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依据《甘肃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考核标准(试行)》每年进行一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反馈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托幼机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的依据之一。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每县抽取1-2家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抽取5%的县、每县抽取1-2家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甘肃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考核标准(试行)》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订。
第四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成立由妇幼保健机构(牵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小组,开展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定期组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及分析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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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应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和质量监测等。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协助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辖区内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托幼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导全体工作人员参与卫生保健工作,把卫生保健工作落实到保育教育工作中。
第二十八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本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卫生保健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和分析,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九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培训和指导。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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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第三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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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原省卫生厅、省教委发布的《甘肃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3.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4.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5.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培训合格证
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 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附件下载
主题词: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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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单位 性别 年龄 岗位 婚否 编 号 民族 1.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 2.结核 3.皮肤病 既往史 4. 性传播性疾病 5. 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血压 体格检查 皮肤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化验检查 淋球菌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五官 其他 心肺 肝脾 照 片 滴 虫 梅毒螺旋体 其他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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