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释 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测绘定义) 第三条(测绘性质和各级政府责任) 第四条(测绘管理体制) 第五条(测绘技术原则) 第六条(鼓励测绘科学技术进步) 第七条(外国人来华测绘) 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八条(测绘基准的设立和采用) 第九条(测绘系统的建立和采用) 第十条(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 第三章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基础测绘性质、定义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基础测绘规划和实施)
第十三条 (军事测绘规划和海洋基础测绘规划)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基础测绘成果更新) 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国界线测绘) 第十七条(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第十八条(地籍测绘规划与管理) 第十九条(权属界址线测绘) 第二十条(工程测量和房产测绘)
第二十一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使用) 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
第二十二条 (测绘资质管理和测绘资质条件) 第二十三条(测绘资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测绘活动准则和测绘项目发包承包) 第二十五条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测绘作业证件)
第二十七条(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式样) 第六章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测绘成果汇交)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和保密测绘成果的管理) 第三十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 第三十一条(测绘成果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 第三十三条(地图管理) 第三十四条(测绘成果质量管理) 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和委托保管)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与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保护测量标志的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和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取得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测绘项目发包单位违法发包测绘项目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不汇交测绘成果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测绘单位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地图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测量标志保护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在我国进行测绘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机关)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关于制定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目录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