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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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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可撤销权合同中的撤销 权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7. 从权利存续期间来看,两者虽然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债权人撤销权中撤销权有5年期限的限制,即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形式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而在可撤销合同中仅有一年期限的限制,没有5年期限的限制。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从客观条件上看,只有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首先,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指一切减少其责任财产或者增加财产负担的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其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其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如果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前,则于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之时,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应当已经知晓债务人当时责任财产的状态,而仍与债务人设定债权债务关系,则表明其自愿承受无法如期实现债权的风险,自然不能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再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的权利应与保障,债务人在财产之上的自由也应予尊重,因此需要在债权人的利益与债务人的自由之间求得平衡,此平衡表现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为条件。

从主观要件上看,为平衡债务人、受益人对自己事务的意思自由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即使债务人实施了害及债权的行为,还要求债务人与受益人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债务人方能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不过,撤销权的行使仅在债务人与受益人实施有偿行为的场合才须具备主观要件,而在债务人与受益人实施无偿行为的场合,则不要求具备主观要件。因为撤销权以财产行为为对象,在无偿行为场合,即使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的行为,也不会造成受益人与债务人的财产损害对于债权人却是有利的,所以在这种场合,具备客观要件即为己足。所谓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行为会害己债权,即债务人知道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无资力的情况。对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不成立,就不成立撤销权,而不论债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从客观条件上看,只有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首先,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指一切减少其责任财产或者增加财产负担的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撤销。

其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其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如果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前,则于债权人的债权产生之时,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应当已经知晓债务人当时责任财产的状态,而仍与债务人设定债权债务关系,则表明其自愿承受无法如期实现债权的风险,自然不能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再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的权利应与保障,债务人在财产之上的自由也应予尊重,因此需要在债权人的利益与债务人的自由之间求得平衡,此平衡表现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为条件。 从主观要件上看,为平衡债务人、受益人对自己事务的意思自由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即使债务人实施了害及债权的行为,还要求债务人与受益人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债务人方能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不过,撤销权的行使仅在债务人与受益人实施有偿行为的场合才须具备主观要件,而在债务人与受益人实施无偿行为的场合,则不要求具备主观要件。因为撤销权以财产行为为对象,在无偿行为场合,即使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的行为,也不会造成受益人与债务人的财产损害对于债权人却是有利的,所以在这种场合,具备客观要件即为己足。所谓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行为会害己债权,即债务人知道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无资力的情况。对债务人是否存在恶意不成立,就不成立撤销权,而不论债务人在行为后是否有害己债权的恶意。债务人之不知是否是出于过失而不知,在所不问。所谓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害己债权人的债权,而不是指受益人自己具有害己债权的恶意。对受益人是否具有恶意的判断时间,应以受益人收益时为准。如果受益人在收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害己债权的,构成受益人的恶意,若不知道,则不构成恶意,其是否是出于过失而不知,不为所问。若收益人嗣后知道的,也不构成恶意。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1.对内效力:对内效力是合同权利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 1) 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2) 在转让合同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

转而发生移转,但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随主权利移转而移转 3)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4) 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做出转让。

2.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时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在合同法上,合同权利的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便可对债务人产生效力,而不必取得其同意。 1) 债务人不能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2) 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3) 债务人所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让可向受让人 主张

4) 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 让人主张抵消 试述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后,对解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这就设计了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对合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即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如果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合同解除前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存在,当事人无须恢复原状。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要求恢复原状完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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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二是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能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没有必要恢复原装的,当事人可以不要求恢复原状;如果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不能要求恢复原状。 2.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责任

是可以并存的。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应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因为在合同解除钱,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就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接触合同均无影响。 提存的效力

提存在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均发生效力。 1.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的关系即归于消灭,债 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也因提存而转移于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 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机关

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物,以防毁损、变质。对不宜保存的,债权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提存机关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3. 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

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后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试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1. 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

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2.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就是所谓的侵权性违约行为。同时违约

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就是所谓的侵权性违约行为。 3. 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

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4. 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

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

5. 根据《合同法》122条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 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试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 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实行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双重归责原则体系;侵

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则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等多种归责原则。 2. 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原则,因为非违约方只需要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

而无须证明违约方具有过错;而在侵权责任中,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应就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3. 责任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备有效的抗辩事由,

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就无侵权责任。

4. 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实现约定

免责条款来免除或限制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侵权责任不能预先排除,当事人不能事先订立免责条款来对侵权责任进行免除或者限制。

5. 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也

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侵权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责任形式与赔偿损失的财产性责任形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 损害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和

精神痛苦的赔偿;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7. 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债务人不履行或不

适当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中,贯彻自己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仅对因自己过错而致他人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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