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张金柱等人纵使是犯了天大的错误,但我们要知道的是,“媒介审判”本身就是一件违法的事情,媒介没有审判的权力,以一种错误去纠正另一种错误决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4,应当交由法律来对他们进行公正的裁决。媒体以主观情绪对案件当事人作出判决,引导舆论,不仅妨碍司法公正,也是媒体素质低、道德缺失的表现。媒介审判扭曲了媒体的监督功能,逾越了传媒与司法的鸿沟,新闻媒体伦理失范,与自身应尽职责和义务背道而驰,不止对案件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也将公众的舆论集中到超出一般公众讨论的界限,是以道德的高标准约束司法审判的极度缺乏道德的行为。新闻媒体这种伦理失范行为决不能恶化。
五.媒体如何避免媒介审判
媒体首先要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报道的用语要符合法律规范,不掺杂感情色彩。其实早在1996年,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其中就有“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做有倾向性的报道”的规定。
其次很重要的一点是报道的节奏要与正常的诉讼程序同步,一般应该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发表评论,而且一定要尊重法律注意权衡利益关系,保证报道和评论的公正、客观,不为案件中的任何一方代言,不要随意批评切忌掺杂个人情感、好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2006年9月12日就说到,“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在信息时代,我们高呼新闻自由,寻求事件真相,但是借着新闻自由的保护伞去越位,用感性去定一个人的罪,这是当今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所以寻求最大化的媒介和司法平衡,对于维护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都是有重大意义的。
【参考文献】
[1] 慕名春.“媒介审判”的机理和对策[J].现代传播半月刊,2005(132):64-66 [2] 陈力丹.不能再搞“媒介审判”[J].新闻界,2013(22):23-26 [3] 张冠楠.“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J].法学,2011(5):14-20
[4] 李连根. 舆论监督要在法律面前摆正自己的位置[N] .北京日报. 2009-6-22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媒介审判(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