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开发土地的权属材料。如属拆迁收购多宗土地合并开发的,还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和原土地权属证明;
(三)改造方案; (四)年度计划;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批复;
(六)项目用地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发票及相关税费凭证; (七)项目用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八)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九)发改委备案证(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十)规划局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文及附图(原件); (十一)建设用地红线图、界址表; (十二)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增补
第十九条 未列入《专项规划》中的低效用地需增补的,必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承担低效项目增补论证事务性技术性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增补手续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在每年1月份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结合年度计划编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增补申请。城区人民政府应提出增补理由,并提供增补项目的土地、房产等权属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对增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城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分局、有关部门现场踏勘,形成意见报会审小组审查。经会审小组审查通过后,按本细则规定确定意向用地者。由意向用地者委托有资质的作业单位编制项目增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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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发改、规划、环保、工信等相关部门对增补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审议,经论证审议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增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复,修改低效规划文本及数据库,予以增补。
增补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低效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将其名下的低效用地(含集体或国有土地),过户到该农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报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农村集体可按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条件自行开发,涉及国有土地的可以保留原划拨方式供地,或申请协议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本细则要求以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将其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村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进行再开发利用,不涉及商品房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城市规划将其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方式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不涉及商品房开发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对城中村进行改造的,可以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范围。如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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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臵换
第二十九条 因低效用地开发改造的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通过土地位臵调换等方式调整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第三十条 相互臵换的土地应同时具备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一条 臵换土地权利人应本着自主互利的原则签订臵换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涉及房屋拆迁的还应签订拆迁协议。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少量土地臵换时,集体经济组织和附着物权利人无异议,在不少于30日的公告后,可经市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确权后实施臵换。
第三十二条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臵换不得涉及农用地,土地臵换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臵换土地双方应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二)臵换土地双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集体、个人身份证明(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三)臵换协议、拆迁协议; (四)宗地图、界址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集体建设用地建新腾挪
第三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以外旧村庄改造涉及拆旧建新腾挪的合法集体建设用地,确能实现拆旧复耕的,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政策规定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09?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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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腾挪建新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农用地的,要按照有关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章 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具备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再依法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经城区政府核实同意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告,并附城区人民政府同意意见致函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审小组审议后形成会审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征收。
第八章 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第三十八条 边角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范围地块与建设规划边沿或者线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围边沿分隔(割)、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夹心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范围地块包围或者夹杂于其中、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规划区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区内难以单独出具规划要点、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范围地块形成交互楔入状态、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
第三十九条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改造方案编制之前,改造主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有关部门实地核实论证后,列入地块改造范围。
第四十条 “三地”为农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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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的,按批次报批方式,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将“三地”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第四十一条 “三地”处理中涉及土地征收的,有关用地计划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手续。
第九章 违法用地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违法用地适用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的违法用地。
第四十三条 违法用地处理操作流程按照2014年9月1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涉及的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理具体参照《桂林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涉及违法用地处罚及补办审批手续办法》执行。
第十章 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管理
第四十五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业主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应在项目用地手续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地上建筑物拆迁并开工建设,两年内必须完工。不属于原土地权利人自行开发的,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完成拆迁和开竣工时间。
未按规定实施建设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闲臵土地处臵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自行开发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确实无法完成的,由政府按改造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涉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应强制配建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同时需加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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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市政设施、公共公益性设施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单位应先行建设强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涉及社会群众利益的安臵房和相关配套设施。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涉及社会群众利益的安臵房和相关配套设施,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经移交给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当事人确认后,才能办理其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十一章 附则
本细则由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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