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颁发的结婚证明材料经科室审核后,到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并签署意见,经政工科批准后方可休婚假。婚假和路程假期间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6、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或本人自幼赖以抚养的亲属死亡,给丧假7天,丧地在外地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路途时间。丧假期间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政工科联系,否则,超出批准的天数按旷工处理。路途费用由职工本人自理。
丧假及路程假期间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7、生育假
晚育产假:(年满24周岁计划内生育第一胎者)90+60=150天(增加的60天晚育假包括剖腹产、多胞胎生育)。不属晚育年龄生育第一胎平产者,按国家规定90天执行,剖腹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者,给产假90天。超过规定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不适用本规定,一律按病假对待。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60分钟(含路途时间),上、下午各一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怀孕七个月后和在哺乳期内的原则上不安排夜班。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迟到、早退,随意延长哺乳时间和增加哺乳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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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按旷工处理。
生育假期问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8、节育假
放置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环当日休息1天。男扎休息7天,女扎休息21天。已采取放环避孕措施,由于避孕失败造成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情况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者,两种手术假期合并计算。计划外怀孕及未婚先孕等终止妊娠按病假对待;已婚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按节育假对待。节育假期问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9、病事假
事假:当月事假7天以内者,按天扣除当月全额工资的50%及绩效工资。超过7天,扣除当月全额工资的50%及绩效工资。每个干部职工的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2天时间,累计超12天者按旷工对待。
病假:职工请病假连续超过一周以上,必须持有医院疾病鉴定专家小组开具诊断证明和相关化验检查证据到政工科领取请假条,然后依据规定签字后到政工科备案。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需经院长办公会批准。不经批准,擅自不来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休病假期间按如下标准扣除全额工资:工作满30年以上的10%;20年至30年的20%;10年至20年的30%;10年以下的40%。同时,病休在一周以内(含一周),按天扣除奖金,病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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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周扣除半月奖金,二周以上扣除全部奖金。
逾期不归每超一天罚款100元,7天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及半年奖金。
对未到政工科备案的请假,一经发现,对当事人和责任领导各罚款100元,并补办手续。
职工外出就诊,凭医院疾病鉴定专家小组开具的诊断证明请假,就诊回来后凭就诊医院病历、检查检验单据和我院疾病鉴定专家小组的诊断证明报销往返车费(不含出租车费)、住宿费(60元以内予以报销,无路途和生活费补助)。职工因病住院,医院一般不派人护理。 10、放射假
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每年享受放射假三十天,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根据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放射假。放射假申请需提前三天,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报政工科审批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自行决定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为保证从事放射工作的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规定,放射假为必休假期。应休未休的作放弃处理,医院不再支付额外报酬。
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当年不再享受放射假;当年己享受放射假,后又有病、事假超过一个月情形的,按病事假规定处理。 放射假期间享受本人档案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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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面授假
经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参加各类本专业在职教育的脱产学习时间按面授假处理。
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科室尽量安排面授时间。
面授假期间享受本人档案工资。
医院45周岁以下女职工,不论外出进修学习,还是各种原因的假期,必须到院计生办审核登记,并按时参加医院每季度一次的计划生育复查,患严重或重大疾病不能复查的需报院长办公会批准。不按时来院复查的每延迟一天罚款100元,拒绝来院复查,视为计划外怀孕,经做工作无效按菏办发[2004]62号文件规定给予除名。 12、工伤假
职工因工受伤经劳动部门鉴定认定为工伤或患职业病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需停工留薪,享受工伤假。
职工自伤、摔伤、违反操作规程受伤以及与工作无关的打伤、上下班途中与非机动车辆相撞受伤均不享受工伤假。
工伤假的期限根据伤残鉴定级别而定,停工留薪期间按本人全额档案工资标准执行。护理费、伙食费按规定报销,但因在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其费用由肇事方负责。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并由劳动部门从工伤基金中发放。停工留薪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严重伤残的经劳动部门鉴定确认,可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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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未取得工伤鉴定或职业病鉴定证明的不得享受工伤假和工伤待遇。本院职工上班期间被病人或其家属肇事致伤而不能正常工作的及因维护本院利益致伤的,休假和待遇视具体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再行研究决定。 四、其他有关规定 l、会议管理
推行会议前请假制度,无故不参加院委办公会、中层领导会或业务培训会、全体会者,每人次罚款50元,迟到罚10元,早退罚20元,每半年统计一次,中层领导年度累计无故不参加会议次数超过会议总次数的1/3者,以劝告免职处理。全年超过半数以上的,直接予以免职。
会议有记录,内容有落实,虽已安排但无记录者罚款20元,定期检查会议记录,会议不及时落实者罚科室负责人每人次50元。
会议期间,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提倡禁烟,严禁接听拔打手机,每接听拔打一次手机罚款100元。 2、车辆微机管理
职工车辆严格按照医院指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工作区内停放,每发现一辆次给予50元罚款。凡在科室内为电动车充电的,发现或举报核实后,每人次罚100元。
严格微机管理,不经院方允许,擅自更改医疗收费信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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