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地要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学木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定基地的年度建设计划或中长期规划,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 基地要处理好与相关院系的关系,相关院系应从大局出发,大力支持基地建设。基地应主动配合相关院系的工作,以有利于优化队伍结构和资源配置,有利于研究平台、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的互相支撑和促进,实现资源共享。
第八条 学校或依托单位为基地提供以下条件:
(一)为每个基地提供符合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管理办法中规定面积数的办公用房和资料室,其中教育部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广东省教育厅基地不少于120平方米;
(二)为保证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每个基地须配备一定的研究人员,其中教育部基地、广东省教育厅基地的校内专职研究人员分别不少于7人、5人,校外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三)为每个教育部基地、广东省教育厅基地每年分别提供不少于65万元、35万元的配套经费,对进入基地的横向科研经费,减免1.5%的管理费,由基地主任自行分配;
(四)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五)教育部基地应建立专门图书资料室,并注意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的收藏;学校图书馆对其它基地应在一定条件下优先满足其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需要,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六)招收研究生方面,学校在硕士生和博士生,特别是博士生招生名额上对基地实行倾斜政策,鼓励和引导入站博士后围绕基地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
(七)学校提供2-3间专家公寓供基地聘任的校外专兼职研究入员驻所研究使用,以利于驻所研究制度的落实,各基地应于每年年初做好驻所研究计划报总务后勤管理处;
(八)每年为基地优先安排1-2个出国从事学术交流、访问学者名额,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基地讲学,按规定提供外专津贴,各基地应及时做好外专使用计划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九)对于各类限额申报的项目或奖励,优先推荐基地研究人员申报。
第九条 各基地在建设期内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每年争取到6项以上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横向项目;人均到校科研经费3万元以上。承担的基地重大项目按计划开展;
(二)有计划地组织研究人员联合攻关,3年内应组织申报1次以上的国家社科重大项目或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
(三)每年基地成员作为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B类学术期刊上人均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A类期刊1篇以上)。3年内出版作为第一作者或主编的学术著作6本以上,应有5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得奖励,其中省部级以上奖励应在3项以上。由基地经费资助的所有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署名单位必须注明相应的基地名称,或在显著位置标注“**基地(暨南大学**研究中心)经费资助”字样;
(四)从事应用研究的基地,3年内应有6份以上的研究报告提交给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作为决策参考,并提供有效的采纳证明;3年内应举办1-2次的培训班;
(五)每2年至少以基地名义举办1次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每年至少接待2人次的国外访问学者、4人次的国内访问学者,至少派出8人次到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访问;
(六)3年内,基地应做到6个“一”:一个相对稳定的核心团队,能对童大现实或理论问题联合攻关;一个专业性学术网站,需具备中外文网页,内容丰富且及时更新;一个高端学术论坛,以基地名义召开,持续且稳定;一份专业期刊,或刊物或集刊;一个特色数据库;一个以上合作伙伴,或是地方政府,或是国外研究机构,或是企事业单位;
(七)注重新课程开发,教育部基地每4年内应开发新课题3门以上,广东省教育厅基地应开发新课程1门以上;
(八)基地应制订好每年的年度建设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并付诸实施;围绕基地建设的5个“中心”,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校委托社科处负责对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检查:
(一)对顺利通过主管部门评估的基地,学校给予1万元的奖励,获得“优秀”等级的,给予3-5万元的奖励,由基地主任自行分配;
(二)对未能按预定计划完成建设工作的基地,社科处将建议学校要求其限期整改,若到期仍无改进,将视情况追回经费,并建议学校和主管部门撤消该基地;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基地重大项目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课题,其自行联系争取的横向课题也不得计入学校科研工作量。负责人为博士生或硕士生导师的,停止招生2年。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社科处落实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暨南大学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配套经费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保证基地建设经费,并进一步规范配套经费的支出,提高经费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基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
科学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为教育部的每个基地每年拨付60万元、广东省教育厅每个基地拨付30万元配套经费,并给予每个基地每年5万元的办公经费。
第三条 学校将基地配套经费列入社科处部门预算。
第四条 该款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 学校配套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课题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基地重大项目和基地本身设立的开放式项目。后者资助额度由基地自行决定,但每项一般不超过3万元,如是校外人员中标,则经费不外拨,待项目中期检查后,凭票报销,每次报销的额度分别为50%、30%、20%,只有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才可全部报销;校外人员带课题和经费入基地,则视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配套经费,以上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不论校内或校外人员,均必须标注“暨南大学××研究所(中心)”或“**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资助“字样;
(二)著作出版经费。用于资助出版与基地研究方向一致、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力求形成系列丛书。基地应加强策划,做好每年的出版计划,可将外单位著名学者的成果纳入基地出版计划,著作出版时,要在显著位置标注“**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资助”字样;
(三)成果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即发表于我校规定的A、B类期刊物,内容与基地方向基本一致,且标注“暨南大学××研究所(中心)”字样的成果,对其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但对于专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合同内要求发表的成果,可不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基地自定并报社科处、财务处备案;
(四)学术交流经费。包括召开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活动及基地学术委员会会议等所需的费用,主要支出为住宿费、交通费、餐费、讲课费、劳务费等;
(五)办公经费。与学校的行政办公经费开支范围相同;
(六)图书资料费、数据库(案例库)建设费;
(七)基地刊物的出版费和宣传费;
(八)其它必要的经费。 配套经费中,用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经费不得少于2/3,图书资料不得少于1/6,财务处按额度为基地建相应的经费卡;开放式课题的设立、著作的出版、学术会议的召开等,需提前1-3个月报社科处备案。
第六条 各基地应于每年3月份前,将配套经费上一年度决算及下一年度经费预算上报财务处和社科处。
第七条 基地经费管理采取三级负责制:主管校长掌握总经费分配权;财务处、社科处负责经费的拨付与管理;各基地负责人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在基地经费使用审批中,每一笔开支必须由基地负责人亲笔签批,开支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须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必要时,学校社科处将会同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基地经费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经费使用是否按计划执行,设备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九条 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社科处和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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