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11]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实施。2011年1月1日后新申报的建设用地,涉及征收集体耕地、园地的补偿按此标准 执行。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房字〔2001〕500号)中表注一、表注三随之调整。
请各地认真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牧民权益。
《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耕地补偿计算基数表
等别 补偿基数(元/亩) 说 明 一等耕地 1500 二等耕地 800 三等耕地 600 1.本表标准适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耕地。2.种植特种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园的年产值应高于本表一等耕地标准;棉花地最高不得超过1.5倍;果园地最高不得超过2.0倍;蔬菜地最高不得超过3.0倍;葡萄地最高不得超过4.0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测算。
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表
人均耕地(亩) 3.0亩以上 2.0-3.0 1.0-2.0 1.0亩以下 安置补助费倍数 12-13 14-16 17-20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30倍
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基数的20倍。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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