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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产 权 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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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上注册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原来的商标为主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同一个商标为防御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

3、中国商标制度

(二)商标权的取得

1、商标权的取得制度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是首次产生的,及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的,是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而取得的权利。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主要有三种原则: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原来商标权的基础上取得商标权,而不是最初的直接获得。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有转让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方式。

2、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申请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后予以注册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的保护。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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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

(1)申请人

申请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2)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①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②具有显著性;③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向冲突;④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⑤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除驰名商标外,主要看这两者是否用于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

(3)商标注册的原则

①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须通过注册取得,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使用者对其不享有专用权。

②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商标法所施行的原则,商标是否注册一般应尊重商标使用人的意愿,但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等少数商品施行强制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③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商标注册以在先申请原则为主,同时以使用在先原则为补充

(4)商标注册的申请 (5)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三)商标权的内容

1、商标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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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权的概念与特征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具有如下特征:①国家授予性;②权利内容的单一性;③时间的相对永久性。

(2)商标权的具体内容:①使用权;②转让权;③许可权;④续展权;⑤禁止权;⑥出质权。

2、商标权的续展与终止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四)商标权的利用

1、商标权的转让

商标权的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权转让的实质,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这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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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手续后,商标权的转让才发生法律效力。

2、商标权的使用许可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国际通用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商标权的使用许可,也是现代商标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商标权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 (2)排他使用许可; (3)普通使用许可。

(五)商标权的保护

1、商标权的权利范围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是指注册人的权利范围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表现形式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他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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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3、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六)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1、驰名商标的概念与特点

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为公众所熟知;

(2)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3)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4)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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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知识: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1、法的定义

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

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3、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是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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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或法的主体,而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除了以法律规范为主体外,还包括诸如规定原则、概念、技术性规定等内容的非规范性条文。

2、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简要地说,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行为人之间特定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在行为人之间所形成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一般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部门法)

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2、法律体系

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性冲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国际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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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他立法工作的根据。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结构等,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最集中体现,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

(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以行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为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它以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为规范对象,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法是规范商人及其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交易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生活消费与生产经营两大方面,我国民商立法不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一般就是我们所说的商法。

(5)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而制定的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诉讼法是调整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诉讼法就是规定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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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使各类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操作规程”。诉讼法因其所调整的诉讼关系性质不同,分为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三类,以及仲裁法。

(8)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劳动关系或社会保障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或社会保障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两大部分。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

2、法律制裁

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法律责任是前提,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法律制裁的种类主要有: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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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民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的法律制裁。其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修理、重做、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行政制裁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机构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制裁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机构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3)刑事制裁又称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违法国家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一般分别情况适用上述三种制裁措施。而我们一般所说的经济责任及其经济制裁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形式,实践中这两个概念的使用职能说明该责任和制裁的财产性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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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制、延迟审查制。

(2)我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初步审查——申请的公布——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专利权的授予

(3)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形式审查制,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4)复审程序

(六)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专利权人的权利 ①自己实施专利的权利

②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③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④转让其专利的权利

⑤在专利产品上缀附标记的权利 ⑥从专利实施中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⑦放弃其专利的权利 (2)专利权人的义务 ①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 ②实施专利的义务 2、专利权的限制

(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侵权例外 ①专利权用尽以后的行为——专利穷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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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先用权人的利用

③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④非营利性质的科学研究和实验活动 ⑤Bolar例外 (2)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一种实施专利的许可,其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通过行政程序而直接允许第三者实施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并向其颁发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证的法律行为。

国家对专利利用实施强制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和限制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保护本国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发明创造的实施和推广应用。应当指出的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此外还必须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类型主要有:①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②从属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根据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3)国家指定许可

限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发明专利,其实施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3、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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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设计专利为10年。

(2)专利权的终止 (3)专利权的无效

4、专利权的实施许可与转让 (1)专利的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方,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与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法律行为。

(2)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转让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支付一定报酬或价款,从而成为新的专利权人的行为。

(七)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侵权行为

(1)专利侵权行为的含义与构成特征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保护期或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取得法律的特别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换言之,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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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侵权行为的含义出发,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特征有如下几点:①它是针对一项有效的专利权;②有实施行为;③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没有取得法律特别授权。

(2)判断专利侵权行为的基本方法

判断专利权受否受到侵犯的基本方法是比较方法,即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全面覆盖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就构成专利侵权。

2、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四、商标法

(一)商标制度概述

1、商标的概念与功能

商标是指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商标的功能即商标的作用,是指商标在商品生产、交换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具有的价值和发挥的作用。一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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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标的功能主要有: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便于广告宣传。

2、商标的类型

(1)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根据商标的结构和外观形态所作的划分。

视觉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为可视性的文字、图形、颜色、三维标志及其组合的标记。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其中的平面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字母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以及上述标记的任意组合商标等,而立体商标则是指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的长、宽、高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未对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作出规定。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的使用对象所作的划分。

(3)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根据商标的使用目的所作的划分。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他的为该主商标的联合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主商标,同时也是为了适应企业发展和新产品开发的需要。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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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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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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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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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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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利法

(一)专利制度与专利法

1、专利

一般情况下,专利就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一种法定权利,是指对一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2、专利法

专利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专利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包括:因发明创造的归属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因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因发明创造的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3、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指依照专利法,通过授予专利权和公开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和创新以及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也是一种完整而系统的科学管理制度,有如下特征:法律保护;科学审查;技术公开;国际交流。

专利制度的作用: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打破技术封锁,促进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推动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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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专利法的制定与完善

(二)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依法以专利形式保护的发明创造成果,是依法应授予专利、记载于专利文件之中已公开的技术成果。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1)发明的概念:发明是指发明人利用自然规律为解决某一技术领域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具有创造性水平的技术方案。简言之,“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发明的属性:技术属性、法律属性。

(3)发明的种类: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2、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的概念: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通常称之为“小发明”,即发明中技术水平较低、难度较小的发明。

(2)实用新型的特点:必须是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立体形状和结构或者是两者相结合的产品;应具有实用性;创造性较发明低。

3、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的概念:又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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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外观设计的特点: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设计;是富有美感的设计;是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4、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违法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科学发现;

(4)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6)动物和植物品种;

(7)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8)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三)专利权的主体

1、专利权主体概述

(1)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适应义务的人。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人和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工作单位,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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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2)相关概念: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专利权的继受主体。

(3)确定相同发明创造专利权主体的原则

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两种不同模式:先发明原则;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

②禁止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2、发明人或设计人

定义。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3、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工作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但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仍存在以下两项权利: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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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此种情形下,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定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外国人 外国申请人

外国专利申请人的代理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条件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的界定。 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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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的专利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美感性;

(4)适于工业上应用。

(五)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1、专利的申请

(1)专利申请的原则:书面原则、单一性原则。 (2)专利申请文件的种类与要求

①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②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3)专利申请的提出

①专利申请的提出和申请日的确定

②专利申请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 2、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核准

(1)专利申请的几种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制、实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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