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整体税务运作方案
一、 拿地环节 1、
推迟约定交地时间,节约土地使用税(开发)
土地转让合同约定交地时间次月缴纳土地使用税,地块转让合同约定交地时间在2016年12月8日前,在2017年1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建议:将时间定在2017年1月1日后(继续延迟更好),但实际交地仍然按原时间进行,每延迟1个月,能节约大笔土地使用税。切忌合同不约定交地时间。
二、 规划环节 一) 户型规划 1、
小户型住宅土增税优惠(营销、设计、成本、财务)
容积率1.0以上且套内面积小于120或建筑面积小于144方的住宅,增值率低于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建议:在户型规划中考虑小户型住宅的土增税优惠,避免出现危险面积户型,如119或122方套内产品,销售不溢价,税负却增加。 2、
赠送面积户型的税收优惠(营销、设计、成本、财务)
土增税清算中,普通住宅的面积临界点为确权面积,赠送面积户型如确权套内面积低于120方则属于普通住宅,增值率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
建议:综合考虑销售、成本、规划、税务因素,判断是否规划赠送面积户型。 3、
小户型住宅的契税优惠(营销、设计)
家庭唯一且建筑面积小于90方住宅,契税1%,建筑面积低于144方的,契税1.5%。面积规划中,需兼顾客户契税优惠政策,避免出现145方建面尴尬户型。
二) 分期规划
1、 展示区及分期范围的规划(营销、设计、工程、开发、财务)
土增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以确权业态的占地面积为基数,在一期售价不高的情况下,展示区划分到一期将导致一期土地成本过高而后续各期成本过少,增加项目税负。同时各期规划证划分的面积,也直接影响到分期物业土地成本,如某一分期划分范围过大,容积率却不高,就会导致单方土地成本过高的不利情况。
建议:尽量均衡各个分期范围及分期容积率,避免出现分期业态忽高忽低情况。 2、
规划证分期(营销、设计、工程、开发、财务)
规划证是清算单位判定重要依据,规划证越小,清算业态越细,清算业态就无法均衡增值率,增加项目税负。
建议:尽量采取大规划证,分期中尽量避免再拆分过多规划证。 3、
高增值业态的合理单配(营销、设计、工程、财务)
商铺、车位、大户型住宅在同一清算单位(清算分期)中合并计算汇总增值率,商铺增值率高,车位增值率低,合理单配会降低商铺土增税税负。
建议:商铺、车位、大户型住宅要合理搭配,预期商铺高增值时,一定要与大户型住宅及车位合并报建规划,避免商铺高增值高税负。 4、
底商与独商的税收差异(营销、设计、工程、成本、财务)
按照测绘规则,独立基底的独商单独测绘土地面积,建筑及占地相同的独商,其分摊的土地成本要高于底商。
建议:商业规划时,应综合规划、成本、营销、税务等因素,综合规划商业的业态类型。 5、
地下室的规划(营销、设计、工程、成本、财务)
按测绘规则,地下室也分摊土地面积,清算中也分摊土地成本。无地下室的楼栋确权土地面积小,清算土地成本低,清算压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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