.努力提高银行卡安全管理能力。及时总结银行卡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注意把实践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制度化,不断增强管理效率。
(二)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逐条落实142号文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安全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工作。
1.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要深刻反思长期以来一些银行过度注重规模扩张,忽视风险管理所导致的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和行业不自律等问题,高度重视银行卡风险管理工作,加大风险管理人力、物力投入,完善风险管理政策,提高执行力,从根本上防范银行卡案件的发生。
2.抓紧提出落实措施方案。要针对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利用ATM盗取客户资金和短信诈骗等高发案件,结合142号文和本意见提出的落实账户实名制、降低信用卡发卡风险、保障银行卡信息安全、加强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严格受理市场风险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加强宣传等重点工作,抓紧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于2009年9月1日前报人民银行。
3.尽快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本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和实际做法与142号文和本意见精神一致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强化;不一致的,要尽快修改、调整,严格进度要求,确保实效。2009年12月15日前,要将有关自查自改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情况书面向人民银行报告。
(三)加强检查监督,排查银行卡市场存在的漏洞和不规范行为。
人民银行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等法律规章,结合142号文和本意见有关要求,对银行卡经营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账户实名制和支付清算规则等方面的情况实施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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