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信息的集中监测。原则上,借记卡异常交易预警、监测及提示系统以及持卡人主体数据库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
发卡机构要严格控制一人多卡、过度授信的情况。对已在本发卡机构或其他发卡机构大量开户或申卡的持卡人申请办卡,要从严审查,并加强风险控制。要建立对持卡人的综合授信制度,将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额度纳入持卡人综合授信额度中计算,谨慎选择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客户群体,严格授信额度审批流程,防范分期付款业务成为信用卡套现渠道。
9.关于禁止异地收单行为。
收单机构不得为经营场所地不在收单机构注册地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包括总对总收单或信用卡中心在分行所在地收单等,现有已提供银行卡异地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要立即停止,2009年11月30日前,所有非本地收单机构要退出当地收单市场。各收单机构总部要加强对本系统分支机构异地收单行为的清理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异地收单行为的监督,发现其他地市的收单机构在当地从事收单业务,要主动与收单机构注册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沟通,请其协助做好非本地收单机构退出当
地收单市场的相关工作,维护收单市场秩序稳定。2009年11月30日之后,仍发现其他地市的收单机构在本地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收单业务的,要立即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收单机构注册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采取措施禁止本地收单机构跨地市从事收单业务,积极配合收单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相关工作。2009年11月30日以后,仍发现收单机构跨地市经营收单业务的,人民银行总行将对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报批评,并同时对该收单机构总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009年12月15日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收单机构总行(部)要将对异地收单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10.关于“完善技术措施,创造条件实现ATM的实时监控”。
收单机构要加强ATM巡检,每个月至少巡检一次,重点检查ATM等自助设备是否张贴有异常通知,ATM出钞口、读卡器是否有堵塞或安装有其他附加装置;是否安装有异常的刷卡进门装置;是否安装有盗取密码的摄像机;ATM工作状态、夜间灯箱、自助区照明是否正常;ATM电视监控、“110”联动报警等技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
收单机构要实现对ATM交易集中监控和实时视频监控的功能,ATM应能感应实时触发报警装置,并通知后台工作人员或联网报警。目前未实现ATM交易集中监控、实时视频监控和机具感应功能的收单机构,要加强巡检频率,每个月对ATM至少巡检两次,必要时要24小时配备保安,加强看守。有关ATM交易集中监控、实时视频监控或机具感应功能要在2012年底前实现。鼓励收单机构针对ATM采用键盘防窥罩、安全卫士、震动出入卡、动态密码等先进技术,防止信息盗录。
收单机构对ATM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要在目前的30天基础上逐步延长,直至达到3个月以上。目前,对有疑点的录像至少要保存3个月,以利于发现案件线索。收单机构一旦发现所布ATM发生信息盗录,应按照相关行业风险管理规则及时将涉案信息提交中国银联,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类似情况。
人民银行将加强对ATM的检查、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收单机构有关ATM的巡检记录、检查ATM技术防控措施等,敦促收单机构加强ATM管理。
11.关于“对于确有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需求的商户,收单机构要对其进行严格核实确认并经总部审核同意后再予以开通,
有关信息要同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对于确有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需求的增量商户,收单机构要对其进行严格核实确认并经总部审核同意后再予以开通,有关信息要由收单机构和其总部分别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已开通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的收单机构,要由其总部汇总有关信息(含收单机构名称、商户名称、移动POS机编号、开通地区、开通原因、开通时间等),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报人民银行。
12.关于“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商户类别代码和扣率的有关规定,禁止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编码以及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和多台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编号”。
中国银联要加强对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和设置商户类别码行为的敦促、监督工作,建立对违反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特别是套用、变造商户类别码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约束机制,并提高执行力。一旦发现有违反相关业务规则的行为,要依照有关约束规则严格处理,促进建立行业共同维护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的良好自律机制。要在每月的前15日内将相关变造、伪造商户类别码信息以及约束、处理情况如实向人民银行报告。中国银联要敦促、监督子公司带头遵守有关发展特约商户和设置商户类别码的
行业规则。
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发现变造、伪造商户类别码信息的情况,除立即向中国银联反映外,也要向人民银行报告、投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当地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有关变造、伪造商户类别码信息的报告或投诉,要立即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报告。人民银行将建立对变造、伪造商户类别码的收单机构的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制度。
因不正确设置、注册和传输商户类别码而损害市场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收单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关于中国银联“要敦促、协助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及机具的管理,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特约商户信息注册、登记、风险防控系统”。
中国银联要抓紧建立全国统一的联网通用商户信息注册、登记系统,并会同各收单机构逐步试点推广。要制定联网商户信息注册、登记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建立针对注册商户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约束机制。
各收单机构要在2010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本收单机构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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