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青羊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2011-12-07 责任单位: 青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发单
文 号:成青府发〔2011〕66号
位: 生效时
签发时间:
间: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并撤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周 青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
局长
副主任:翁泽宇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吴华玲 区人社局副局长 李学群 区总工会副主席 李 强 区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委 员:吴 浩 区监察局局长
黄友静 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古红云 区教育局副书记 石自力 区经信局副局长 缪军宜 区司法局副局长 杨 飚 区财政局副局长 林祥燕 区国资办副主任 李 强 区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施 杰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政协委员
(专家委员)
张立新 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专
家委员)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周青兼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与信访科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聘任、解聘区本级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指导、监督、检查区调解仲裁与信访科的仲裁活动,指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承担的其他职责。
三、管辖范围
(一)劳动合同(关系)履行地(省外登记注册的和市以上注册机关登记的用人单位除外)即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在我区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的劳动争议;
(二)区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等发生的人事争
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处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四、工作要求
(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组成人员及管辖范围如发生调整,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区政府备案。
(二)各街道办事处应比照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和管辖范围由街道办事处结
合实际依法予以确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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