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新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的征地动迁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题 目: ——以沈阳市为例 作 者: 佟 彤 年 级: 2010级 专业方向: 公共政策分析 指导教师: 秦 岭 教授 论文类型: 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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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选题目的
本文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对沈阳市征地动迁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总结城市建设中征地动迁管理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形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的对策,为中国城市建设中征地动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2、选题意义
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面积日益扩大,城市人口不断增多。新建楼盘、旧城改造、道路交通建设等工程成为城市硬件建设的重点之一,随之而来的征地、地上物拆动迁的矛盾不断出现。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加强的今天,如何能够平稳顺利地做好拆动迁工作,不但是对政府决策力、执行力的考验,也会影响到政府公信力甚至社会的稳定。
近年来,关于野蛮拆迁、钉子户、群众上访的新闻不绝于耳,甚至引发很多恶性事件,在群众和政府中产生极坏的影响。这些问题,绝大多数是由于拆动迁政策制定及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合理合法现象所导致的。在我国现阶段,拆动迁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进步、百姓的安居乐业。
我国于2007年至2011年之间相继出台了《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法(草案)》等法律法规,在规范征地动迁工作中取得了可喜进步。但是征地动迁中的利益冲突是始终存在的,在补偿标准、补偿公平性、拆迁效率、维护稳定等方面,仍存在出很多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因此,有必要对征地动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沈阳市征地动迁工作的实施现状,分析征地动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征地动迁工作的对策建议。实现城市发展及被征迁人利益的双赢,为经济发展铺平道路,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
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个人的创新点
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将土地和房屋视为一个不动产,并且以土地为主设计不动产关系,将房屋视为土地的附着物,在这些国家只存在土地征用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不存在单独的房屋拆迁制度。在土地征用或征收过程中,才会涉及到房屋的拆迁,因此,房屋拆迁往往和土地征收或征用紧密相联系,房屋拆迁的目的性条件也就是土地征收或征用的目的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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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阿斯瓦特委员会(1942年9月)在研究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和土地增值问题时指出两条重要的理论:第一,由于地主对土地将来可能通过开发引起地价上涨寄托希望,使土地需要量增加,公共利益便受到损失。为此,土地开发的决定,不能追随私人土地利用的现状,应该以公共部门为主体,根据公共利益,以选定最佳利用为原则,通过正确的土地利用规划选择合理的地域进行建设,使流通的期待价值达到公正。第二,为了实现最佳利用的目的,应该对因公共决定而引起的地价下降给予补偿,还应解决吸收土地增值的问题。许可开发建设的土地,地价便上升;禁止开发建设的土地,地价便下降。因此,把土地增值的部分吸收回来充当土地减值部分的补偿,这样宏观调控以后,土地利用控制引起的增值和减值将处于均衡状态。
美国著名财产权、征收制度专家、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托马斯·米勒(Thomas Merrill,2008年3月)认为,在土地征收中,正确或精准的解释公共利益的概念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太多的不同利益和价值,要对这些利益和价值进行平衡,但是这些利益和价值本身是很难去衡量的。国家征收权是一种强制性的权力,要强制性的把居民或所有者从他们的土地上驱逐出去,往往会给不动产所有者带来一种抱怨感。同时还有证据表明,强迫居民搬迁往往比强迫企业搬迁更加痛苦。但是,如果被拆迁居民原有住房条件非常差,所处城区环境也非常恶劣,他们有可能会对拆迁表现出更多的期望,征收引起的不安也相对较小。
美国犹他州产权监察专员克莱格?卡尔(Craig Call,2010年6月)认为美国的大多数“钉子户”业主之所以会在征地的过程中表现出不满,甚至是很抗争的情绪,主要是因为对于征地相关的程序问题并不是非常的了解,所以非常希望表达自己的意见,非常希望能够对征地这个过程有所控制。对这些不动产所有人而言,如果他们能够获得相关的信息,能够决定要采纳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话,他们就会更容易服气一些。他们也非常希望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能够承担起问责制,能够承担起责任,并且回答业主的种种疑问。这样的话整个征地的过程对各当事人来说都会变得更简单,也更公平。因此,由于监察专员制度,就使得征地过程变得更加简单和公平,也更加有效率。
2、国内研究现状
城市房屋拆迁作为一个敏感又复杂的社会问题,由于涉及到公民的私权利而倍受关注。我国对这一课题的理论研究并不充分,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十分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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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雷弢(2006年)认为,各方拆迁利益冲突的症结集中表现在政府身上: 第一, 经济主导型改革指导思想使政府急功近利。由于政府对土地高度垄断,作为经营城市的资本,把拆迁工作完全推向市场化的后果是,一方面在客观上使政府的行政权力与资本结合形成新的利益联盟体,另一方面,政府又失去它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公民对政府应有的信任。第二, 拆迁立法滞后,司法缺位,强化了政府“三权合一”的职能和“三位一体”的角色。政府不仅自己制定拆迁规则和补偿标准,自己出让土地,对拆迁双方纠纷的裁决权和强制执行权也归自己,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这样做提高了拆迁工作的效率,却牺牲了公平。
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教授彭小兵和谭亚(2009年4月)认为,要摆脱目前城市拆迁的困境,解决城市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关键是要平衡好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并且首先要明确界定和维护好公共利益,严格规范拆迁中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防范公共利益的泛化给社会公众尤其是被拆迁人带来的侵害,这是推进城市拆迁有序健康发展的基本出发点。界定好城市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应该首先明确城市拆迁中公共利益的性质、特征,这是准确界定城市拆迁中公共利益的基础。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其实就是要给城市拆迁实践提供公共利益的认定规范和认定条件,因此在界定的方法上,要综合运用逻辑演绎、要素甄别以及排除法,以共同明确城市拆迁中的公共利益情形。
扬州大学的法学院副院长胡吕银教授(2011年)认为,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是被征收或流转土地上的负担。无论谁接受土地,都必须履行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的权益必须得到承认和保护,这是土地所有人的义务。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消灭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为自己设定了所有权,但这一所有权的设定也必须目的正当、经过法定程序,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的补偿。所有这些,都是被征收或流转土地上的负担,是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才是真正的“房随地走”规则。
3、评述
房屋拆迁制度的复杂性决定了解决拆迁纠纷不能单纯依靠完善事后监督救济制度,而必须在制度源头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严格依据宪法建立公平公正的征收制度,同时对具体程序、补偿和救济等进行改革和完善,才能真正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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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拆迁制度化、法治化,有效化解房屋拆迁纠纷。
4、创新点
目前,国内关于征地动迁的研究较多,作者拟从法理角度及征地动迁工作的实际案例入手,研究征地动迁法规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和论文的结构
1、研究方法
采取理论研究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沈阳市的征地动迁问题进行研究,并采取文献法、观察法等资料收集方法来收集与课题相关的资料,为研究做准备,采取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社会调查类型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2、论文结构(大纲)
绪论
0.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0.2 研究现状
0.2.1 国内研究现状 0.2.2 国外研究现状 0.3 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 第1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1.1 相关概念界定
1.1.1 征地动迁 1.1.2 产权 1.1.3 行政强制
1.2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基本内涵
1.3 新公共管理理论对加强征地动迁管理的借鉴意义 1.3.1 “以顾客为导向”是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 1.3.2 “以掌舵为职责”是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 1.3.3 “以效率为前提”是政策实施的有效措施 1.3.4 “以效益为目标”是达成共赢的最佳途径 第2章 征地动迁管理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征地动迁管理现状
2.1.1 征地动迁管理体制现状 2.1.2 征地动迁制度实施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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