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因为W=19.6>M=14.892,
所以按重量作为计算运费的标准。
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19.6×(20.5+60+13)=1832.6(美元)。 即该批货的总运费为1832.6美元。 19.某公司出口一批十字扳手到日本神户,共600件,总重量16.2公吨,总尺码为23.31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集装箱。经查船公司运价表,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20英尺箱运费率是US$870/M和US$850/W,装箱费是US$120/20’。试计算该批十字扳手的总运费。
解:因为M=23.316>W=16.2,
所以按尺码作为计算运费的标准。
总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23.316×870+120=20404.92(美元)。 即该批十字扳手的总运费为20404.92美元。
20.某公司出口一批货,共2640件,总重量为37.8公吨,总体积为124.48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和两个40英尺集装箱,从上海装船,在香港。转船运至荷兰鹿特丹港运费计算标准:M,等级为1-8级,从上海至鹿特丹港口的直达费率和经香港转船费率分别为US$1850/20’,US$3515/40’和US$2050/20’,US$3915/40’,装箱费率是US$120.00/20’,US$240.00/40’。(1)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2)该批货原报价为每件24.00美元FOB上海,试求CFR鹿特丹价。
解:(1)装箱费:120×1+240×2=600(美元) 运费:2050×1+3915×2=9880(美元) 则运费费用总计:600+9880=10480(美元) 即该批货的总运费为10480美元。
(2)CFR价=FOB价+运费=24+10480/2640≈27.97(美元/件) 即CFR鹿特丹价为每件27.97美元。 P138
一、思考题
1.试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答: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中,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①重要事实的申报;②保证。
(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哪三种?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何区别? 答:按照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是海运险中责任范围最狭小的一种。
(2)水渍险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保险公司对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有哪些?在投保一切险时,是否包括上述所列举的附加险?为什么?
答:(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目前,《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①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有以下11种:a.碰损、破碎险;b.串味险;c.淡水雨淋险;d.偷窃、提货不着险;e.短量险;f.渗漏险;g.混杂、玷污险;h.钩损险;i.受潮受热险;j.锈损险;k.包装破裂险。
②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有以下8种:a.战争险;b.罢工险;c.黄曲霉素险;d.交货不到险;e.舱面险;f.进口关税险;g.拒收险;h.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2)投保一切险所包括的附加险及其原因
在投保一切险时,并不包括上述所列举的所有附加险。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特殊附加险。其原因在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只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解释下列名词:保险利益,共同海损,委付,仓至仓条款,T.P.N.D.,批单,代位追偿权。
答:(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中,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
(2)共同海损的含义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3)委付的含义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一种行为。
(4)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5)T.P.N.D.的含义
T.P.N.D.即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属于一般附加险,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的损失。
(6)批单的含义
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个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称为批单。
(7)代位追偿权的含义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6.我按CIF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是否妥当?如有不妥,
试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1)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平安险、一切险、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水渍险、碰损破碎险;
(4)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答:(1)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一切险”。理由是:偷窃提货不着险和串味险都属于一般附加险。如已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要再投一般附加险,因为保险公司对承保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已包含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
(2)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一切险、战争险、罢工险”。理由是: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和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受潮受热险属于一般附加险。
(3)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妥当。
(4)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平安险、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理由是: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和罢工险都属于附加险,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5)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水渍险、淡水雨淋险”。理由是:航空运输一切险是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而淡水雨淋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本题按照的CIF贸易术语,是海洋运输,不能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同时缺少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基本险。
8.我出口CIF合同规定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如出口发票金额为15000美元,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3%。试问,投保金额是多少?应付保险费若干?
解:(1)保险金额=CIF价×(1+投保加成率)
=15000×(1+10%) =16500(美元)
(2)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6500×(0.6%+0.03%) =103.95(美元)
即投保金额为16500美元,应付保险费为103.95美元。 9.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FR××港,现客户要求改报CIF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查一切险费率为0.4%,战争险费率为0.03%。试计算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CIF报价。
解:在已知CFR价的情况下,CIF价的计算公式为: CIF价=CFR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20001-[(0.4%+0.03%)×(1+10%)] =2009.51(美元)
即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CIF报价为每公吨2009.51美元。
10.某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单价为每公吨1000英镑CIF伦敦。按合同规定,卖方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受潮受热险,两者费率合计为0.9%。现客户要求改报CFR价。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前提下的CFR伦敦价。
解:在已知CIF价的情况下,CFR价的计算公式为: CFR价=CIF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1000×[1-0.9%×(1+10%)] =990.1(美元)
即在不影响我收汇前提下的CFR伦敦价为每公吨990.1美元。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
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答:(1)各项损失的性质
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搁浅造成的损失;②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理由是: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①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②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理由是: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共同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可获保险赔偿的投保CIC(1981.1.1条款)中的险别
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P288
2.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哪些环节?它们的含义如何?要订立一项合同,哪些磋商环节是不可缺少的?为什么?
答: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询盘
询盘(enquiry)又称询价,是指买方为了购买或卖方为了销售货物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
(2)发盘
发盘(offer)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3)还盘
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4)接受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承诺”,是指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4.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表明订约意旨;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3)内容十分确定; (4)传达到受盘人。
7.发盘在哪些情况下失效?
答:发盘的失效即发盘的终止,是指发盘法律效力的消失。发盘失效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时。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在受盘人作出接受前对发盘进行了有效的撤销。
(4)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如战争、灾难或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
11.一项有效接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2.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的合同是有效成立的。理由如下: 本案中,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其中对包装的修改在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非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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