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饮用水的科学体系。理不辩不明。从总体上说,生产商之间关于产品质量的争论对社会发展是有好处的,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但是,为了避免出现诋毁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争论应当注意证据。
除了“农夫山泉”对比广告的案例,1997年发生的“南京反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也是一个关于对比广告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生产加佳牌合成洗衣粉的金陵烷基苯厂状告生产“皂福”天然肥皂粉的大丹宜化厂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被告在报刊上发布的间接对比广告中声称,含磷(聚磷酸钠)、含苯(烷基苯磺酸纳)、含荧光增白剂的洗衣粉污染环境,危害健康。原告认为,这个广告损害了加佳牌洗衣粉的声誉,并由此使该厂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则反驳说,上述种类洗衣粉存在的问题,已为环境保护学和医学研究的科学文献所证明,而且世界发达国家以及中国某些地方政府已经或正在采取相应的措施。
案例4、商业侵权:剽窃他人竞争优势 案例一:利用职便盗取商业秘密
2005年4月27日,鼓楼区工商局接到福州瑞腾达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下称瑞腾达公司)的投诉,对沈盛彬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立案调查。
沈盛彬原为公司员工,在瑞腾达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使用和保管公司的海外客户资料。根据公司的保密制度及他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合同,这些客户资料属商业机密。但沈盛彬利用职权之便,于2005年2月4日至2005年4月29日期间,私下与资料中的五家境外客户发生电脑还原卡的贸易往来,经营额折合人民币约255251元,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调查人员取得确凿证据后,认定沈盛彬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责令他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二:利用互联网进行商标侵权
2004年12月20日,安溪县历山茶叶有限公司负责人持该公司所有的“飘韵”注册商标证到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举报,称在互联网上有一网址为httP:www.xy998.com的网站,其主页标有“飘韵”注册商标及“中国安溪馨园茶业铁观音专卖,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里亭茶叶批发市场跃进路11号店”等字样。该网址当事人侵犯了“飘韵”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晋安区工商局立即对跃进路11号的福州茶叶批发市场安溪清韵茶行进行了检查,查实该茶行经营者苏新进确有网上商标侵权行为,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处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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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1月28日,泉州市洛江区工商局接举报后,对泉州洛江新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2005年1月6日成立后即开始生产11种品牌的妇用卫生巾,其中“阳光护士”、“现代美”两款产品的名称与他人注册的使用商品相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并处1000元的罚款。
案件分析:
商业侵权指经营者剽窃他人的竞争优势,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以为其产品为知名商品,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故意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当事人将他人注册商标换成自己的公司名称及地址。
案例5、限制竞争:利用垄断地位排挤他人 案例一:诱使顾客兑换会员卡
2005年5月1日,新罗区工商局接到龙岩市数家医药商场的联名投诉,称龙岩市新罗区紫金医药健康商场利用不正当方法诱使其他医药商场的会员将会员卡兑换成该商场的会员卡,严重干扰了其他商场的经营活动,阻碍了其他商场已与客户建立起来的业务关系。紫金医药健康商场于2005年4月30日开始,在其商场搞“五一”大放价、降价、赠送、优惠大酬宾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凭任何医药超市的会员卡可免费兑换紫金会员卡一张,并赠送生金源一袋”。至5月1日止,该商场已向消费者兑换了其他医药商场的会员卡7张。
根据我省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例,紫金医药健康商场的行为属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新罗区工商局依法作出责令其停止上述行为,并处10000元罚款的决定。
案例二:公共交通公司擅自提价
2005年6月8日以来,宁德市工商局12315台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福鼎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从福鼎至点头、福鼎至柘荣的车费乱涨价。福鼎市工商局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查证。福鼎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一些公交车自2005年开始,在未经市物价局批准的情况下,对乘坐超过3站(含3站)的消费者,采取补票或强制下车等办法,擅自提高一些公交线路的公交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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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听证程序,宁德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乘客,采取拒绝、中断服务或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0号《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分析:
商场消费会员制是一种商业企业的营销模式,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正当手段。消费者持会员卡在发卡的商场内消费,商场给予一定点数的折扣优惠,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与其建立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以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商场在建立会员制度过程中是有成本投入的(包括会员卡的制作,会员信息的采集、保存,会员消费的折扣优惠等),因此,商场在会员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相对稳定的消费群,是商场的有利资源。
新罗区紫金医药健康商场为了增加其商场的会员人数以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利用人们的趋利性,诱使其他医药商场的会员将会员卡兑换成该商场的会员卡,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其他同业商场的客源并降低其交易机会。其结果已对其他商场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干扰,破坏了其他同业商场的有利资源,阻碍了其他同业商场与客户建立起来的业务关系,造成其他同业商场潜在的和可预测的经济利益均受到损害的后果。
限制竞争包括: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但有些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案例6、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的“暗流”
案例:
2005年5月,厦门市思明区工商局对厦门市秦俑艺术展览有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05年5月1日起在思明区鼓浪屿三明路1-1号销售秦俑展览门票时,在账外暗中给予导游回扣。门票票面金额为15元/人,导游带游客买票后,公司直接给导游每张门票5元的现金回扣。该回扣没有入账,也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思明区工商局查获了当事人上述行为的一系列证据。
工商部门认为,厦门市秦俑艺术展览有限公司违反了《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的是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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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的竞争秩序,也强烈危害了社会风气,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已成为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热点。
本案中提到的“回扣”通常被称为商业贿赂的“小名”。“回扣”现象涵盖的经济领域越来越广,比如酒楼给出租车司机拉客的回扣、供应商给超市采购人员的回扣,还有如今社会反应强烈的医药回扣等。与佣金或折扣不同,回扣通过暗中给予对方好处,获取本不属于自己的交易机会,破坏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市场交易行为,干扰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市场相关产品价格的不正常浮动。
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抑制贿赂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为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私下交易,且多为账外支付,很难取证。与此同时,商业贿赂已经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形式也纷繁多样,使得认定和查处往往难以下手。所以,总体来看,目前反商业贿赂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案例7、弄虚作假:违背诚信经营原则 案例:销售假红木家具
2004年12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惠安县工商局对关伟纯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红木家具及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案立案调查。
2004年10月,关伟纯从广东购得一批实木沙发出售,他标明品名为“花利大战国”的一套木沙发为“红木沙发,市场价13800元,特惠价8800元”。该套沙发贴有产品合格证和价格标签,标有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标明木质为花梨木。为推销商品,关伟纯还委托惠安县焦点广告公司印制有上述内容的广告30000份,通过摆放、散放等形式广为宣传。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18107-2000《红木》国家标准规定,5属8类木材的心材制作的家具属于真正的红木家具,且在商贸活动中必须标明该木材隶属的类别、树种拉丁名、通用商品名及产地。经查,“花利大战国”的木沙发实际用材为南非产红花梨木,不属《红木》国家标准规定的5属8类木材,因此,“花利大战国”木沙发并非红木家具。
关伟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成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其停止上述行为并通过告示形式消除不良影响、没收“花梨大战国”木沙发,并处累计14500元罚款。
案例分析: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弄虚作假,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伪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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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日期,作虚假质量表示等,往往使消费者买时兴致勃勃,买后大失所望。同时,这种行为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8、违规奖售:诱导消费的“陷阱” 案例一:最高奖金额超5000元
2005年5月9日,龙海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龙海移动公司的“短信QQ靓号,魅力无限”有奖活动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经查,这次有奖活动的主体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4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通过龙海移动公司的信息平台发布广告,销售该公司的QQ号,最高奖奖品为索尼DCR-HC85E摄像机一台。经过权威部门的价格鉴定,该摄像机市场价为7100元。
龙海市工商局认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二:欺骗性有奖销售
2005年6月9日,连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庙前镇个体工商户江杰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销的银城啤酒(铁骑士),涉嫌采用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立刻扣押其库存并立案调查。
江杰经销的银城啤酒外包装箱和酒瓶标签标注有“壹个标有金质纪念章的有奖瓶盖=铁骑士金质纪念章壹枚,壹个标有壹圆的有奖瓶盖=人民币现金壹圆,壹个标有伍角的有奖瓶盖=人民币现金伍角”等字样。原来,江杰是银城啤酒在连城县的总经销商,为了便于销售,他主动要求厂家提供这样的标注,实际箱内未设任何奖项,开盖后瓶盖标注的字样均为“谢谢您”。
江杰通过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进行盈利,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连城县工商局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有奖销售是企业的竞争手段之一,法律允许企业采取有奖销售的形式进行促销,但是采取抽奖式的奖品数额不得超过5000元。因为如果奖品数额巨大,会诱导消费者产生不正当的消费行为,纯粹为了中奖而买产品,不是为了产品本身,偏离了消费的初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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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知识点
一、知识产权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具体解释】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
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指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两大部分:①工业产权,由发现权、发明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组成,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专利技术以及商标、服务标志、名称、产地标志等;②著作权,郎版权,内容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艺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下面只指出工业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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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把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不妥当的。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日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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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回顾 2001年:今天创造未来 2002年:鼓励创新
2003年:知识产权与我们息息相关 2004年:鼓励创造
2005年:思考、想象、创造 2006年:知识产权——始于构思 2007年:鼓励创新 二、时效和地域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专利权的有限性 ,专利权的有限性也是被告为自己辩护的有力理由,比如有: 保护期已满的专利,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
专利的地域性:专利仅在国外授权而未在中国授权,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 被视撤或提前终止保护期的专利;
此外,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即:如果能证实自己早在两年前就开始实施了该专利,并且当时对方得知或应当得知这一情况,则对方由于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了诉讼权。
专利权的地域性规定
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二 专利:在不同的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该条规定了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在外国取得的专利权,仅在该外国拥有专利权。
在我国只保护获得中国专利权的专利,一项外国专利权在中国境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然也就不可能出现在中国境内侵犯外国专利权的问题。由我国企业有些同志不懂专利的基本常识,因而曾经发生过在引进国外技术时,在合同中对方要求支付外国专利使用费而我方欣然应允的情况。外国专利技术内容要想在中国受保护,该专利申请人就必须把这同一项技术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向中国提出申请并获得中国专利权。
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1、广州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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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全国整规办、工商总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名称侵权案进行了现场督办。
广州市雅诗兰黛化妆品有限公司是在广州登记注册的一家民营企业,成立于2000年8月,主要经营化妆品、美容美发产品。该公司把已经在我国合法登记注册的国际品牌“雅诗兰黛”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主体部分,并生产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外方对此反映强烈。联合工作组与广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其所在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宣传资料上有明显的“雅诗兰黛”字样及“公司依托国际知名品牌”、“让我们看到一个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落地、生根、发芽”等文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动机十分明显。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涉嫌侵权的商品标识和虚假宣传品12170份。
广州市工商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删除产品标识和宣传材料上的“雅诗兰黛”字样并不得以任何相近似的中文名字来代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此前,该公司于2001年10月、11月、2002年5月、2003年10月分别因涉嫌仿冒雅诗兰黛公司产品的侵权行为受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2004年12月,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制售假冒“东芝”等品牌电池案,捣毁一个特大制造假电池窝点,抓获制假人员20多名,查获制假工具及假电池折合人民币200多万元。
3.2005年1月,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尤福顺等生产假冒“吉列”刀片商标案,查获假冒“吉列锋速3”刀头50箱,摧毁了这个从事制假活动1年多、制售假冒“吉列”产品65万盒的犯罪团伙,案值3000万元,抓获俄罗斯籍犯罪嫌疑人吐尔克?哈拉夫(KHALAF TURKI)。
4.2005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侦办赵维伦等制售假冒“丰田”等汽车零配件案,缴获假冒“丰田”、“尼桑”等品牌的汽车零配件价值约1000万元,案值2000万元,抓获赵维伦等3名台湾籍犯罪嫌疑人。
5、2005年3月,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经侦队侦办张建党制售假冒“莲花”牌味精案,打掉一个制售假冒“莲花” 牌味精的犯罪团伙,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4名,收缴制假原料21吨,成品味精452箱,假商标标识21余万套。
6、2005年1月,广西自治区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区分局侦办张桂生等制售假冒“脑白金”、“黄金搭档”案,查获假脑白金208箱、假黄金搭档190箱,缴获制造假脑白金、黄金搭档使用的泡沫盒、纸箱、内外包装商标一批,涉案金额6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桂生、黄爱斌、黎玉荣已被批准逮捕。
7、2004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假冒“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案,查扣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驰名商标运动鞋2100余箱计2.6万余双,案值5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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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活动的一些典型特征。
第一,侵犯名牌商标专用权案件突出,涉案金额增大。由于假冒名牌产品投入成本低、获利巨大,制售假冒 “阿迪达斯”、“耐克”、“五粮液”、“中华”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品案件十分突出。这50起案件案值几乎全部在百万元以上,特别是上海公安机关侦办的赵维伦等人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案、河南省公安机关侦办的假冒“仲景”注册商标药品案、江苏省公安机关侦办的假冒“香乃尔”等化妆品案,案值均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第二,常与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活动纠合在一起,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例如黑龙江省海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特大制售伪劣奶粉案,王明山等人制售伪劣奶粉达320吨,涉及全国8个省、19个市、8个县,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破获的商文彬等人销售假冒“丰两优一号”稻种案件,缴获假稻种3000余公斤,如果不及时破获这一案件,其后果可能造成上万户农民一年的劳动付诸东流,颗粒无收。
第三,涉及面广,专业化、科技化趋势日渐明显。侵权犯罪分子在实施侵权犯罪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越来越先进,制假水平越来越高,犯罪手段呈专业化、科技化方向发展。例如,2004年11月,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假冒美国思科公司电子元件案,捣毁制假窝点、仓库11处,查获假冒电子元件1万余件,假商标标识、包装等20万件,案值2000万元。
第四,跨国(境)犯罪较为突出。在“山鹰”行动中,公安机关发现多名英国、俄罗斯、巴基斯坦、黎巴嫩等国家的不法分子在我国组织策划或者参与制假贩假犯罪活动。如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9.28”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英籍犯罪嫌疑人苏拉杰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内不法分子发送假订单,并多次潜入我国境内向不法分子提供样品并实地指导生产假冒妮维雅等知名化妆品及商标标识85万件,案值500余万元,并将这些假冒品销售到世界各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第五,犯罪手法隐蔽、狡猾。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此类犯罪活动已经很少在“小作坊”中进行,而是采用“化整为零”、“异地装配仓储”、“遥控指挥”等手法逃避打击,并威胁工人不得打探、泄露任何有关造假活动的情况,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在浙江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的尤福顺犯罪团伙制售假冒“吉列”剃须刀案中,尤福顺等人在宁波慈溪市委托他人刻制制假模具,在鄞州区生产包装盒,从上海购进假冒的剃须刀刀片,后由尤福顺本人及其公司制成剃须刀刀头交给蔡海良、李则祥等人在台州包装成“吉列锋速3”刀头,最后运往义乌向各地销售。正是通过这种“异地装配仓储”的手法掩盖其制假售假的犯罪事实,尤福顺犯罪团伙在1年多的时间内,制售假冒“吉列”剃须刀成品达65万盒、半成品达55万盒。浙江省公安机关经过半年多的缜密侦查,彻底查明其全部犯罪事实,一举将整个犯罪组织和网络彻底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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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7日,当地时间14号下午2点,北京时间14号晚9点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判决欧凯公司在德国停止使用王致和商标,以及撤消其抢注的王致和商标,王致和集团胜诉。
去年3月,王致和腐乳、调味品、销售服务三类商标被一家名为“欧凯”的德国公司注册。据了解,我国有不少老字号品牌如“狗不理”、“北京同仁堂”等商标在国外遭到抢注,不仅影响了老字号的声誉,也给企业走出国门设置了贸易壁垒。这次“王致和”商标抢注案一审胜诉是中华老字号首次在海外维权获得胜利。
商标境外遭抢注每年发生100多起如果说王军在国内抢注了与LV商标相关的图形作为专利是想钻空子搭顺风车,那么国外企业在他国抢注我国知名企业的商标可能就是为了封锁中国企业进入他国市场和自己分羹了。1995年,青岛亨达集团花费30万元人民币将自己打造的、但被别人持有的“亨达”注册商标赎回。前年,青岛海信集团更是历时6年,最终以50万欧元将被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注册的“HiSense”商标赎回。中华老字号“王致和”、“狗不理”、“北京同仁堂”等商标也曾在国外遭到抢注。
天津狗不理集团终于与日方“狗不理”商标注册人办理了友好转让手续,“狗不理”商标自1997年被一家日本公司抢注,漂泊10年之后终于“回家”,日本有关方面也将正式核准天津狗不理集团是“狗不理”商标在日本的权利人。
据悉,近年来企业商标被抢注现象不断加剧。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康佳在美国、海信在德国、科龙在新加坡等相继遭遇了商标被抢注的命运。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在去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注册,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比率则高达76%。
日本松下公司的“National”商标,虽然在日本早已家喻户晓,但是由于该商标在美国被他人抢注,松下公司只好变更商标,在日本国内继续使用“National”商标,而在国外创设了“Panasonic”的新商标。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曾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有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有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每年我国商标特别是一些知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领域。
四、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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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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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娶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娶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以列举方式禁止经营者从事三类有奖销售行为。《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13条加以细化,禁止以下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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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一、相关案例
案例1、损害他人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 某市A、B两家大商场,都处于闹市区。近时期来,由于A商场经营有方,货真价实, 价廉物美,颇受顾客欢迎,A商场销售额直线上升。而处于A商场对面的B商场顾客很少光顾, 效益欠佳。随着一段时间的推移,在本市报纸上的读者来信中登有一些消费者到A商场购物 遭到服务员的冷遇,还有一些消费者反映,在A商场买到了假货,退换都不允许等等。于是A 商场效益受损,B商场顾客盈门。为此A商场经理专门到报社查询这些读者来信,准备让职工 亲自登门道歉以避免更大的影响。当将这些读者的来信地址一一查出后,发现其中绝大部分的消费者来信地址都是B商场职工的地址。A商场经理非常气愤,找到了B商场的这些职工, 当问及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时,B商场职工回答这些做法都是他们的经理让做的。A商场经理告到法院,要求B商场经理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挽回损失、消除影响,赔偿因此而遭受的经 济损失。
[问题] 本案中B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案与分析] 法院经过调查核实,认为B商场的这些做法客观上损害了A商场的商业信 誉、商品信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散布虚假事实,不得捏造, 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 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攻讦A商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场的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立即公开向A商场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 偿A商场的经济损失。
案例2、
某省于1998年元旦开通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该有线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推出了集娱乐,休闲,广告抽奖为一体的“缤纷时刻”栏目,开展“日日送奖,月月送礼”活动,每天向观众出一道简单的问题,猜对的观众通过抽奖即可获得每日送出的一台VCD或者一部摩托罗拉手机,每月还送出一个超过10万元的大奖即一套公寓。此举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另外,该省还拥有多家电视台,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该有线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招揽广告客户。
分析: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吸引更多广告客户(即赚取更多广告利润),电视台需提高节目收视率。为此,该电视台就运用了答题抽大奖的活动来吸引观众的注意和参与行为,“推销”自己的节目。实质上是有奖销售的一种特殊形式。
作为一项创利手段,这一行为本身是可取的。若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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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作为一种以抽奖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的周奖项奖额高达10多万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额超过5千元。
案例3、
农夫山泉是中国水行业中排名第三的大企业。2000年5月,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发了一个广告。在这个广告中,农夫山泉使用“农夫牌”天然水和“农夫牌”纯净水作了对比,方式是通过老师用这两种水养水仙的试验后,学生得出了该喝什么水的结论。该公司在1999年也拍过纯净水和矿泉水的对比广告。广告表达的意思是:被污染的水虽然可以提纯净水,但水质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这就像一件白衬衣弄脏以后,很难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在这个广告中,农夫山泉还宣布将停止生产纯净水,因为纯净水对健康无益。
这些广告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引得消费者面对纯净水和矿泉水举棋不定,许多生产纯净水的厂家更是口诛笔伐“农夫山泉”,说该公司是有意贬低纯净水的品质,诋毁竞争对手,从而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农夫山泉”的上述两个广告明显都是对比广告。对比广告是指任何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提及到竞争者,或者提及到竞争者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对比广告又分为直接的对比广告和间接的对比广告。直接的对比广告是指直接提及到竞争企业的名称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则仅仅是提及到竞争性产品的范围。如果有人在广告中声称,他的产品比XX的产品好,质量高,价格便宜,但事实上这个广告的内容完全是虚假的,这种对比行为明显就是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而且,这种贬低竞争对手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广告法》第12条。然而,如果这个对比广告的内容是真实的,即广告主的产品的确比XX的产品好,质量高,价格便宜,这种对比广告是否可以认定为是正当的竞争,各国法律则有不同的规定。真实的对比广告的复杂性在于,一方面,任何一个真实的对比广告都可能一定程度上损害某些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禁止真实的对比广告,这又不符合民主国家中的“言论自由”原则。特别是考虑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有些产品或者服务的确存在着损害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危险,其他生产厂家通过对比广告揭露这些产品和服务,就不仅是正当的行为,而是还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现在世界各国大多容许对比广告。
如果农夫山泉公司广告中的检验报告仅是由本公司的实验室作出的,或者是通过老师用两种水养水仙花的试验后得出的,这个检验报告很难有说服力。如果没有充分依据说明矿泉水对人体好于纯净水,农夫山泉公司的广告就存在贬低竞争对手之嫌。但是,在另一方面,因为在水科学领域我们还有很多没有解决的疑难问题和很多不能回答的问题,所以我们不能得结论说,农夫山泉公司的广告是虚假的,更不能说这是一个恶意广告。这个广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纯净水生产企业的市场竞争,但它也会推动国家尽快建立一套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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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奖销售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就是赠送超过5000元(如车子、房子)的使用权。专家指出,使用权也是有价值的,通过市场价格折算,赠送超过5000元价值的使用权,一样要受到处罚。
江杰的案子显示非法有奖销售的另一类型,就是恶意利用人们的投机心理,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消费者对此要加强警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在广告宣传上必须标明中奖概率,中奖后要标明中奖者名单、中奖日期,否则视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补二、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公布了近年查处的十起不正当竞争的典型违法案例。 这十起不正当竞争典型违法案例是:
广东顺德奇安特电器燃具厂仿冒“松下”注册商标案 北京卢沟桥酒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案 成都市电信局工程总公司收受回扣案 天王电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金玉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海南新大洲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山东齐河县电业公司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限制竞争案 四川沐川县供排水公司按底度计收水费滥收费用案
山西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燃气热水器及滥收费用案 辽宁省大洼县、东港市对啤酒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案
补三、“特殊301条款”
“特殊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 美国贸易法在原“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1303节”, 其标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 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第一次把“301条款”所辖的不公平贸易做法扩展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而《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则系统地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301条款”体系之中。 因其内 容上的缘故,将该节通称为“特殊301条款”。
近年来,美国企业经济利益遭受损失严重, 美国政府认为这是由于外国政府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所致。因此, 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牟保护是美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至关重要的条件。 “特殊301”原本是为美国贸易代表参加关贸总协定新一轮谈判时所制定的原则与标准。同时以单边制裁为要挟, 促使美国的贸易伙伴改进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自《1988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公布之后, 该法却大量用于双
边贸易之中。如1991年5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宣布, 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1992年1月16日, 中美双方达成关于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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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美国贸易代表再次宣布, 将中国从知识产权“重点观察国家”升为“重点国家”,并对中国开始为期6个月的“特殊301”调查。 1.“特殊301”的基本内容
根据“特殊301条款”的规定, 美国贸易代表主应确定哪些国家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 或者剥夺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与衡平地进入其市场的机会”,并将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 确定“重点国家”的标准包括以下3个方面:
⑴该国采取最繁琐复杂、最恶劣的法律、政策与做法, 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 拒绝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商号或个人给予“公平与衡平的市场准入”;
⑵该国的上述法律、 政策和做法对美国有关产品造成了最不利的现实或潜在的影响;
⑶该国尚未就上述问题与美国进行谈判,或者在双边、 多边谈判中未取得重大进展。 在确定“重点国家”名单时,外国的其他一些做法, 如限制产品自由流通的许可证程序规定,没收美国投资的做法以及以“保护文化主权”为借口对贸易设置障碍等,也将是美国贸易代表所考虑的因素。此外,美国贸易代表依据“特殊301”的规定,还自己创造了对美国知识产权不给予充分、 有效保护的“观察名单”和“重点观察名单”。对没有改进能使美国贸易代表满意的国家,则升为“重点国家”。 2.“特殊301”的程序规则
美国贸易代表每年的3月底以前提交一份《国家贸易评估报告》, 在报告中要指出阻碍、扭曲美国货物与服务出口以及美国直接投资的国家, 且要对由此对美国贸易与投资的影响程度做出分析。该报告十分重要,它不权要上报美国总统、 参议院的财政委员会以及众议院的有关委员会,而且美国政府的许多对外国政府的贸易政策、 法律及做法的调查或制裁都是以此为基础做出的。“特殊301条款”规定, 美国贸易
代表在做出该报告后的30天之内,应确定哪些国家拒绝对美国的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 或者哪些国家剥夺了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公民公平与衡平地进入其市场,同时要把这些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之中。此外, 美国贸易代表还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对美国知识产权不给予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列入“重点国家”名单之中。 只有当对外国的调查或贸易制裁会影响美国利益时, 美国贸易代表才可以不提起调查中或不予制裁。
在标明“重点国家”名单时,美国贸易代表要征求美国版权、专利、 商标局的委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的意见。
自列入名单之日起,美国贸易代表在30天内要发起为期6个月的“特殊301”调查。在特殊情况下,调查期可延长3个月。调查结束后, 美国贸易代表必须决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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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报复性措施,报复的决定一经做出,30天内必须执行。 美国贸易代表在是否采取报复性措施及采取何种报复行动方面享有较高的决定权,而无须征得总统的同意。 但美国政府采取的报复措施在范围与程度上应与受到损害的美国公民利益相匹配。 如果美国采取对“重点国家”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的报复行为,根据法律规定, 被报复的产品可以是与“特殊301”调查毫不相关的产品。 3.“特殊301”的作用
首先,“特殊301”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纳入“301条款”中, 使得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急剧膨胀,加大了美国贸易代表的对外贸易谈判权。同时, 也说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各国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条件。其次, “特殊301”是一项长期、永久性的法律规定,相应地它所起的作用也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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