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的奖金、效益工资、劳保等属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的部分,不属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
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29】幼儿园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隐私权
某地电信部门与当地某示范幼儿园推出了一项名为“宝宝在线”的宽带业务,把摄像头装进幼儿园。家长只要通过一个账号登陆互联网,就可以进入到幼儿园的服务平台,实时看到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如果家长没时间即时收看,还可以观看录像回放。幼儿园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教师和幼儿隐私权?
(对于如何安装摄像头才算合法这个问题,幼儿园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安装目的必须合法。即为了加强家园合作,提高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2,安装地点必须明确。即只能在幼儿园的教室或者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场所等公共场所。3,安装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首先,安装摄像头的程序必须合法,目前各地在公共场所设置摄像头都有相应的规定。其次,安装时应该先经公安机关批准,经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设置。再次,只能在公安机关批准指定的地点安装。最后,安装后应在相应的区域范围内设置标识,提醒幼儿园教职工或其他人员“你已进入监控范围”。4,视频信息使用必须合法。即只是提供给家长,而不能向家长以外的其他公众传播。)
【附】幼儿园网络视频摄像头在监控谁?
“糟糕,他又尿裤子了。”上午9时30分,正在上班的宋女士忙里偷闲,上网观看儿子幼儿园的视频直播。眼见老师帮儿子换上干净裤子,宋女士才把目光从显示屏上挪开。 近来,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在一些幼儿园投入使用,家长们可以通过网络随时在线观看孩子在园中的生活,博得不少喝彩。但是,在采访中发现,老师们对于这种科技手段的应用褒贬不一,相当一部分知名幼儿园的园长甚至坚决表示“不予考虑”。 家长随时能看到孩子心里踏实
“Happy birthday to you……”不久前的一天,丰台一幼中(1)班英语课变成了“生日派对”,孩子们扮成喜羊羊、美羊羊、阿凡提,为同班的安安小朋友过生日。在老师的带领下孩子们又唱又跳,最后,还为安安送上了他们亲手制作的环保礼物。这一幕幕欢乐景象,通过网络视频传输到了大洋彼岸,远在美国的安安姥姥从电脑上看外孙在幼儿园洗手、吃饭、唱歌、回答问题……仿佛孩子就在自己身边。
今年9月,丰台一幼在园内安装了50多个摄像头。家长每月花60元钱,就可以在每天上午8时至下午5时间,上网实时观看孩子在幼儿园的生活。截至目前,全园300多个孩子中,已有近50个孩子的家长选择开通网络视频。
“孩子病了,可以看看他有没有按时吃药,看完以后觉得心里很踏实!”家长于女士说,“上班也可以在办公室里看,这样,和别的孩子有个比较,能发现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优势和不足。要是出差,带上电脑就行,挺方便!”
“我们主要是从服务家长的角度考虑的,特别是对孩子刚刚入园的小班家长来说,可以缓解他们与孩子的分离焦虑。”丰台一幼教研主任刘辛介绍。 不仅如此,网络视频在一定程度上还增进了家长对老师的理解。一些家长看到老师不厌其烦地给自己的孩子喂水、换尿湿的裤子,甚至跪在地上喂饭,非常感动,认为“老师太辛苦了”。开学两个半月来,丰台一幼小班120个孩子的家长,没有一位反映幼儿园老师照顾自己的孩子不细致。
老师“第三只眼”监控心理压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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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家长们的欢迎程度相比,老师们对摄像头的心态要复杂得多。就像一位有着15年教龄的老师说的那样:“每天被第三只眼监控着,心理压力大。”
老师们反映,以前摸摸小朋友的头,或是拍拍小朋友的肩都很随意,安装摄像头后,做这些动作时就有了顾虑,因为观看视频的家长很可能误以为她们在打孩子。一些小班老师也很担心,她们说,刚入园的孩子多半会因不适应而哭闹,这种原本很正常的现象,在家长看来却可能产生误解,认为老师对自己的孩子照顾不周。
事实上,幼儿园网络视频摄像头开通后,确实产生了一批整天“泡”在电脑前的家长,出于对自己孩子的关心,动不动就要给幼儿园打个电话:“老师,我们家孩子洗手洗了半天怎么还没出来?”“老师,我们家孩子举了好几次手,怎么还不给他盛饭?”“我们家孩子又吃手了,您得管管呀!”……以至于幼儿园不得不规定:家长必须给办公室值班老师打电话,如果非要打给孩子班上的老师,只能在午休的时候,否则会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还有的幼儿园以监控摄像头作为管理老师的手段,虽然大部分幼儿园目前尚未出台具体惩罚措施,但老师们工作时若出现倚靠钢琴等现象,会受到主管领导批评。时间一长,老师们的一举一动规范不少。但是,老师们的玩笑却有点苦涩:“现在连打哈欠都得找个摄像头照不到的地方迅速完成了。” 幼儿园多数对摄像头说“不” 早在七八年前,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就曾应用于一些收费较高的民办幼儿园,但由于技术、资金等问题,一直难以在多数幼儿园中推广。而今,虽然丰台一幼、丰台区政府幼儿园和青塔二幼这样的公办幼儿园已将其渗透到服务理念中,但毕竟还是少数,大部分公办幼儿园对此依然是摇头说“不”。
北京市第一幼儿园园长冯惠燕说,安装网络视频摄像头会对老师的心理产生压力,这种实时监控令老师们感觉很紧张,每天处于这种“高压”之下,不利于开展工作。“如果真想让家长了解幼儿园,倒不如让他们直接参与幼儿园的活动。”
针对“摄像头有助于老师自律”的说法,丰台区方庄一位幼儿园园长认为,自律应该是内在的,不能光靠摄像头。“从某种程度上说,摄像头是对老师的一种不尊重和不信任。”这位园长还举例说,家长看到的视频往往只是一个片断,万一正好是他的孩子被别的孩子推了一下,家长的情绪很可能难以控制。实际上,孩子需要培养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
【案例30】幼儿在校被戳伤,学校该否赔偿?
2000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湖北省枣阳市霍庄小学正在上第三节课,该校聘用的学前班临时代课教师、18岁的全良平正在黑板上抄写作业。
这时,坐在前排的小女孩张红解不开书包带,便向她后边的6岁男孩霍瑞求助。霍瑞也解不开,又递给同桌男孩宋法明。当时,宋法明正在削铅笔,张红顺势将其笔拿走了,让宋用刀割书包带,霍瑞就在旁边看。谁知宋法明在割书包带子时,因用力太猛,小刀划在霍瑞的左眼上。
事故发生后,学校领导和教师立即找车将霍瑞送往离校较近的枣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霍瑞眼伤严重,又转送至市第一人民医院,学校暂付了医疗费。
霍瑞住院期间,学校全体师生十分关注,校领导多次到医院看望。6月22日,霍庄小学师生向霍瑞捐款924元。
霍瑞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43天,花医疗费4535元。因不见好转,自2000年8月以来,霍瑞先后4次到北京的眼科医院治疗,花去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共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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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诸法律。霍国兴要求霍庄小学及宋法明的监护人共同赔偿霍瑞各种损失8.1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宋法明之父宋长军称,霍瑞在学校课堂上被宋法明用小刀戳伤属实,但二人均系在校学前班学生,学校负有管理之责,此赔偿应由霍庄小学及教师承担。他家无固定收入,经济比较困难,请法庭给予考虑。
霍庄小学称,霍瑞在学校课堂上被宋法明用小刀戳伤,此责任应由教师全良平及宋法明的家长承担。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全良平系霍庄小学聘用教师,事件发生时,全良平正在履行职务。全良平的过失过错造成的损害,其民事责任应由霍庄小学承担。
宋法明虽为霍瑞受伤的加害人,但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判断其行为会造成霍瑞受伤的后果,故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宋长军、但国平承担小刀伤人事件的次要民事责任。
霍瑞无过错,但霍国兴作为霍瑞的法定代理人,对霍瑞因伤造成的损害结果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霍瑞及法定代理人请求霍庄小学及宋法明赔偿损失合法有理,但霍瑞受伤系宋法明误伤,故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不予保护。
枣阳法院一审判决:霍瑞的医疗费、住宿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66646元,霍庄小学赔偿60%,即39988元;宋长军、但国平赔偿25%,即16661元;其余15%,即9997元,由霍国兴自理。
问题:(1)本案中,对于霍瑞的受伤,教师全某是否存在过错,为什么?
(2)你是否赞同这一判决结果?请说明理由。
【案例31】幼儿挣脱老师过马路受伤谁担责 一幼儿园安排教师随校车送学生回家,将三名学生送往目的地等候学生家长期间,其中一名学生挣脱老师横过马路,不慎被一助力车撞伤。2007年7月10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幼儿园学生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5年9月1日,彬彬入托江苏省沭阳县某乡中心幼儿园小班。2006年9月升入幼儿园大班,每天由幼儿园校车早接晚送,中午在幼儿园用餐。2006年11月11日下午放学后,幼儿园依惯例将彬彬及其他学生送往与学生家长事先约定的目的地,由教师唐老师带彬彬及其他学生下车,下车后,彬彬见家人尚未到场迎接,即从老师手中挣脱后横过马路,被严某驾驶的无号牌残疾三轮车撞倒致伤。该事故经沭阳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唐老师、彬彬二人共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严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校车驾驶员王某无责任。彬彬伤后,被送至沭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支出医疗费7106.83元。
彬彬伤后,幼儿园支付了1000元医疗费,但对其余费用坚决不赔,无奈之下,彬彬父母作为彬彬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该幼儿园诉至法院。彬彬父母认为幼儿园未尽管理、保护之责,致彬彬受伤,幼儿园应该全额赔偿医疗费及其他各项损失合计约1万元,三轮车主严某不应当赔偿。
被告幼儿园辩称,原告彬彬系因其从教师手中挣脱后,横过道路时被严某驾驶的无号牌残疾三轮车撞伤,严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监护人未及时到约定目的地接原告,自身亦有责任。被告幼儿园只同意赔偿原告合理费用中的30%。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原告系被告幼儿园的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被告幼儿园未尽注意义务,对原告疏于管理、保护,致原告被车撞致伤,被告幼儿园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造成原告损害的另一侵权行为人严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但原告拒绝追加严某为被告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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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应视为其在本案中放弃严某应承担的赔偿份额。被告幼儿园辩解原告监护人未按时到场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即便原告监护人未按约定时间到场接原告,在送交学生之前,被告幼儿园亦不能免除其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原告合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原告彬彬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8055.83元,由被告幼儿园赔偿70%即5639元(扣除被告幼儿园已付的1000元后,被告幼儿园还应赔偿4639元)。
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彬彬受伤,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幼儿园的责任,二是三轮车驾驶员严某的责任,双方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为此根据各个责任人的不同过错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幼儿园与严某本应对彬彬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拒不要求严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排除严某应承担份额之后,判决由幼儿园承担其相应责任70%,并无不妥。
【案例32】幼童幼儿园内吃饭噎死 园长私埋尸体被判赔18万 云南省玉溪市一个1岁零8月的幼儿被家长托管在幼儿园里,饭后被异物阻塞气管出现生命垂危症状,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荒唐的幼儿园园长唐成艳竟然带着另一名工作人员郭一至唐私自将幼儿尸体掩埋后,报警谎称幼儿走失。日前,该案由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幼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近18万元。
幼儿死亡
幼儿园园长私埋尸体报假警
今年3月31日上午8点,在玉溪市红塔区打工的刘宗全将自己1岁零8个月的儿子翔翔送上“智多星”幼儿园开到家门口接孩子上学的面包车,就去工地上干活了。他的儿子从3月28日开始送到这个幼儿园上学,每天早上8点校车来接,下午6点送回家。但这天下午6点过了,刘宗全的儿子还没被送回来。
刘宗全赶紧打电话给幼儿园园长唐成艳。唐称:“孩子很快就会送回家。”然而,又等了半个小时,儿子还没送回来。一个半小时以后,刘宗全再次打通了唐成艳的电话。唐说,自己下午带着孩子逛街的时候,不小心把孩子弄丢了。
刘宗全认为事有蹊跷,于是迅速报警,并邀请数十名老乡一起寻找孩子。然而,到了4月1日早上8点,都没有孩子的音讯。
而唐成艳也于3月31日19时30分报警,称该园儿童翔翔逛街至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三角公园旁买西瓜时走失。
然而,警方调看了唐成艳提供的孩子走过的路线监控,却没有看到她和孩子的任何行踪。最后,民警发现“智多星”幼儿园园长唐成艳以及幼儿园工作人员郭一至唐二人涉嫌谎报案情。
4月1日下午,民警又将刘宗全和唐成艳找到派出所继续调查。唐成艳仍然坚持说孩子是走丢的,刘宗全则称自己发现唐成艳骑的摩托车尾部有一块指节大小的血状物。通过法医鉴定,唐成艳才承认孩子并非走丢。
据警方调查,幼儿翔翔于3月31日15时40分左右在“智多星”幼儿园发现生命垂危症状,被唐成艳和郭一至唐带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唐成艳和郭一至唐商量并把翔翔带到红塔区李棋老尖山坟地掩埋。掩埋尸体后,唐成艳向翔翔的父亲刘宗全谎报翔翔是买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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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时走失,而且在民警排查时仍坚持自己的谎言。民警在向郭一至唐了解案情时,郭一至唐不如实回答真实案情。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查,翔翔排除他杀。唐成艳谎报案情,郭一至唐提供虚假证言,分别被处以8日、5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未尽职责
一审判幼儿园赔偿18万
随后,刘宗全把幼儿园园长唐成艳和老师郭一至唐,以及幼儿园工作人员赵玉波、与唐成艳一起创办了这个幼儿园的唐成艳前夫龙崇科4人告上法庭,起诉唐成艳等被告严重侵犯了翔翔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给两位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并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早前寻人开支在内共计407976元的经济赔偿。
原告认为,“智多星”幼儿园未经教育部门审批,长期处于非法办园,所以该幼儿园的主体资格非法,应该由具体的行为人来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被告4人共同对孩子的安全教育等方面负责,没有任何一个人尽到举办、参与幼儿园的责任。
原告还认为,翔翔的死亡不属于意外,意外是不可预见的,而4被告有预见义务,因为非法举办幼儿园的行为,自己是明知的,在没有医师,缺乏救护能力与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造成了事件的发生,如有人尽到责任,此事就不会发生。
被告4人没有一个出庭,全都委托了代理人。该代理人称唐成艳对幼儿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对翔翔的死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幼儿的死亡原因经法医鉴定后,确认是异物阻塞气管意外窒息死亡,被告对幼儿的照管行为与幼儿的死因无任何关系。发现幼儿异常后,唐成艳也积极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不存在失职或不作为。
而对于原告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被告代理人称愿意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和寻人开支费,但原告要求的赔偿过高。此外,被告还认为,不应该赔偿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由被告唐成艳赔偿原告刘宗全、岳朝会丧葬费、死亡赔偿金96205元;由被告唐成艳、郭一至唐连带赔偿原告刘宗全、岳朝会实支费和精神抚慰金82740元。
据法官介绍,该案中,唐成艳非法开办“智多星”幼儿园,因办学条件差、管理混乱、无相应的医务人员等,在招收托管幼儿翔翔期间未及时发现翔翔被异物堵塞气管的情形,未尽合理范围内的保护、教育和管理职责,致使翔翔窒息死亡,对此损害后果,应由“智多星”幼儿园实际开办者和所有者唐成艳承担全部责任。翔翔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唐成艳、郭一至唐隐瞒事实,致使原告为寻找翔翔产生了一定的费用,同时,唐、郭商量后将翔翔的遗体擅自掩埋,损害了翔翔的遗体,违反社会公德,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唐成艳、郭一至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赵玉波系唐成艳雇到“智多星”幼儿园工作的人员,不应承担该案责任。唐成艳前夫没有参与和实际管理该幼儿园,不应成为被告主体,因而,驳回原告对两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33】工伤鉴定结果引起争议 7月12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审理一起“民告官”案,一名普通的幼儿园教师状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索求“合理”的工伤认定结果。不同以往的是,本案由该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江涛独任审判,未组成合议庭,1个小时后当庭宣判。此案从受理到开庭,时长不足一个月。
据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芙蓉区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在长沙市最先运用该程序判案。
工伤鉴定结果引起争议
“2009年12月18日下午5时15分左右,我下班回单位宿舍清理完衣物和书本,骑着电动车准备回望城老家和妻儿团聚??”法庭上,叶锋回想那一幕仍记忆犹新。2年前,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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