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比如,大学章程、议事规则、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没有文字表述。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很多停留在作为个别处理的层面上,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
(三)规章制度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职能部门制定的许多文件,涉及全校管理工作,但许多文件未以学校名义发文,缺乏权威性。甚至出现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一些规章制度中,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学校的管理行为必需合法,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不严格问题。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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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个别部门,存在着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评估,擅自修订文件、篡改制度实施日期,造成制度执行上的混乱。
三、加强制度建设的对策与措施
建设有我校特色的现代大学教育制度建设,要转变管理观念,端正教育思想,既顺应高等教育发展的潮流,又切合我校政法院校的实际,从宏观教育行政和微观学校管理两个方面入手,着力解决制约我校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的瓶颈问题。
(一)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1、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建立公正合法、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保证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符合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要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目标,落实和规范学校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要以提高学校章程及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和制约管理权力运行、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为着力点,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大力提高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依法落实和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2、加强民主管理的制度建设。要依法明确、合理界定学校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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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健全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完善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大力推进学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依法明确高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职权范围和决策规则,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在决策中的作用,坚持“三重一大”等权力制约机制建设,鼓励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邀请专家咨询、听取教师意见、专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积极探索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体制,克服实际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应加强学校的民主制度建设,同时,强化学术民主,健全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制度,确保专家学者参与学术事务决策的权力落到实处。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营造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氛围,切实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
(二)改革和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1、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应明确高校内部党政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搞两个中心或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也不能削弱党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是明确党委与行政之间领导与被领导、决策与执行的关系及贯彻好党的民主集中制。一是制定好党委议事规则,提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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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制度的严肃性与自觉性。二是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三是党政一把手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形成一种民主集中的工作氛围,校长要执行党委的决议,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
2、营造教授治学的优良环境。完善大学行政制度,就是要破除长期形成的学术对行政的依附,使大学的行政本位向学术本位转变与复归,让教师成为学校与学术的主人,让教授安心从事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以及治理教学、治理学术成为大学的基本制度。应对学术与行政进行合理分权,防止行政挤压学术生存的空间,推行教授委员会、学术研究委员会等制度,赋予并在教学、科研上的主导地位,尊重其教学育人、学术发展、学科与专业建设的权力,营造大学教授治学的优良环境,从制度层面引导鼓励并保证教授参与大学的学术管理,行使教学和科研管理权。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1、在监督方式上,必须变人治为法治,严格规范监督程序并公布监督结果,保证监督的到位和有效。在监督方法上,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实现超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软监督与硬监督相结合。比如,将广大师生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如学校财务公开、基建项目公开、重大决策公开,甚至校院主要领导的每天工作日程公开,直到学校一切允许公开的规划和各项制度实现全面公开。并逐步对公开的各项制度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实现由“粗放”向“细作”的转变。不仅让全校师生员工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从而增强公开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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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分发挥教代会对管理者实行监督的法定作用。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应贯彻于学校系统管理的各个环节,民主监督要经常化、制度化,避免仅仅局限于一年一次大会的参与。如:成都理工学院不仅在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思路、重要决策及对学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都提交教代会进行充分讨论,而且,明确了评议考核领导干部由教代会负责组织实施,由工会汇总后上报,并作为党委综合考评干部的重要依据。北京大学通过各种教代会的委员会或专家组、研究组的形式,已使部分教授、副教授参与了学校管理,尤其在行政管理方面,特别是某些重要政策的研究、讨论和论证,也发挥他们的作用。
3、加大校务公开力度。对教职工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如招生、收费、干部提拔任免、财务、校办产业、基建工程、科研经费分配等应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对有关加强监督的决定、制度应广泛宣传,力求人人皆知。对违反党纪党规,尤其是在腐败斗争中查处的重大案件,凡是可以公开的,都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这样才能对领导干部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有效监督。
(四)亟需建立规章制度的定期立、改、废机制
学校应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赋予某一职能部门,从部门职责上予以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对制度的全面管理和规范,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制度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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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学校制度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督促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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