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不考虑后果的做法,直接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中所相关规定。如在《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2)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3)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其他的剧组的破坏事件:
如1.《大旗英雄传》该剧被指拍摄期间,破坏浙江省仙都风景区内的重点保护文物摩崖石刻。剧组在仙都风景区拍摄期间,用涂料喷涂覆盖石刻字,而摩崖题记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而投资方及剧组相关人士表示:这完全是“无心之失”,拍摄期间当地没有任何机构提及石刻是国家文物。
2.《楚》剧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搭建场景,并在文物本体上进行喷绘。经专家鉴定:剧组对烽燧造成了严重破坏,烽燧墙体遭到不同程度的人为活动的践踏,造成多处墙体表面和内部受到损害。而剧组对烽燧造成的损坏拒不认账,否认其拍摄事实,经调查后对《楚》剧组罚款1万元。
面对着这么多的破坏风景名胜区的事情,我们不能在这样下去了,必须加大对风景区的保护与发展,用规范管理为基础的。只有严格、规范的管理,才能创造一个优美、整洁、安全、舒适的风景区环境,保障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建议:我们应该要切实保护好风景资源和景区生态环境,也要通过科学地开发利用和建设不断优化环境和资源,达到永续利用,促进风景名胜区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景区坚持在开发利用中实施保护,在保护中建设完善,做到保护与开发、保护与发展并举。
总结:
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艰巨、长期、持续、渐进的工作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指导,它既不是一朝一夕式的工作,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而是一项艰巨、长期、持续、渐进的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工作,使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环境管理工作步入自我完善、不断提高、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大大提升了风景区的美誉度和整体形象。
参考文献:
[1].《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12.1
[2].《金华双龙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书》,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科学系,1997,4
[3]. 钱澄. 浅析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J]. 绿色世界,2004,4,46-48 [4].付军.风景区规划[J].北京,气象出版社,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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