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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第6、7章习题及全部答案(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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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选择加速折旧方法,抵消利润;选择适当的商品销售价格压低利润;用好用足税前列支政策,加大有关费用的支出标准。二是合理申报推迟预缴税款。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如果企业预计今年的效益比上一年度要好,则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预缴,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三是合理分摊汇兑损益中汇兑溢余。将汇兑溢余作为清算费用来处理,可以增加企业的前期费用和成本,将所得税实现时间向后移,对投资者最有益。

(2)设法压缩计税依据。一是合并计税依据。通过对计税依据进行合并来筹划税收,是一个有效的途径。比如通过企业的兼并、合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使成员企业之间的利润和亏损互相抵冲,从而使企业集团得到实惠。二是适当进行技术改造。企业加大技术投入的结果,一方面从长远利益的角度讲,增加了企业的生产能力,强化了企业的发展的后劲;而从当年的直接效果来看,则是抵减了企业的计税所得。

六、综合题 1.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一、营业收入 1 15300 减:营业成本 2 6601.06 营业税金及附加 3 219.1 利 销售费用 4 1650 润 管理费用 5 1232 总 额 财务费用 6 280 的 加:投资收益 7 130 计 二、营业利润 8 5447.84 算 加:营业外收入 9 350 减:营业外支出 10 500 三、利润总额 11 5297.8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12 164.5 业务招待费支出 13 48 广告费用支出 14 0 应 职工福利支出 15 0 纳 职工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支出 16 4.5 税 营业外支出 17 50 所 其他调增项目 18 62 得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19 1000 额 加计扣除 20 140 计 免税收入 21 130 算 减免税项目所得 22 350 其他调减项目 23 380 四、应纳税所得额 24 4462.34 税 税率 25 25% 额 计 应纳所得税额 26 1115.59 算 (1)

第一行:营业收入=15000+300=15300(万元)

第二行:营业成本=6580+18+18×17%=6601.06(万元) 第三行: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资源税 资源税=13000×5/10000=6.50(万元) 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15000×17%-510-230×7%+18×17%=2026.96(万元) 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营业税=300×3%=9(万元)

企业2010年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2026.96+9)×(7%+3%)=203.60(万元) 综上,第三行:营业税金及附加=6.50+9+203.60=219.1(万元) 第八行:营业利润=15300+130-6601.06-219.10-1650-1232-280=5447.84(万元)

第九行:营业外收入=650-300=350(万元) 第十行:营业外支出=500(万)

第十一行:利润总额=5447.84+350-500=5297.84(万元) 第十三行:调增48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15000+300)×5‰=76.5万元>120×60%=72(万元) 所以,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为72万元。

依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十三行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万元) 第十四行: 0

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15000+300)×15%=2295(万元)

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用14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所以,第十四行调整为0; 依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五行:0

福利费用税前扣除限额=820×14%=114.8(万元)大于实际发生98万元,所以,福利费用据实扣除;

第十六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20×2%=16.4(万元)和实际发生16.4万元一致,所以,工会经费不调整;

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20×2.5%=20.5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25万元,所以,教育费调整增加25-20.5=4.5(万元); 第十六行:0+4.5=4.5(万元)

三项经费税前扣除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职工工会经费扣除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准予

扣除。对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有所提高,新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且对超标准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七行:调增50万元

捐赠限额=5297.84×12%=635.74(万元)

向灾区捐款300万元,小于限额,所以,据实扣除,不做调整; 行政罚款要全额调整。

第十七行: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依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不得税前扣除;行政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十八行:

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机构年利率=46.40÷800×100%=5.8%

非金融机构借款税前扣除利息=1000×5.8%=58(万元)

第十八行:其他调增项目(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20-58=62(万元)

综上,第十二行:48+4.5+50+62=164.5(万元)

当期产品研发费用发生280万元,按规定加计50%扣除。 第二十行:280×50%=140(万元) 第二十二行:减免税项目:350万元

综上,第十九行:140+130+350+380=1000(万元)

第二十三行,广告费用本年指标有结余,结余2295-1400=895(万元)可以抵减上年结余广告费用380万,即影响纳税调减380万元。

第二十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5297.84+164.5-1000=?4462.34(万元)

第二十六行:企业2010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4462.34 ×25%=1115.59((万元) (2)

第十三行:调增48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15000+300)×5‰=76.5万元>120×60%=72(万元) 所以,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为72万元。

依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十三行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120-72=48(万元) 第十四行: 0

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15000+300)×15%=2295(万元)

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用140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所以,第十四行调整为0; 依据: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五行:0

福利费用税前扣除限额=820×14%=114.8(万元)大于实际发生98万元,所以,福利费用据实扣除;

第十六行: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20×2%=16.4(万元)和实际发生16.4万元一致,所以,工会经费不调整;

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20×2.5%=20.50(万元)小于实际发生25万元,所以,教育费调整增加25-20.5=4.5(万元); 第十六行:0+4.5=4.5(万元)

三项经费税前扣除规定:职工福利费扣除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准予扣除;职工工会经费扣除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部分,准予扣除。对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有所提高,新标准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且对超标准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七行:调增50万元

捐赠限额=5297.84×12%=635.74(万元)

向灾区捐款300万元,小于限额,所以,据实扣除,不做调整; 行政罚款要全额调整。

2.根据资料,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转让价格直接按资产负债表中有关指标计算 转让价格:5500/2000×500=1375(万元) 转让收益:1375-500=875(万元) 应缴所得税:875×20%=175(万元)

股权转让后郭某实际收益包括两部分,即从合资企业得到的股息收入与转让净收入,为:

3000×50%+875-175=2200(万元)

方案二:合资企业先分配股息,郭某再进行股权转让。如果合资企业先通过董事会决议,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全额分配,郭某可得股利2250万元(3000×75%),按规定,该股利收入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分配股利后,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500万元。

郭某转让股权的价格为:2500/2000×500=625(万元) 转让收益:625-500=125(万元)

转让收益应缴所得税:125×20%=25(万元)

股权转让后郭某实际收益:2250+125-25=2350(万元)。

这一方案下,如果考虑到企业正常运作的需要,不因支付股利带来经营上困难,可以先将该股利挂资产负债表“应付股利”科目,待以后在进行分期支付。

同方案一比较,郭某实际收益增加了150万元,同时,李某应支付的转让款节省了750万元。显而易见,方案二对双方均有利,郭某接受了方案二。作为受让方李某,由于看中的是企业未来收益,而不是目前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所以也在这个方案中受益,至少他少支付的转让价格具有货币时间价值。

3.从长城公司的角度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是税率的筹划。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长江、河海两公司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上有较大区别:长江公司可享受厦门地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可享受15%优惠税率;河海公司可税率为25%。基于两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可以作如下税收筹划建议:

原河海公司生产的产品改由长江公司生产,长江公司可将某些生产工序交由河海公司完成,原材料的采购统一由长江公司完成。河海公司相当于长江公司的加工厂,不负责最终产品的销售(在财务上反映为接受委托加工业务),由长江

公司负责销售全部自产产品。上述税收筹划实施的结果如下:长江、河海两家公司的所有产值都由长江公司体现出来,由长江公司在其所在地厦门缴纳企业所得税。河海公司的收入主要体现为委托加工费收入。试以2008年情况为例,税收筹划前后的对比情况如下(仅以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做比较,不考虑其他费用。):

筹划前:长江公司的销售收入:2×3500=7000(万元)

成本为:1×3500=3500(万元) 利润为:350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3500×15%=525(万元)

河海公司的销售收入:2×1750=3500(万元)

成本为:1×1750=1750(万元) 利润为:175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1750×25%=437.5(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525+437.5=962.5(万元)。

筹划后:长江公司的销售收入:2×5250=10500(万元)

成本为:1×5250=5250(万元) 利润为:5250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5250×15%=787.5(万元)

河海公司的加工费收入:0.2×1750=350(万元)

成本为:0.1×1750=175(万元) 利润为:175万元

应纳所得税为175×25%=43.75(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纳所得税为:787.5+43.75=831.25(万元)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筹划后的纳税方案与筹划前相比,降低所得税税负131.25万元,降低率为13.64%(131.25/962.5),税上筹划的收益是相当大的。

4.

(1)同意该税收筹划方案,因为合并分立业务是一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 (2)考虑利用免税并购、免税分立等进行税收筹划。

5. 比较两个方案下A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方案一:A公司生产、经营所得100万元,税率25%,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5(万元)。

对于股息性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不存在内外资所得税税率差异,所以即使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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