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创新研究,以培养一批能够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青年人才。
(二)博士基金项目
博士基金项目主要支持已经取得博士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支持其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学科和新兴学科,开展前沿探索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博士基金项目只支持一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自治区基础研究及人才发展规划、优势特色及新兴前沿学科发展状况,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年度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第十六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潜在的应用价值,符合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2、具有积极、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3、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同国内其它单位不重复或有独到之处,三至五年内可望取得科研成果。
4、申请者和参加者具备相应的研究实力及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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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合理可行。 6、符合其所申报项目类型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自治区自然基金的科技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是注册依托单位; (二)具有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中级职务(职称)要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且推荐人不能是项目组成员。 (四)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中对申请人员的要求。 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可以通过该依托单位申请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该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已退休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加人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加人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对于多单位联合申请的基金项目,课题组成员须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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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书》的“项目组主要成员”栏上签名,对人员排序予以确认;合作单位应在“合作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 申请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基金项目限为1项,申请和参加项目数不能超过2项;
(二)作为参加人同年最多不能超过2项; (三)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二十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其他类型项目一般为3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确定研究项目并准备相应材料,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所申请基金项目的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审、基金委审核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正在承担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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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托单位在处罚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已受理的项目申请按学科进行分组,在评审专家库中选择同行专家进行网络评审。
评审专家对于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的,应及时告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便重新选择评审专家。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加人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与自治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关联性; (四)项目实施对自治区人才培养的预期效果;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基金项目的网络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二十七条 网络评审完成后,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络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资助力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超过三分之二网络评审专家同意可进入会议评审。会议评审通过的项目提交自治区基金委审核;其他项目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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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网络评审专家同意直接提交自治区基金委审核。审核后的基金项目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资助的,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不予资助的,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并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依托单位完成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统一将纸质及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书面通知的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三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计划任务书进行审核。核准后的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和结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以备抽查。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基金项目经费的监管力度。对不遵守规定、违反财务制度,造成项目无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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