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有部分农民工付不起,只好望‘班’生畏,无钱难过培训班。”针对现实情况,政府必须有责任意识,更多的担负起免费培训农民工的责任,可以从政府财政中适当划拨经费,委托对口的培训机构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制定适当的补偿性人力资本投资的政策,“企业不愿提供的培训由政府提供,减少农民工的学习成本,增加其人力资本,增强就业谈判的筹码。”如农民工自身具备谈判的筹码,就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扭转求职的弱势地位。
(三)依法规范劳资关系,使农民工拿到工资
首先,依法规范劳资关系关键在于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收到人为的行业限制,如有的城市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问题,即使技术含量不高的岗位,也禁止农民工进入,这样,农民工进城能找到工作已属不易,也许他们从来就没想过签订劳动合同。这就使农民工遇到劳动纠纷时不可能得到合理解决,不少纠纷都是以农民工的妥协或利益损失而告终。在当今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政府应该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用《劳动合同法》来规范劳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教育,敦促资方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教育农民工提高法律意识,使他们能逐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严惩不贷。从多年的情况来看,农民工的工资还是比较低的。近年来,珠三角等地出现的“民工荒”,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农民工工资水平偏低的现状。有限的工资需要维持家庭生活、自身需求和自身发展。从道义上讲,农民工非常值得同情;从法律桑讲,对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从重打击。2010年《半月谈》第2期刊登的文章《为农民工兄弟依法讨薪建言》中给出的数据触目惊心,文中写道:“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全国总工会已连续五年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五年来累计清欠100亿元。”该文认为,“欠薪在某种意义上等于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从刑法的角度讲也是违法的,刑法中应该有相应的条款,对恶意欠薪者进行惩罚。”也就是说,政府严惩恶意欠薪者。企业作为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可能的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侵害者,之所以敢于在某些时候、某种程度上把农民工当做弱者对待,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违规的企业处罚太轻,因此要对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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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束 语
农民工弱势地位的形成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其弱势地位的变现也绝不仅仅是以上方面,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在此过程中不能处于被动角色,社会转型期的政府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尽到其应尽的责任,保障农民工体面的工作以及人格尊严,为和谐社会的愿景作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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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作者:曾宪值 篇名:我国农民工问题探析 年份:2003.9.2 [2]作者: 万向东 篇名:农民工非正式进入的动机
[3]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员 篇名:关注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
[4]篇名:陕西咸阳兴平1.5万农民工打工无忧 来源:陕西农业信息网 年份:2007.3.29 [5]作者:李华罡篇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两难困境 年份:2008.1.5
[6]篇名: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出版社:工人日报 年份:2008.7.8 [7]作者:佚名篇名: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研报告 年份:20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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