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竞赛、考试成绩和证书作为入学条件或者编班依据的;
(二)擅自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拒绝接受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
(三)分设重点校与非重点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四)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劝其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
(六)发生教学事故的;
(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
(八)不按照规定组织教师交流,或者聘用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九)违规收费或未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的; (十)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十一)将学校资产用于风险性投资、作抵押担保,或者擅自出租、出让、改作他用的;
(十二)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 (十三)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本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章程。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规程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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