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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凭啥要拿户外广告收益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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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懵了:公司刚刚投入设施费本钱没赚回来,与其他客户的租期还没到期,怎么自行拆除呢?无奈之下,陈杰将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在租赁期内造成的所有损失。“我和客户已签了转租合同,下一步就是他们告我了”。

扬州市城管局发出通知的依据是市政府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824号文,2008年1月22日下发),其中第四条规定:“户外广告泊位由市城管局实施统一管理;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中“社会团体、集体组织以及企业和个人所拥有的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泊位,需要出让,产权人委托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由市城管局统一组织拍卖、招标,而扬州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即委托了扬州市城管局统一拍卖。

“统一拍卖不要紧,可是我的协议还没有履行完毕呢?并且我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在扬州的户外广告拍卖办法公布之前,我损失的40万元谁来承担”?——这个问题现在正困扰着陈杰。

拍卖的收益政府要拿走70%

“这是困扰所有在扬州市经营户外广告的广告公司的一个普遍问题。”扬州市广告协会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很无奈地表示。

他说,2006年7月11日,扬州市政府出台了《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办法第41条规定: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要求的,可继续设置,未办理许可手续的,须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户外设置规划要求的,限期拆除,但经批准设置的,可延期至设置期满后拆除。

还有另一个更让户外广告公司和广告泊位所有人困扰的问题,那就是城管局拍卖收益分成的问题。他说,即使是按照24号文的规定,第17条的表述是:“公共场地上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归政府所有;其他场地、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所得,由政府与场地、设施所有人按协议分成”。

“协议分成可以理解,可是分成多少就让广告泊位所有人费解了。”该人士表示,2008年6月3日,扬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工作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878号文),其中对于“广告泊位使用权的出让收益,扣除佣金、公告费用等成本后,由政府与产权单位分成,分成比例原则上为7:3,这意味着政府部门要拿走70%的收益,这是不是一种政府“与民争利”的行为呢?

扬州市其他户外广告公司负责人也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政府要实行户外广告泊位的拍卖,而对这些在扬州市户外广告规划之内的泊位停止了审批,政府相关部门理由是“未经政府拍卖就不予审批”。

对于户外广告的拍卖方式及政府收益分成拿到70%的做法,他们已委托律师向扬州市法制办提出合法性审查。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朱宏翔表示,日前他们已经将相关材料向扬州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了反映,看看在对户外广告拍卖中,有没有条款、内容与上位法相矛盾,如果有矛盾的地方,肯定会调整。

声音

全国著名民法及物权法专家刘克希——

政府不得强制非公产权广告泊位拍卖,也不能参与任何形式收益分成;

明年《江苏省广告条例》进入立法计划,将对户外广告予以规范管理。

分析

专家:政府如此获益不妥

户外广告的“公权”和“私权”部分如何界定?著名民法及物权法专家、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就诸多户外广告争议性的焦点问题谈了他的看法,并说“《江苏省广告管理条例》已列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明年的立法计划,其中应当就包括户外广告管理的内容”。

争议一:该不该由城管局来组织拍卖?

多家广告公司均有共同的一个疑惑:各个城市的城管局有没有权利对所有户外广告泊位进行拍卖?刘克希认为,在户外广告的拍卖上,可以简单地分为公有产权和非公产权两类,属于政府公有产权的,可以由类似城管这样的政府部门“掌控”并进行拍卖,因为本身就是你

政府自己的财产,政府你自己决定就行了;对于集体所有的广告泊位,集体有自主权,政府不宜规定必须由城管部门拍卖;对于企业法人、私人等楼宇的户外广告泊位,只要符合规划设置,是否拍卖、如何收益政府就不应干预,这属于物权的收益权部分,不是政府的职权范围。

对于非公产权的户外广告运作,江苏某些城市采取了“个人自愿委托政府拍卖”的方式运作,这个可以吗?刘克希说,如果政府通过拍卖之后,以政府或其他部门的名义同竞标的广告公司签订合同,那就不妥。因为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委托人,而不是政府或其部门,所有法律后果也应由委托人来承担,政府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是不妥当的。

争议二:7成收益归政府,凭什么?

被广告公司指为“与民争利”的焦点问题是:有些城市规定政府部门拿走非公产权广告泊位上拍卖所得的70%。这个是否合适?刘克希明确表示:政府当然不能参与此类拍卖的收益分成,这是侵犯所有权人的收益。户外广告收益属于物权的收益权,不属于政府许可权的收益,政府更不能从中获取收益。

对于“与民争利”的看法,刘克希认为不应把矛头笼统地指向政府,因为政府并无“争利”的行为及意图。同时,他也表示,这中间也不排除一些政府相关部门为自己考虑“部门利益”,从而有了70%收益归其所有的不合理行为。

争议三:政府接受委托拍卖,之前协议怎么办?

类似于上文中陈杰的情况:户外广告泊位很多是和私人业主或产权单位签的,可是合同没有到期,但是政府却和业主签订了受业主委托拍卖的协议,怎么办?

刘克希说,碰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这个户外广告符合不符合本地规划,如果符合规划就能继续做。但是,“我们倒推来看,如果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只要通过拍卖就能继续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就能进行广告招租,那就应当认同广告泊位是符合规划的,广告当然可以做。至于那种“不同意拍卖或拍卖不成就拆除”的规定和做法是不妥当的。

同时,《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规划要求的,可继续设置,未办理许可手续的,须补办相关手续”,这意味着不能随便拆除符合规划要求的广告位。

争议四:一年一审批甚至更短,突然停止审批合法吗?

有广告公司问:现在我们的户外广告是一年一审批,有的甚至缩短到半年时间,这是通过停止审批的方式来进行拍卖户外广告泊位,导致投入广告泊位的设置成本都收不回来,这种审批是否合法?

刘克希说,任何一个地方政府都不能规定一律不受理或不审批,这是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当然,这并不排除为了市容市貌等需要,在特定的较小的区域内一概不设户外广告,包括一律不得通过拍卖设置户外广告,这种情况应以科学的、事先的规划为前提。

四川内江城管拍卖人行道经营权引争议

新闻来源:华西都市报

4月5日,内江市城管局发布竞标公告,标的为人行道经营权。此事在内江城引起轩然大波,不少市民向记者反映,“城管只拥有人行道管理权,而没有处置权。拍卖人行道,涉及东桐路、临江路这些市民休闲娱乐的黄金地段,决定拍卖前听过市民意见、举行过听证会吗?拍卖之后所得资金又将流向何处?”更有市民表示,拍卖人行道经营权,简直闻所未闻,“城管部门是否涉嫌乱作为?”昨前两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大多数市民对城管的做法表示强烈反对。

竞标公告:拍卖人行道经营权

在一则落款日期为4月5日的内江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东桐路、临江路茶饮摊区管理经营权竞标的公告》上,记者看到,拍卖标的为东桐路、临江路茶饮摊区的管理经营权,其范围为桐梓坝大桥(含引桥)至西林大桥(含西林寺山下一侧)及大佛寺至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靠沱江河一侧的人行道。

公告一出,市民议论纷纷,“清理占道经营,这是城管的职责,但城管拍卖人行道经营管理权,并允许获得经营权的人在此摆摊,是不是意味着占道经营合法化?”

市民呼吁:休闲路段被占恼人

此外,由于标的人行道主要在东桐路、临江路,引起了市民的强烈关注。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当初内江市政府改造东桐路,曾斥资上千万元,沱江内江城区段防洪堤建设,政府投资数亿元。沱江内江城区段防洪堤落成及东桐路改造完毕后,沱江碧水环绕,更有张大千纪念馆、大千广场、西林公园等地供市民休闲,沿沱江两岸形成了临江路、东桐路与对面大洲广场隔河呼应的休闲娱乐黄金圈,天气晴朗时,在沱江两岸散步休闲的市民,数以万计。

昨日下午,一名60多岁的大爷告诉记者,只要天气好,他都会和老伴一起,顺东桐路走走,累了,就在景观亭坐坐,既享受了生活,又锻炼了身体。“但恼火的是,现在个别景观亭里竟摆了茶桌,市民休息观景的地方都被侵占了。”

记者调查:人行道被占人走车道

随后,记者由桐梓坝大桥步行到第二人民医院,经测量,除少部分路段人行道宽度有6米外,绝大部分宽度仅为4米,其中,个别地段仅有2米。靠公路一侧的行道树,包括花台,占据人行道1米多。由大佛寺至第二人民医院的个别地段,只有单边人行道。通过对沿途茶铺的观察,记者发现,一张茶桌坐满人后,占据宽度超过两米,挤占人行道,盲道被占特别突出。个别路段,行人要么在人行道中绕着走,要么直接走车道。

规建部门:拍卖人行道需慎重

将休闲黄金地段的人行道进行拍卖,拍卖成功者将被允许在此开设茶饮摊区,这与规建部门的初衷一致么?

据内江市规划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初规划时,这些路段就定位为景观休闲道,而东桐路、临江路更是这一休闲道的主轴线。目前,规建部门正计划对沿江建设的景观亭征名立碑,并撰写典故,“赋予其文化内涵。拍卖该地段人行道,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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