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仅运输包装形式的有害有毒物质;和 (c)当其从事该国港口或设施间航行时。
2 如果两个相邻国家议定:当第l款(a)和(b)项中规定船舶在这些国家的港口或设施间航行时本公约也不适用,则有关国家可以声明,按第1款声明的本公约所不适用的船舶也包括本款所述船舶。
3 根据第l款或2款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随时撤销此种声明。
4 应向秘书长交存根据第1或2款作出的声明和根据第3款作出的撤销声明,秘书长在本公约生效后应将其通知干事长。
5 如果一国根据第l款或2款作出声明并且未予撤销,则该款所述船舶运输的有毒有害物质,就第l8条、20条、2l条(5)款和43条的适用而言,不应被视为摊款货物。 6 在下列情况下,对按根据第1或2款所作声明本公约不适用的船舶运输的物质造成的损害,有害有毒物质基金不负责支付赔偿:
(a)第l条6款(a)、(b)或(c)项定义的损害系在下述地方造成:
(i)做出声明的国家的领土(包括领海)或者根据第2款做出声明的相邻国家的任一国的领土(包括领海);或
(ii) (i)中所述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或其第3条(b)项中所述区域; (b)损害包括为防止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 当事国的义务 第6条
每一当事国应确保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并根据其法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做出其认为必要的处罚,以有效履行任何此种义务。 第II章 责 任 所有人责任 第7条
1 除第2款和3款中规定者外,事故发生时的所有人应对船舶海上运输的任何有害有毒物质造成的损害负责,但是如果事故系由具有同一起源的一系列事故构成的,则责任应由发生第一个此种事故时的所有人承担。
2 如果所有人作出下列证明,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a)损害系由战争、敌对、内战、暴动行为或由特殊、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造成;或
(b)损害完全系由第三方故意造成损害的行动或不为造成;或
(c)损害完全系由负责维护灯塔或其它助航设备的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它错误行为造成;或
(d)托运人或任何其他人员没有提供所运物质的危害性和毒性的信息从而: (i) 造成完全或部分的损害;或 (ii) 使所有人无法按第12条取得保险;
但以所有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均不知道或合情理地不会知道所运物质的危害性和毒性为条件。
3 如果所有人证明损害全部或部分地系由蒙受损害的人员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造成,或由此种人员的疏忽造成,则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所有人对此种人员的责任。 4 除非按照本公约,否则不应向所有人提出任何损害索赔。
5 以第6款为准,不可向下列人员提出本公约或非本公约规定的损害索赔: (a)所有人的雇员或代理人或船员;
(b)引航员或为船舶提供服务但非属船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c)船舶的任何租赁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定义,包括光船租赁人)、管理人或经营人; (d)经所有人同意或按主管公共当局的指示进行救助作业的任何人员; (e)采取防止措施的任何人员;和
(f)第(c)、(d)和(e)项中所述人员的雇员或代理人;
除非损坏系由故意造成此种损害或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却毫不在意的个人行为或不为造成。
6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不应损害所有人对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造成损害的物质的托运人或接收人或第5款中指出的人员)的任何现有追索权。 涉及两艘或更多船舶的事故 第8条
1 凡当损害系由涉及装有有害有毒物质的两艘或更多船舶的事故造成时,除非根据第7条被免除责任,每一所有人均应对损害负责。对无法合理区分的所有此种损害,这些所有人应负连带责任。
2 但所有人应有权享有第9条规定的适用其每一方的责任限额。
3 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损害某一所有人对任何其他所有人的任何迫索权。 责任限制 第9条
1 船舶所有人应有权根据本公约将其对任何一次事故的责任限制为按下述计算的累计金额:
(a)不超过2,000吨位的船舶:1千万计算单位;和
(b)对超过该吨位的船舶,在(a)项中所述金额上加上下列金额: 从2,001至50,000吨位的每一吨:1,500计算单位; 超过50,000吨位的每一吨:360计算单位; 但该累计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1亿计算单位。
2 如经证明,损害系由所有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毫不在意的个人行为或不为造成的,则所有人无权享有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
3 为享有第1款规定的限制,所有人应在根据第38条在其境内提起诉讼的任一当事国的法院或其它主管当局或者,如果没有提起诉讼,在根据第38条能够在其境内提起诉讼的任一当事国的任何法院或其它主管当局,设立一个总额为按第1款确定的责任限额的基金。
设立该基金的方式可以是交存该金额,也可以是提交根据基金设立当事国的法律可予接受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认为足够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
4 以第11条的规定为准,该基金应按索赔人被确认的索赔金额的比例在索赔人之间分配。
5 如果在基金分配前所有人或所有人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或向所有人提供保险或其它经济担保的任何人员已为事故导致的损害支付了赔偿金,则此种人应在其已付金额的范围内通过代位取得已被如此赔偿的人根据本公约可享有的权利。
6 第5款中规定的代位权,也可由该款所述者外的其他人就其已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额加以行使,但仅在根据适用的国内法律此种代位被允许的范围内。
7 如果所有人或其他人证实他们仅能在一较晚日期全部或部分地支付任何此种如在基金分配前支付便可根据第5或6款对该金额享有代位权,则基金设立地国的法院或其它主管当局可指令将一笔足够金额留出,以使此种人员能在此种较晚日期行使对基金的索赔。 8 对合理产生的费用或对所有人为预防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害而合理自动作出的牺牲的索赔,应与对基金的其它索赔具有同样地位。
9 (a)第1款中所述金额应按在第3款所述基金设立之日该货币相对于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折算成国家货币。就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缔约国而言,其国家货币相对于特别提款权的价值应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上述日期在其营业和交易中应用的现行定值方法计算。就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缔约国而言,其国家货币相对于特别提款权的价值应按该国家确定的方法计算。
(b)但是,当事国如系非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且其法律不允许应用第9款(a)项的规定,可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候声明,第9款(a)项中所述计算单位等于15金法郎。本款所述金法郎相当于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六十五点五毫克。应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将金法郎折算为国家货币。
(c)第9款(a)项末句中所述的计算和第9款(b)项中所述的折算应以当事国的国家货币尽可能表示出与应用第9款(a)项前两句所得到的第1款金额的相同真实价值。当事国在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件时,或每当计算方法或折算结果有改变时,应视情将按第9款(a)项确定的计算方法或第9款(b)项的折算结果通知秘书长。
10 就本条而言,船舶吨位应为按《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件I中所载吨位丈量规则计算的总吨位。
1l 保险人或提供经济担保的其他人员应有权按本条设立基金,其条件和效力应与所有人设立基金者相同。即使根据第2款的规定所有人无权享有责任限制亦可设立此种基金,但在此种情况下,基金的设立不应损害向所有人提出索赔的任何人员的权利。 第1 0条
1 当所有人在事故后按第9条设立了基金并有权对责任作出限制时:
(a)对该事故的损害有索赔权的任何人员无权因此种索赔向所有人的任何其它财产使行任何权利;和
(b)任何当事国的法院或其它主管当局应下令释放因该事故的损害索赔而被扣留的、属于所有人的任何船舶或财产,并应释放为避免此种扣留而提供的任何保释金或其它担保。 2 上述规定应仅在索赔人具有向管理该基金的法院提出索赔的权利并且该基金可向该索赔实际提供时适用。 死亡和损伤 第11条
死亡或人身损伤的索赔,除非其累计金额达到超过按第9条1款确定的总额的三分之二的程度,否则应优先于其它索赔。 所有人的强制保险 第12条
1 在一当事国中登记并实际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船舶的所有人,须对按适用第9条1款中所述责任限额确定的金额进行保险或取得其它经济担保,如银行或类似金融机构的担保,以担保本公约规定的损害责任。
2 当事国有关当局确定第1款的要求已得到符合后,应向每一船舶颁发一份强制保险证书,证明保险或其它经济担保按本公约的规定是有效的。对于在当事国中登记的船舶,应由船舶登记国的有关当局颁发或签证此种强制保险证书;对于不在当事国中登记的船舶,可由任何当事国的有关当局颁发或签证此种证书。该强制保险证书应采用附件I中所列范本的格式并载有下列详细资料。
(a)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和登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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