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的法定人应是大会成员的多数。 秘书处 第29条
1 秘书处应由干事长和管理有害有毒物质基金所需的职员组成。 2 干事长应是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法定代表。 第30条
1 干事长应是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首席管理官员。经大会作出指示,干事长应履行本公约、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内部规则和大会赋予的职责。 2 特别是干事长应:
(a)任命管理有害有毒物质基金所需的人员;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资产得到正确管理; (c)收集本公约规定的到期摊款,同时特别要遵守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d)在处理对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索赔和履行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其它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聘用法律、财务和其它专家的服务;
(e)在有害有毒物质基金内部规则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下,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处理对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索赔,包括在内部规则有此规定时不经大会事先批准对索赔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f)制定并向大会提交每一日历年度的财务报告和预算概算;
(g)经与大会主席协商后,准备和发表有关上一日历年度中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活动的报告;和
(h)制定、收集和分发大会和下属机构的工作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第3l条
在履行其职责时,干事长和由干事长任命的职员和专家不应征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有害有毒物质基金之外的任何主管机关的指示。他们不应从事有损其国际职员地位的任何行动。
就其自身而言,每一当事国应承诺尊重干事长和由干事长任命的职员和专家的责任的完全国际特点,不在履行他们的职责方面向其施加影响。 财 务 第32条
1 每一当事国应承担其大会代表团和其下属机构代表的工资、旅费和其它费用。 2 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运作产生的任何其它费用应由有害有毒物质基金承担。 表 决 第33条
下列规定应适用于大会中的表决: (a)每一成员应有一票;
(b)除第34条另有规定者外,大会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的多数票作出。 (c)需要三分之二多数作出的决定,应由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作出;和
(d)就本条而言, “出席成员”一语系指“在表决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一语系指“出席并投赞成或反对票的成员”。表决时弃权的成员应视为未参加表决。 第34条
大会的下列决定应需要三分之二多数:
(a)根据第l 9条第4款或5款作出的关于中止或恢复分列帐户的运作的决定; (b)根据第22条第2款作出的关于不对某一摊款人采取或继续采取行动的决定; (c)根据第26(d)条任命干事长;
(d)根据第26条(i)项设立下属机构及与设立此种机构有关的事项;和 (e)根据第51条第1款作出的关于本公约应继续有效的决定。 免税和现行规则
第35条
l 有害有毒物质基金、其资产、收入(包括摊款)及履行其第13条第1款中规定之职责所需的其它财产,应在所有当事国中被免除一切直接税。
2 当有害有毒物质基金为实现其第l 3条第1款中所述目的而对开展其公务活动所必需的动产或不动产或服务作巨额购买且其费用包括直接税或销售税时,所有当事国在可能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免除或退还此种关税和捐税的金额。除非符合同意或支持此种免除或退还的当事国政府核准的条件,否则以上述方式得到的货物不应被有价出售或免费赠送。 3 对仅构成公共设施服务费的关税、捐税或手续费不应给予免除。
4 对出于公务用途而由其或为其进口和出口的物品,有害有毒物质基金应享有对关税、捐税和其它有关税款的免除。以此种方式进口的物品,除非符合其入口地国政府同意的条件,否则不应在该国领土中被有偿或无偿转让。
5 向有害有毒物质基金摊款的人员和接收有害有毒物质基金赔偿的受害者和所有人均应遵守他们在其境内应支付税款的国家的财政立法。在此方面他们不享有特别的免除或其它优惠。
6 虽有现行或今后的货币或过户规则,当事国应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许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任何摊款和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任何赔偿的过户和支付。 资料的保密 第36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而提供的有关各摊款人的资料,除仅为使有害有毒物质基金能履行其职责(包括法律诉讼的提起和辩护在内)所必需者外,不应在有害有毒物质基金之外被泄露。 第1V章 索赔和诉讼 诉讼限制 第37条
l 除非在从受到损害的人员得悉或理应得悉损害及所有人的身份之日起算的三年内按本条提起了诉讼,否则第11章规定的求偿权应丧失。
2 除非在从受到损害的人员得悉或理应得悉损害之日起算的三年内根据本条提起了诉讼或按第39条第7款作出了通知,否则第Ⅲ章规定的求偿权应丧失。
3 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在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超过十年时提起诉讼。 4 如果事故系由一系列事故构成,则第3款中所述的十年期限应从事故系列的最后一次事故起算。
对向所有人的诉讼的管辖权 第38条
l 如果事故在一个或多个当事国的领土(包括领海或第3条(b)项中所述区域)中造成损害,或在此种领土(包括领海或此种区域)中采取了旨在防止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害的预防措施,则仅可在此种当事国的法院中向所有人或为所有人的责任提供经济担保的其他人员提起赔偿诉讼。
2 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害完全在任何国家的领土(包括领海)之外,并且第3条(c)项列出的关于应用本公约的条件得到满足或采取了旨在防止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害的预防措施,则仅可在下列当事国的法院中向所有人或为所有人的责任提供经济担保的其他人员提起赔偿诉讼:
(a)船舶在其境内登记的当事国,或对于未登记的船舶,船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当事国;或
(b)所有人的常住地或主要营业地在其境内的当事国;或 (c)按第9条第3款在其境内设立基金的当事国。
3 应对根据第1款或2款提起的任何诉讼向被告人作出合理通知。 4 每一当事国应确保其法院具有受理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诉讼的管辖权。
5 在所有人或保险商或提供经济担保的其他人员按第12条设立了第9条规定的基金后,此种基金的设立地国的法院应具有对与基金的分摊和分配有关的所有事项作出判决的专属管辖权。
对向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诉讼和有害有毒物质基金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 第39条
1 以本条下文中的规定为准,为第14条规定的赔偿向有害有毒物质基金提起的任何诉讼,仅可在根据第38条向对有关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的所有人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在所有人负有责任时则应由其主管的当事国法院提起。
2 在未能查明运输造成损害的有害有毒物质的船舶时,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对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起诉,但细节上可作必要修改。
3 每一当事国应确保其法院对受理第1款中所述的对有害有毒物质基金的起诉具有管辖权。
4 如果对所有人或所有人的担保人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已在某一法院提起,则此种法院应对因同一损害为第14条规定的赔偿而向有害有毒物质提起的任何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 5 每一当事国应确保有害有毒物质基金有权作为一方介入按本公约在该国主管法院向所有人或所有人的担保人提起的法律诉讼。
6 除第7款另有规定者外,有害有毒物质基金不受其未作为一方的诉讼判决或裁定或其未作为一方的任何决定的约束。
7 在不影响第5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在一当事国的主管法院中向所有人或所有人的担保人提起了本公约规定的损害赔偿诉讼,则该诉讼的每一方应有权根据该国的国家法律将诉讼通知有害有毒物质基金。如果按照受理法院的法律所要求的手续作出了此种通知,并且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使有害有毒物质基金实际上能够作为一方有效介入诉讼,则法院在此种诉讼中作出的任何判决在裁判地国成为最终和有执行力的判决后,即使有害有毒物质基金未在实际上介入诉讼,在有害有毒物质基金对诉讼中的事实和结论可能无异议的范围内,对有害有毒物质基金亦成为有约束力的。 承认和执行 第40条
1 具有第38条规定的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如在原判决地国具有执行力而无需再作普通形式的复查,则应在任何当事国中得到承认,除非: (a)判决是以欺诈而取得;或
(b)被告人未得到合理通知和没有公正机会陈述案情。
2 根据第1条被承认的判决,一经该国要求的手续得到符合,便应在每一当事国具有执行力。手续不应允许对案情作出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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