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答案】ABC
【解析】小汽车、高档手表和游艇,没有扣税规定。 13.
【答案】AD 【解析】(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8×2×30%=46.8(万元)。(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中,甲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香水的不含税价格(37.44÷1.17=32万元)高于受托方乙企业的计税价格(78×2×20%=31.2万元),所以需要征收消费税。(3)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香水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在计算缴纳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时准予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委托加工收回香水已纳的消费税。(4)甲企业10月份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300×30%+37.44÷(1+17%)×30%-46.8=52.8(万元)。 14.
【答案】BC
【解析】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25+25×50%)÷(1-30%)×30%=16.07(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25+25×50%)÷(1-30%)×17%=9.11(万元)。 15.
【答案】ACD 【解析】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16.
【答案】AB
【解析】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17.
【答案】ABCD
【解析】上述选项均征收消费税。
三、计算问答题 【答案及解析】
(1)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8+8×30%)÷(1-5%)×17%=1.86(万元) 应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8+8×30%)÷(1-5%)×5%=0.55(万元)
甲地板厂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1.86+0.55=2.41(万元)。 (2)准予抵扣的实木地板已纳消费税=(8+8×30%)÷(1-5%)×5%×20%+5×5%×70%=0.28(万元)
采取赊销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业务(2)、业务(3)应缴纳实木地板B的消费税=32×5%+150×5%-0.28=8.82(万元) 业务(4):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的,按照最高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应缴纳实木地板C的消费税=200×5%=10(万元) 业务(5):应缴纳消费税=(90+90×5%)÷(1-5%)×5%=4.97(万元) 甲地板厂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8.82+10+4.97=23.79(万元)。
四、综合题 1.
【答案及解析】
(1)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450×20×10%=900(元)。 (2)准予抵扣的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的已纳消费税=(17200+23600+1040)×90%×10%=3765.6(元)
甲企业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10000÷2×(2+5)×10%+22932÷(1+17%)×10%-3765.6=1694.4(元)。 2.
【答案及解析】
(1)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关税=30000×50%=15000(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30000+15000)÷(1-30%)×30%=19285.71(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30000+15000+19285.71)×17%=10928.57(元) 甲企业应缴纳的进口环节税金合计=15000+19285.71+10928.57=45214.28(元)。 (2)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8000+7500)÷(1-30%)×30%=10928.57(元)。 (3)受托方计税价格=(18000+7500)÷(1-30%)=36428.57(元)>2万元,所以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指甲油对外销售的,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消费品发出的当天。
甲企业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140400÷(1+17%)×30%-19285.71×50%+2400÷8×(8+2)×30%=27257.15(元)。 (4) 业务(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可以抵减的金额=3000+510=3510(元) 业务(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15000+19285.71)×17%=10928.57(元) 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40400÷(1+17%)×17%=20400(元) 业务(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7500×17%=1275(元) 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3400(元) 业务(4):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400÷8×(8+2)×17%=510(元) 甲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20400+3400+510-10928.57-1275)-3510=859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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