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邀请招标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3)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即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4)招标人所有制性质或项目性质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
对于非政府、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即招标人及其控股人或主导地位人企业章程或股权结构的有关证明文件;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即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出具的保密函件或要求邀请招标的书面文件。
备注:上述文件资料中,对于“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和“招标人所有制性质或项目性质的证明材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对于其它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四)招标公告发布
1、对于施工招标项目,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公告发布单(施工)》(表3-1)(一式两份);
(2)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对于提前进入招标程序的施工项目,规划意见书如有时应提交);
(3)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2、对于监理招标项目,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公告发布单(监理)》(表3-2)(一式两份); (2)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 (3)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3、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2)上述施工或监理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 备注:上述文件资料中,对于“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意见书”,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对于其它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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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1、初次办理备案手续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4)(一式两份);
(2)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提交两份书面资格预审文件和若干份加盖相关印章和(或)签字的资格预审文件封面)。
2、再次办理备案手续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4)(一式两份);
(2)资格预审文件(可以提交两份书面资格预审文件和若干份加盖相关印章和(或)签字的资格预审文件封面);
(3)上次申办备案手续时经备案审查的资格预审文件稿件。 3、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备案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工作日前对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予以备案。
申办人应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备注:对于上述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六)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或登记 1、对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时
对于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招标项目或招标人拟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确定的资格预审评审日期1个工作日前,办理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手续,确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登记)申请表》(表5-1)(一式两份); (2)《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6)(一式两份)(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评审的);
(3)招标人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即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以及加盖社保管理机构印章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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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的招标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交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关于本单位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或)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加盖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和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证明拟派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书面材料;
(4)招标人拟派代表资格预审评审能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 1)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为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证书;
2)或招标人关于拟派人员作为资格预审评审代表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5)招标人拟派代表身份证; (6)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2、对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登记时
无需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在确定的资格预审评审日期1个工作日前,办理自行聘请的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登记手续,确定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登记)申请表》(表5-1)(一式两份) (2)《资格预审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登记表》(表5-2)(一式两份); (3)《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6)(一式两份)(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评审的);
(4)评审专家资格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 1)市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2)或高级以上职称证书,以及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即工程技术、管理或评标工作方面)证明材料,属于经济方面专家的,应同时提交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5)评审专家身份证;
(6)招标人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即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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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合同,以及加盖社保管理机构印章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的招标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交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关于本单位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或)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加盖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和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证明拟派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书面材料;
(7)招标人拟派代表资格预审评审能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 1)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为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证书;
2)或招标人关于拟派人员作为资格预审评审代表的书面报告(附有关领导批示意见);
(8)招标人拟派代表身份证。 (9)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备注:上述文件资料中,对于“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加盖社保管理机构印章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招标人拟派代表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和“评审专家资格证明材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对于“招标人拟派代表身份证”和“评审专家身份证”,申办人可以提交复印件;对于其它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七)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
1、对于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预审的项目,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一式两份);
(2)《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的,提交表8-1;自行聘请资格预审评审专家的,提交表8-2);
(3)《投标候选人排序表》(表7); (4)《投标报名表》;
(5)资格预审文件领取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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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记录表;
(7)资格预审评审专家名单(对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时); (8)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9)评审专家声明书;
(10)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审记录表、汇总表、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拒绝资格预审申请情况和其它有关情况说明等);
(11)其它资格预审评审资料。
2、对于公开招标且采取资格后审的项目,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一式两份); (2)《投标报名表》。
3、对于邀请招标的项目,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一式两份); (2)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招标时)。
备注:上述文件资料中,对于《投标候选人排序表》和“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对于《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和《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对于其它文件资料,申办人可以提交原件或复印件。
(八)招标文件备案
1、初次办理备案手续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文件备案表》(表10)(一式两份);
(2)招标文件(可以提交两份书面招标文件和若干份加盖相关印章和(或)签字的招标文件封面);
(3)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的证明材料(施工招标、要求工期在一年以内、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应提交)。
2、再次办理备案手续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招标文件备案表》(表10)(一式两份);
(2)招标文件(可以提交两份书面招标文件和若干份加盖相关印章和(或)签字的招标文件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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